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全称 | 诺德安鸿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简称 | 诺德安鸿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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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代码 | 021076(前端) | 基金类型 | 债券型-长债 |
发行日期 | 2024年03月26日 | 成立日期/规模 | 2024年03月27日 / -- |
资产规模 | 5.11亿元(截止至:2024年09月30日) | 份额规模 | 4.9233亿份(截止至:2024年09月30日) |
基金管理人 | 诺德基金 | 基金托管人 | 上海银行 |
基金经理人 | 赵滔滔 | 成立来分红 | 每份累计0.00元(0次) |
管理费率 | 0.20%(每年) | 托管费率 | 0.05%(每年) |
销售服务费率 | 0.05%(每年) | 最高认购费率 | ---(前端) |
最高申购费率 | 0.00%(前端) | 最高赎回费率 | 1.50%(前端) |
业绩比较基准 | 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 | 跟踪标的 | 该基金无跟踪标的 |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暂无数据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次级债、超短期融资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久期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变量(包括国内生产总值、财政收支、价格指数和汇率等)和宏观经济政策(包括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和汇率政策等)进行分析,预测未来的利率趋势,判断债券市场供求关系及受上述变量和政策的影响程度,并据此确定和积极调整债券组合的平均久期,减轻通胀等因素对基金债券投资的负面影响,利用通胀下降对债市带来的投资机会,提高债券组合的总投资收益。 收益率曲线策略 预测收益率曲线陡峭度的可能变化,并据此确定和积极调整债券组合的凸性策略。在预期收益率曲线变平时,相对于业绩基准指数配置较多的短期和长期债券而配置较少的中期债券,或在预期收益率曲线变陡时,业绩基准指数配置较多的中期债券而配置较少的短期和长期债券,这样使债券组合在保持对利率波动的适度敏感性的同时提高债券组合的凸性而获得较高的总投资收益。 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在确定本基金债券组合的平均久期目标和凸性策略后,本基金将根据对债券市场收益率期限结构进行分析,预测收益率期限结构的变化方式,选择确定期限结构配置策略,结合各类产品风险溢价期限结构和对风险变化趋势的判断,并考虑产品的流动性和其它结构特性,进行相对价值评估,决定配置各期限债券产品的比例,以在平均久期目标下达到预期投资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个券选择策略 在确定本基金债券组合的期限结构后,本基金将研究同期限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投资品种的利差和变化趋势,对不同类型债券产品进行相对价值分析,包括对票息及付息频率、信用风险、隐含期权、债券条款、税赋水平、市场流动性和市场风险等因素进行分析,判断个券的投资价值,选取风险收益相匹配的券种构建投资组合,以获取不同债券类属之间及不同个券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在具体进行相对价值分析时,本基金将考虑多种策略,包括利差交易、凸性套利、息差策略、骑乘收益率曲线等。 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国民经济运行的周期阶段,通过全面的信用分析主动挖掘风险收益匹配度适当的信用债券,并选择信用风险可控且收益率水平能够覆盖对应信用风险或者信用风险高估、收益率水平高于估值的信用债券进行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为AA+以上(含AA+)的信用债券。其中,主体信用评级AA+的信用债券投资比例不高于信用债券投资比例的70%;主体信用评级AAA的信用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信用债券投资比例的30%。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其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和D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均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D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类基金份额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调整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并于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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