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购起点 | 1000.00元 | 定投起点 | --- | 日累计申购限额 | 无限额 |
| 首次购买 | 1000.00元 | 追加购买 | 1000.00元 | 持仓上限 | 无限额 |
| 最小赎回份额 | 1.00份 | 部分赎回最低保留份额 | 1.00份 |
| 买入确认日 | T+1 | 卖出确认日 | T+1 |
| 管理费率 | 浮动管理费 浮动管理费包括运营管理机构就提供《运营管理服务协议》项下的运营管理服务收取的基本运营管理费A、基本运营管理费B及激励运营管理费。 (1)基本运营管理费A 1)基本运营管理费A用于覆盖部分或全部运营管理机构支出(包括因基础设施项目而产生的生产成本和管理费用,如材料费、修理费、委托运行费、职工薪酬、一般管理费等)。为免疑义,运营管理机构不得主张因基本运营管理费A金额低于其实际支出的运营管理机构支出而在任何方面或任何程度减轻或免除其应承担的基础设施项目运营义务。因安全生产要求、环保要求、政府要求等发生调整导致实际运营管理机构支出超出基本运营管理费A金额的,经基金管理人审批同意,可调整基本运营管理费A。 2)基金初始发行的首个年度,基本运营管理费A=基金初始发行可供分配金额测算中的首年基本运营管理费A-截至交割审计基准日当年度项目公司承担的运营管理机构支出-交割日后(含交割日)因业务合同未完成换签等原因仍需由项目公司直接支付的运营管理机构支出。基金初始发行可供分配金额测算中的首年基本运营管理费A金额详见《运营管理服务协议》附件“首年基本运营管理费A金额”。 基金初始发行的第二个年度,基本运营管理费A应为基金初始发行可供分配金额测算中的第二年度基本运营管理费A,金额详见《运营管理服务协议》附件“次年基本运营管理费A金额”。 基金初始发行的第三个年度及以后,各方应基于基础设施项目最近一次评估预测中的基本运营管理费A金额和上一年度实际经营情况,编制年度预算中的基本运营管理费A部分。如运营管理机构、基金管理人双方确定预算时对基本运营管理费A存在分歧,双方按照《运营管理服务协议》第6.1.3条、第6.1.4条约定进行修改、调整。如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当年基本运营管理费A按照基础设施项目最近一次评估预测中的该年度基本运营管理费A金额执行。 基本运营管理费A为不含增值税的费用,支付时按6%计算增值税,如遇国家税率调整,按照不含税价不变的原则进行结算。 3)如截至交割审计基准日项目公司经审计的存货,在交割日后发生减值的,项目公司应在次年的基本运营管理费A(不含税金额)中扣减减值的金额(不含税),并在最近一次支付基本运营管理费A时扣除。 4)自《运营管理服务协议》生效之日起,如果出现政策调整、基础项目业务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等对基础设施项目运营造成实质影响的因素,各方可通过签署补充协议的方式调整基本运营管理费A。 5)基本运营管理费A的支付 (a)基本运营管理费A按季度进行支付。运营管理机构应在每年第1、4、7、10月的第15日前,依据年度经营计划和预算载明的当前季度基本运营管理费A金额(按上述标准计算)按照项目公司的要求向项目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项目公司在收到运营管理机构提供的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向运营管理机构支付当前季度的基本运营管理费A。 (b)基础设施基金成立后的首个季度的基本运营管理费A在第二季度初与第二季度费用一并支付。 (2)基本运营管理费B 1)为计算基本运营管理费B之目的:基础设施项目运营净收入1=项目公司营业收入-项目公司营业成本(不考虑基本运营管理费B、激励运营管理费、税金及附加、折旧、摊销、财务费用及所得税费用)-资本性支出。为避免疑义,除资本性支出为含税金额,其余科目为不含税金额;如存在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收入或政策争取收入,应包含在本条营业收入中。 2)除非根据激励运营管理费的情况调整,项目公司每年应向运营管理机构支付的基本运营管理费B为基础设施项目运营净收入1的6%。基本运营管理费B为含增值税的费用。 3)基本运营管理费B按年度予以支付。运营管理机构应在项目公司年度审计报告出具且根据激励管理费调整(如需)的基本运营管理费B金额经基金管理人确认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项目公司的要求向项目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率为6%,如遇税率变化,按不含税金额不变原则开票),项目公司在收到运营管理机构提供的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向运营管理机构支付基本运营管理费B。 (3)激励运营管理费 1)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根据项目公司年度运营净收入2完成率确定运营管理机构浮动管理费。具体而言: 运营净收入2=运营净收入1-基本运营管理费B 项目公司年度运营净收入2完成率=根据当期项目公司年度审计报告计算的运营净收入2/该年度目标运营净收入2考核值。 基金初始发行的首个年度及第二个年度,目标运营净收入2考核值根据基金初始发行时年度可供分配金额测算模型计算。基金初始发行的第三个年度及以后,目标运营净收入2考核值根据基础设施项目最近一次评估测算模型计算,如最近一次评估测算未考虑基本运营管理费B,还应按照该次测算预测的该年度经营净收入1和计算该年度基本运营管理费B后再计算该年度的目标运营净收入2考核值。 运营净收入2完成率≥100%时,激励运营管理费为正,由项目公司向运营管理机构支付;运营净收入2完成率< 100%时,激励运营管理费为负,由项目公司在支付该年度基本运营管理费B时扣减对应计算金额,直至将基本运营管理费B扣减为0。在上述原则下: (a)当运营净收入2完成率≥120%时,激励运营管理费=(根据当期项目公司年度审计报告计算的运营净收入2-当期目标运营净收入2考核值)*25%。 (b)当110%≤运营净收入2完成率< 120%时,激励运营管理费=(根据当期项目公司年度审计报告计算的运营净收入2-当期目标运营净收入2考核值)*20%。 (c)当100%≤运营净收入2完成率< 110%时,激励运营管理费=(根据当期项目公司年度审计报告计算的运营净收入2-当期目标运营净收入2考核值)*15%。 (d)当90%≤运营净收入2完成率< 100%时,激励运营管理费=(根据当期项目公司年度审计报告计算的运营净收入2-当期目标运营净收入2考核值)*15%。 (e)当80%≤运营净收入2完成率< 90%时,激励运营管理费=(根据当期项目公司年度审计报告计算的运营净收入2-当期目标运营净收入2考核值)*20%。 (f)当运营净收入2完成率< 80%时,激励运营管理费=(根据当期项目公司年度审计报告计算的运营净收入2-当期目标运营净收入2考核值)*25%。 为免疑义,上述公式计算的激励运营管理费为含增值税的费用,如遇税率变化,按不含税金额不变原则开票。 特别地,项目公司对于初始发行评估基准日(即2024年12月31日)前碳排放配额进行交易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必要的成本、税费后,由项目公司支付给运营管理机构,作为运营管理机构在绿色环保领域的特别激励费。项目公司应在根据下款约定支付激励运营管理费时一并支付该等激励费。 2)激励运营管理费的支付 激励运营管理费按年度支付。激励运营管理费为正时,运营管理机构应在经审计的项目公司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15个工作日内计算激励运营管理费并按照项目公司的要求向项目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率为6%),项目公司在收到运营管理机构提供的发票且经核实后15个工作日内,由项目公司向运营管理机构支付激励运营管理费。如基础设施基金成立当年不披露年度报告的,当年激励运营管理费并入次年计算。首次计算激励运营管理费不满一年的,审计期间应为项目公司股权交割日起至当年度最后一日期间的基础设施资产的运营收入。 |
| 托管费率 | 0.01%(每年) |
| 销售服务费率 | --- |
| 适用金额 | 适用期限 | 原费率| 天天基金优惠费率 |
|---|---|---|
| 小于500万元 | --- | |
| 大于等于500万元 | --- | 每笔1000元 |
注: 在基金首次募集期购买基金的行为称为认购,认购期结束后基金需要进入不超过3个月的封闭期。
基金封闭期结束后,您若申请购买开放式基金,习惯上称为基金申购,以区分在发行期间的认购。
基金申购费用计算公式:
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面值)×后端申购(认购)费率
基金赎回费用计算公式:
基金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本基金费率来源基金公司,请以基金公司官网提供的费率数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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