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全称 | 方正富邦中证医药及医疗器械创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简称 | 方正富邦中证医药及医疗器械创新ET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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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代码 | 560600(前端) | 基金类型 | 指数型-股票 |
发行日期 | 2022年01月10日 | 成立日期/规模 | 2022年03月03日 / 2.327亿份 |
资产规模 | 0.00亿元(截止至:2023年12月28日) | 份额规模 | 0.3671亿份(截止至:2023年09月30日) |
基金管理人 | 方正富邦基金 | 基金托管人 | 平安银行 |
基金经理人 | 徐维君、于润泽 | 成立来分红 | 每份累计0.00元(0次) |
管理费率 | 0.50%(每年) | 托管费率 | 0.10%(每年) |
销售服务费率 | ---(每年) | 最高认购费率 | 0.80% |
最高申购费率 | --- | 最高赎回费率 | --- |
业绩比较基准 | 中证医药及医疗器械创新指数收益率 | 跟踪标的 | 中证医药及医疗器械创新指数 |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暂无数据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可投资于非成份股(含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注册或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金融衍生工具(包括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含同业存单、债券回购等)、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投资范围中的股票包含存托凭证。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组合复制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即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构建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相应地调整。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争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2%,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2%。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替代性策略 当出现特殊情形导致本基金无法完全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时,基金管理人有权通过投资备选成份股、非成份股、成份股个股衍生品等其他替代性策略来实现投资目标。特殊情形包括但不限于:(1)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不足;(2)标的指数成份股因涨跌停无法买入或卖出;(3)标的指数成份股停牌;(4)法律法规限制;(5)标的指数成份股进行配股、增发或被吸收合并;(6)标的指数成份股派发现金股息;(7)标的指数编制方法发生变化,或标的指数成份股定期或临时调整;(8)其他基金管理人认定不适合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或可能对本基金管理人对标的指数的跟踪构成制约,或可能导致本基金无法有效实现基金投资目标等情形。 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对于存托凭证投资,本基金将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分析、定量分析等方式,筛选相应的存托凭证投资标的。 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充分考虑风险和收益特征的基础上,审慎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本基金将基于对市场行情和组合风险收益的分析,确定投资时机、标的证券以及投资比例。本基金在参与融资业务时,将通过对市场环境、利率水平、基金规模以及基金申购赎回情况等因素的研究和判断,决定融资规模;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融资业务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谨慎进行投资,提高基金的投资收益。本基金在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时,将在分析市场情况、投资者类型与结构、基金历史申赎情况、出借证券流动性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出借证券的范围、期限和比例。若相关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本基金将从其最新规定,以符合上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本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1、本基金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3、基金管理人每季度定期对基金相对标的指数的超额收益率进行一次评估,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1%以上时,基金管理人可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为:本基金以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原则进行收益分配; 5、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收益分配金额后可能低于面值; 6、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在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其风险收益特征与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市场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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