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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况

基金全称上海证券现金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简称上海证券现金添利货币
基金代码970181(前端)基金类型货币型-普通货币
发行日期成立日期/规模2022年12月19日 / --
资产规模12.07亿元(截止至:2024年03月31日)份额规模12.07亿份(截止至:2024年03月31日)
基金管理人上海证券基金托管人中登公司
基金经理人张乃禄徐铭成立来分红每份累计0.00元(0次)
管理费率0.55%(每年)托管费率0.05%(每年)
销售服务费率0.25%(每年)最高认购费率---(前端)
最高申购费率0.00%(前端)最高赎回费率1.00%(前端)
业绩比较基准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跟踪标的该基金无跟踪标的
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直接从基金产品中扣除,具体计算方法及费率结构请参见基金《招募说明书》

本集合计划根据上海证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余额规模及其波动特点,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以高流动性金融资产投资为主,精选投资品种,构建低风险投资组合。在力求最大限度保证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的同时,使委托人的闲置资金获得增值收益。

暂无数据

本集合计划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期限在1个月以内的债券回购;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超短期融资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其中集合计划投资于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的主体信用评级和债项信用评级均应当为最高级;超短期融资券的主体信用评级应当为最高级。发行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评级机构评级的,按照孰低原则确定评级。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集合计划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因资信评级机构调整信用评级等集合计划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集合计划投资范围不符合上述规定的,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在该笔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资产配置策略 本集合计划将在深入分析宏观经济环境、宏观经济政策、流动性环境的基础上,综合考虑资产流动性特征、客户流动性偏好和公司流动性支持等多种因素,合理确定和调整不同类别资产的配置比例,并适时进行动态调整,在确保充足流动性的前提下提高组合收益水平。 银行存款及同业存单投资策略 本集合计划根据不同银行的银行存款和同业存单的收益情况,结合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及存单期限等因素的分析,以及对整个利率市场环境及其变动趋势的研究,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选择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银行存款和同业存单进行投资。 回购策略 本集合计划基于对资金面走势的判断,选择回购品种和期限。若资产配置中有逆回购,则在判断资金面趋于宽松的情况下,优先进行相对较长期限逆回购配置;反之,则进行相对较短期限逆回购操作。在组合进行杠杆操作时,根据资金面的松紧,决定正回购的操作期限。 久期策略 本集合计划根据对宏观经济、货币政策及市场利率走势的判断,确定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具体而言,在预期短期市场利率上升时,适当缩短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预期短期利率下降时,适当增大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杠杆投资策略 本集合计划将对回购利率与短期债券收益率、存款利率进行比较,并在对资金面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判断利差套利空间,并确定杠杆操作策略。

本集合计划收益的分配支付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集合计划每份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集合计划收益“每日分配、按月支付”,收益支付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以选择现金红利或者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集合计划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集合计划默认的收益支付方式是现金分红; 3、本集合计划采用1.00元固定份额净值列示,自集合计划合同生效日起,本集合计划根据每日集合计划收益情况,以每万份集合计划暂估净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暂估收益,并在月度分红日根据实际净收益按月支付; 4、本集合计划根据每日暂估收益情况,将当日暂估收益计入投资人账户,若当日暂估净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暂估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当日暂估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收益月度支付时,如投资者的累计实际未结转收益为正,则根据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选择的收益支付方式,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或支付相应的现金收益;如投资者的累计实际未结转收益等于零时,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集合计划份额保持不变且不支付现金收益;如投资者的累计实际未结转收益为负,则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缩减相应的集合计划份额,遇投资者剩余集合计划份额不足以扣减的情形,管理人将根据内部应急机制保障集合计划平稳运行; 6、投资者赎回集合计划份额时,按本金支付,赎回份额当期对应的收益,于当期月度分红日支付; 7、投资者解约情形下,按照当期收益分配期间收益率与解约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孰低的原则计付收益; 8、当日申购的集合计划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集合计划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权益; 9、在不违反法律法规、本合同的约定以及对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管理人可调整集合计划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 10、如需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权以登记机构在权益登记日登记的份额体现其持有的权益; 11、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集合计划为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与货币市场基金相同,低于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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