基金全称 | 太平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简称 | 太平量化选股混合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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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代码 | 021885(前端) | 基金类型 | 混合型-偏股 |
发行日期 | 2024年10月14日 | 成立日期/规模 | 2024年10月29日 / 2.047亿份 |
资产规模 | 1.46亿元(截止至:2024年10月29日) | 份额规模 | 1.4616亿份(截止至:2024年10月29日) |
基金管理人 | 太平基金 | 基金托管人 | 浙商银行 |
基金经理人 | 张子权 | 成立来分红 | 每份累计0.00元(0次) |
管理费率 | 1.20%(每年) | 托管费率 | 0.20%(每年) |
销售服务费率 | 0.60%(每年) | 最高认购费率 | 0.00%(前端) |
最高申购费率 | 0.00%(前端) | 最高赎回费率 | 1.50%(前端) |
业绩比较基准 | 中证全指指数收益率*90%+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10% | 跟踪标的 | 该基金无跟踪标的 |
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通过量化投资精选股票,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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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以及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金融衍生品(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取相对稳定的资产配置策略,在具体大类资产配置过程中,本基金将使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对宏观经济、国家政策、资金面和市场情绪等可能影响证券市场的重要因素进行研究和预测,分析和比较股票、债券等市场和不同金融工具的风险收益特征,确定合适的资产配置比例,动态优化投资组合。 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通过定量投资模型,选取并持有预期收益较好的A股股票构成投资组合,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本基金运用的量化投资模型主要包括: (1)多因子alpha模型——股票超额回报预测 多因子alpha模型以长期量化研究为基础,结合行业研究员行业主动选股框架,用精选的多个因子捕捉市场有效性暂时缺失之处,以多因子在不同个股上的不同暴露评估个股的超值回报。本基金alpha模型的因子包括:基本面因子(Fundamental)、行情因子(Quote)、技术面因子(Tech)、分析师预期因子(Consensus)、交易行为因子(Trade)等等。这些类别综合了来自市场各类投资者,公司各类报表,分析师及监管政策等各方面信息。太平多因子模型利用太平基金长期精选积累的超过7000个股票因子,科学客观地综合了大量的各类信息。基金经理将严格按照量化模型方法,构建相应的投资组合。 (2)风险控制模型 本基金将综合利用风险模型,力求将投资组合的风险暴露控制在设定阈值内。风险控制模型控制的风险因子包括但不限于行业、市值、市值方差、市值偏度。本基金将利用风险预测模型和适当的控制措施,有效控制投资组合的预期投资风险,并力求将投资组合的实现风险控制在目标范围内。 (3)交易成本模型——控制交易成本以保护投资业绩 本基金的交易成本模型既考虑固定成本,也考虑交易的市场冲击效应,以减少交易对业绩造成的负面影响。在控制交易成本的基础上,最大化基金的预期收益。 存托凭证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制定存托凭证投资策略,关注发行人有关信息披露情况,关注发行人基本面情况、市场估值等因素,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办法,参与存托凭证的投资,谨慎决定存托凭证的权重配置和标的选择。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可能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酌情调整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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