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全称 | 信达信利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基金简称 | 信达信利六个月持有债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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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代码 | 970055(前端) | 基金类型 | 债券型-混合二级 |
发行日期 | 2013年04月25日 | 成立日期/规模 | 2021年10月20日 / -- |
资产规模 | 0.77亿元(截止至:2024年09月30日) | 份额规模 | 0.7257亿份(截止至:2024年09月30日) |
基金管理人 | 信达证券 | 基金托管人 | 招商银行 |
基金经理人 | 王琳 | 成立来分红 | 每份累计0.00元(0次) |
管理费率 | 0.70%(每年) | 托管费率 | 0.15%(每年) |
销售服务费率 | ---(每年) | 最高认购费率 | ---(前端) | 最高申购费率 | 0.80%(前端) 天天基金优惠费率:0.08%(前端) | 最高赎回费率 | 0.00%(前端) |
业绩比较基准 | 中债综合财富(总值)指数收益率*90%+沪深300指数收益率*10% | 跟踪标的 | 该基金无跟踪标的 |
本集合计划在严格控制风险和满足充分流动性的前提下,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努力为投资者实现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暂无数据
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型可转换债券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政府支持机构债、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品种、股票(包含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等权益类品种,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集合计划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集合计划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集合计划的投资策略主要包括资产配置策略、债券投资策略、股票投资策略、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国债期货投资策略等。 资产配置策略 本集合计划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实施稳健的整体资产配置,根据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将投资范围细分为固定收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现金类等几类资产。通过分析细类资产的收益率水平、风险来源、市场流动性等因素,结合对国内宏观经济运行态势、宏观经济政策变化、证券市场运行状况等因素的深入研究,采取积极的投资策略,对投资组合中各细类属资产进行动态优化配置,以寻求收益、风险、流动性之间的最佳平衡点。 股票投资策略 本集合计划采取“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分析方法进行股票投资。 集合计划管理人在宏观及行业分析的基础上,选择治理结构完善、经营稳健、业绩优良、具有可持续增长前景或价值被低估的上市公司股票,以合理价格买入并进行中长期投资。本集合计划股票投资具体包括行业分析与配置、公司财务状况评价、价值评估及股票选择与组合优化等过程。 (1)行业分析与配置 本集合计划将根据各行业所处生命周期、产业竞争结构、近期发展趋势等数方面因素对各行业的相对盈利能力及投资吸引力进行评价,并根据行业综合评价结果确定股票资产中各行业的权重。 (2)公司财务状况评估 在对行业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对上市公司的基本财务状况进行评估。结合基本面分析、财务指标分析和定量模型分析,根据上市公司的财务情况进行筛选,剔除财务异常和经营不够稳健的股票,构建基本投资股票池。 (3)价值评估 基于对公司未来业绩发展的预测,采用现金流折现模型等方法评估公司股票的合理内在价值,同时结合股票的市场价格,挖掘具有持续增长能力或者价值被低估的公司,选择最具有投资吸引力的股票构建投资组合。 (4)股票选择与组合优化 综合定性分析与定量价值评估的结果,选择定价合理或者价值被低估的股票构建投资组合,并根据股票的预期收益与风险水平对组合进行优化,在合理风险水平下追求集合计划收益最大化。同时监控组合中证券的估值水平,在市场价格明显高于其内在合理价值时适时卖出证券。
1、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集合计划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集合计划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因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原份额)所获得的红利再投资份额的持有期,按原份额的持有期计算; 2、在符合有关集合计划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集合计划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20%,若《集合计划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后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基准日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集合计划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集合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集合计划可供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方可进行收益分配;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集合计划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和集合计划管理人网站公告。
本集合计划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型基金,属于较低风险、较低收益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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