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全称 | 博远利兴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简称 | 博远利兴纯债一年定开债发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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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代码 | 016015(前端) | 基金类型 | 债券型-长债 |
发行日期 | 2022年06月27日 | 成立日期/规模 | 2022年08月08日 / 35.105亿份 |
资产规模 | 0.10亿元(截止至:2024年09月30日) | 份额规模 | 0.10亿份(截止至:2024年09月30日) |
基金管理人 | 博远基金 | 基金托管人 | 兴业银行 |
基金经理人 | 黄婧丽 | 成立来分红 | 每份累计0.05元(4次) |
管理费率 | 0.30%(每年) | 托管费率 | 0.10%(每年) |
销售服务费率 | ---(每年) | 最高认购费率 | 0.30%(前端) |
最高申购费率 | 0.30%(前端) | 最高赎回费率 | 1.50%(前端) |
业绩比较基准 | 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90%+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10% | 跟踪标的 | 该基金无跟踪标的 |
本基金在有效控制投资组合风险并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获得稳定增长的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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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债券(含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参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投资,也不参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的投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采用定期开放运作方式,封闭期和开放期的投资重点有所区别。封闭期的投资偏重于有效控制风险,追求基金资产的稳健增值;开放期则以流动性管理为主,有效应对投资者的申赎需求。因此,针对封闭期和开放期实行的投资策略也将有所不同。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根据分析国内外经济数据预判宏观经济趋势,跟踪观察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以及市场供需关系、市场行为因素、市场利率等方面的变化情况,对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各类资产的预期收益进行动态跟踪,从而在遵循基金合同的投资要求下合理调整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1)类属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对宏观经济周期、市场利率走势、资金供求变化,以及信用债券的信用风险等因素进行分析,根据各债券类属的风险收益特征,定期对债券类属资产进行优化配置和调整,确定债券类属资产的最优权重。 2)久期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变量以及宏观经济政策等因素进行分析判断,形成对未来利率走势的合理预测,进而确定组合的整体久期,在遵循组合久期与运作周期的期限适当匹配的前提下,有效地控制整体资产风险。当预测利率抬升时,适当缩短投资组合的整体久期,预测利率水平降低时,适当延长投资组合的整体久期。 3)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在确定组合久期后,通过研究收益率曲线形态,采用收益率曲线分析对各期限段的风险收益情况进行评估,运用子弹、杠铃或梯形策略构造组合期限结构,以期达到预期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杠杆策略 本基金将在考虑债券投资的风险收益情况,以及回购成本等因素的情况下,在风险可控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债券回购等方式融入成本相对较低的资金,放大杠杆买入能够帮助投资组合获取超额收益的投资品种。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审慎原则适当参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投资。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对证券行业情况、证券公司资产负债状况、盈利能力、经营现金流等调查研究,分析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违约风险及合理的利差水平,选择具有相对价值的短期公司债买入,并择机卖出或持有到期。 开放期投资策略 本基金开放期的投资以流动性管理为主要目的,应对投资者的投资安排进行现金管理,在遵守本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投资品种,减小基金净值的波动。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投资者的现金红利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并履行适当程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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