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全称 | 天弘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简称 | 天弘添利债券(LOF)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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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代码 | 164206(主代码) | 基金类型 | 债券型-混合一级 |
发行日期 | 2010年11月25日 | 成立日期/规模 | 2010年12月03日 / 29.998亿份 |
资产规模 | 11.02亿元(截止至:2024年09月30日) | 份额规模 | 8.1121亿份(截止至:2024年09月30日) |
基金管理人 | 天弘基金 | 基金托管人 | 工商银行 |
基金经理人 | 杜广、余袁辉 | 成立来分红 | 每份累计0.19元(1次) |
管理费率 | 0.35%(每年) | 托管费率 | 0.10%(每年) |
销售服务费率 | 0.35%(每年) | 最高认购费率 | ---(前端) |
最高申购费率 | 0.00%(前端) | 最高赎回费率 | 1.50%(前端) |
业绩比较基准 | 中国债券总指数 | 跟踪标的 | 该基金无跟踪标的 |
母子基金 | 164206(母)009512 022583(子) | 是否配对转换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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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转LOF | 是 | 封闭期 | 5年 |
提前结束条款 | 无 |
定期折算日 |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3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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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期折算条件 | 无 |
固定收益份额年化收益率 | 1.3×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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亏损临界点 | 无 | ||
保收益临界点 | 无 | ||
超额收益临界点 | 无 |
本基金在追求基金资产稳定增值的基础上,力求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以价值分析为基础,定性与定量相结合,通过主动管理和有效的风险控制,实现风险与收益的优化平衡。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主要投资于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证券品种。本基金也可投资于非债券类金融工具。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但可以参与一级市场新股与增发新股的申购,并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非债券类品种。 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本基金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90个交易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增长、通货膨胀、利率走势和货币政策四个方面的分析和预测,确定经济变量的变动对不同券种收益率、信用趋势和风险的潜在影响。基于各类券种对利率、通胀的反应,制定有效的投资策略,在控制利率风险、信用风险以及流动性风险的基础上,主动构建及调整固定收益投资组合,力争获取超额收益。此外,通过对首次发行和增发公司内在价值和一级市场申购收益率的全面分析,积极参与新股申购,获得较为安全的新股申购收益。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取稳健的投资策略,通过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主动投资管理,力求降低基金净值波动风险,并根据股票市场的趋势研判及新股申购收益率预测,积极参与风险较低的一级市场新股和增发新股的申购,力求提高基金收益率。 新股申购策略 本基金将在审慎原则下参与一级市场新股与增发新股的申购。通过研究首次发行股票及增发新股的上市公司基本面因素,分析新股内在价值、市场溢价率、中签率和申购机会成本等综合评估申购收益率,从而制定相应的申购策略以及择时卖出策略。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的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本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如下: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本基金不进行收益分配; (2)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如下: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20%;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场外转入或申购的各类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E类、C类、F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的不同交易账户可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如投资者在某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不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则按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处理; 场内转入、申购和上市交易的C类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投资者不能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基金管理人可对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风险收益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本基金经过基金份额分级后,添利A为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添利B为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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