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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况

基金全称富兰克林国海鑫颐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国富鑫颐收益混合A
基金代码012812(前端)基金类型混合型-偏债
发行日期2021年11月29日成立日期/规模2022年03月02日 / 2.710亿份
资产规模0.17亿元(截止至:2024年09月30日)份额规模0.1702亿份(截止至:2024年09月30日)
基金管理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基金托管人上海银行
基金经理人王晓宁沈竹熙成立来分红每份累计0.00元(0次)
管理费率0.60%(每年)托管费率0.10%(每年)
销售服务费率0.00%(每年)最高认购费率0.60%(前端)
最高申购费率0.80%(前端)
天天基金优惠费率:0.08%(前端)
最高赎回费率1.50%(前端)
业绩比较基准沪深300指数收益率*20%+恒生指数收益率*5%+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75%跟踪标的该基金无跟踪标的
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直接从基金产品中扣除,具体计算方法及费率结构请参见基金《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在严控组合风险及考虑流动性的前提下,通过积极主动的管理,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回报。

暂无数据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贯彻“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策略,通过对宏观经济、国家/地区政策、证券市场流动性、大类资产相对收益特征等因素的综合分析,在遵守大类资产投资比例限制的前提下进行积极的资产配置,对基金组合中股票、债券、短期金融工具的配置比例进行调整和优化,平衡投资组合的风险与收益。 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自下而上”精选个股策略,采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精选具有持续竞争优势和增长潜力、估值合理的上市公司股票构建股票组合。 1、定量分析 估值合理:考虑不同行业和公司的特性,纵向比较历史平均估值水平,横向比较国际同类型公司估值,综合研判,以合理估值买入优质上市公司股票; 成长性较高:采用营业收入增长率、营业利润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经营性现金流量增长率等指标来综合考虑公司的历史成长性,精选具有较大成长空间的上市公司; 盈利能力较强:重视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分析,从资产质量、业务增长、财务结构、利润水平、盈利构成、现金流特征、盈利可预测性等出发,关注具备领先优势、盈利质量较高、盈利能力较强的上市公司。 2、定性分析 核心优势:选择在产品、技术、创新能力、资源、品牌等方面具备长期竞争优势的上市公司; 业绩可持续增长:选择未来1-3年基本面发展趋势向好并具有合理业绩增长的优质上市公司; 治理结构良好:选择公司治理结构良好,管理团队经验丰富,公司发展战略清晰的上市公司。 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不使用合格境内机构投资人(QDII)境外投资额度进行境外投资。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将根据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分析,从而选择有比较优势的存托凭证进行投资。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类别基金份额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基金管理人可对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可通过港股通投资于香港市场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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