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全称 | 国泰利恒3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简称 | 国泰利恒30天持有债券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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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代码 | 020400(前端) | 基金类型 | 债券型-长债 |
发行日期 | 2024年02月19日 | 成立日期/规模 | 2024年03月04日 / 70.594亿份 |
资产规模 | 10.01亿元(截止至:2024年09月30日) | 份额规模 | 9.9195亿份(截止至:2024年09月30日) |
基金管理人 | 国泰基金 | 基金托管人 | 建设银行 |
基金经理人 | 丁士恒 | 成立来分红 | 每份累计0.00元(0次) |
管理费率 | 0.20%(每年) | 托管费率 | 0.10%(每年) |
销售服务费率 | 0.20%(每年) | 最高认购费率 | 0.00%(前端) |
最高申购费率 | 0.00%(前端) | 最高赎回费率 | 0.00%(前端) |
业绩比较基准 | 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90%+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10% | 跟踪标的 | 该基金无跟踪标的 |
在注重风险和流动性管理的前提下,力争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暂无数据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含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信用衍生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久期策略 本基金将基于对宏观经济政策的分析,积极地预测未来利率变化趋势,调整债券组合的久期配置,以达到提高债券组合收益、降低债券组合利率风险的目的。当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本基金将适当降低组合久期;而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则适当提高组合久期。在确定债券组合久期的过程中,本基金将在判断市场利率波动趋势的基础上,根据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当前形态,通过合理假设下的情景分析和压力测试,最后确定最优的债券组合久期。 类属配置策略 本基金对不同类型债券的信用风险、税负水平、市场流动性、市场风险等因素进行分析,研究同期限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投资品种的利差和变化趋势,制定债券类属配置策略,以获取不同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利率品种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国债、央行票据等利率品种的投资,是在对国内、国外经济趋势进行分析和预测基础上,运用数量方法对利率期限结构变化趋势和债券市场供求关系变化进行分析和预测,深入分析利率品种的收益和风险,并据此调整债券组合的平均久期。在确定组合平均久期后,本基金对债券的期限结构进行分析,运用统计和数量分析技术,选择合适的期限结构的配置策略,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综合考虑组合的流动性,决定投资品种。 信用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分析宏观经济周期、市场资金结构和流向、信用利差的历史水平等因素,判断当前信用债市场信用利差的合理性、相对投资价值和风险以及信用利差曲线的未来走势,确定信用债券的配置。 本基金如投资于信用债,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本基金投资于AAA信用评级的信用债(含资产支持证券,下同)比例不低于信用债资产的50%,投资于AA+信用评级的信用债比例不超过信用债资产的50%。本基金不投资于信用评级为AA+级以下(不含AA+级)的信用债,基金持有信用债期间,如果其信用评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基金管理人将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调整。 本基金对信用债评级的认定参照基金管理人选定的评级机构出具的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参照评级机构出具的主体信用评级;其他信用债的信用评级参照评级机构出具的债项信用评级,无债项信用评级的参照主体信用评级。 信用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信用衍生品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风险对冲为目的参与信用衍生品交易,获取信用衍生品标的债券的信用风险保护,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类别基金份额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原份额)所获得的红利再投资份额的持有期限,按原份额的持有期限计算;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理论上其预期收益、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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