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全称 | 宏利高研发创新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简称 | 宏利高研发6个月持有混合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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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代码 | 010136(前端) | 基金类型 | 混合型-偏股 |
发行日期 | 2020年09月02日 | 成立日期/规模 | 2020年09月24日 / 3.717亿份 |
资产规模 | 1.26亿元(截止至:2024年09月30日) | 份额规模 | 1.1686亿份(截止至:2024年09月30日) |
基金管理人 | 宏利基金 | 基金托管人 | 中国银行 |
基金经理人 | 王鹏 | 成立来分红 | 每份累计0.00元(1次) |
管理费率 | 1.50%(每年) | 托管费率 | 0.25%(每年) |
销售服务费率 | 0.30%(每年) | 最高认购费率 | 0.00%(前端) |
最高申购费率 | 0.00%(前端) | 最高赎回费率 | 1.50%(前端) |
业绩比较基准 | 中证800成长指数收益率×55%+恒生指数收益率(使用估值汇率折算)×20%+中证综合债券指数收益率×25% | 跟踪标的 | 该基金无跟踪标的 |
本基金通过对上市公司基本面全面、深入的研究分析,精选高研发投入的优质企业,在严格控制风险、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暂无数据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将采用“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主动投资管理策略,将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贯穿于资产配置、行业细分、公司价值评估以及组合风险管理全过程中,争取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策略主要是通过对宏观经济周期运行规律的研究,基于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宏观及市场分析,确定组合中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比例。 在资产配置中,本基金主要考虑宏观经济指标,包括PMI水平、GDP增长率、M2增长率及变化趋势、PPI、CPI、利率水平与变化趋势、宏观经济政策等,来判断经济周期目前的位置以及未来将发展的方向。 在经济周期各阶段,综合对所跟踪的宏观经济指标和市场指标的分析,合理调整股票资产、债券资产和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权重,力争通过资产配置获得部分超额收益。 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结合产业趋势、行业景气度、估值水平等定量筛选和基本面分析,充分发挥公司股票投研团队的主动选股能力,基于对个股深入的基本面研究和细致的实地调研,精选股票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1、高研发创新主题的界定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高研发创新”主题相关股票,主要是指在所处行业中研发投入处于领先地位或研发成果预期将产生持续竞争优势的上市公司。研发投入和成果转化是公司战略、管理层执行和协同、内部控制、财务实力、人力资源等综合因素的反映,目的是通过技术创新、产品创新、服务创新树立和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进而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实现经济跨越式增长。从行业平均研发投入强度看,当前经济阶段研发强度较强的行业,主要属于计算机、通信、电子、国防军工、汽车、电力设备、医药等研发创新行业。随着经济发展,具体行业可能会发生变化。研发强度的相关衡量标准如下: 本基金界定的“高研发创新”主题相关股票需至少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1)企业研发投入比例高于全A/H市场平均值; (2)企业研发投入比例位于同行业前三分之一,且不低于行业平均值; (3)近3年参与省级或国家级重大科技专项的企业。 2、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本基金将遵循高研发创新主题相关股票的投资策略,优先将基本面健康、具有估值优势的港股纳入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 3、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1、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应当进行收益分配。若基金在每年度最后一个工作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高于1.2000元(含)且可供分配收益大于0,则该类基金须在15个工作日之内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式如下: (1)若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某类基金份额的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收益高于0.2元(含),则该类基金份额的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基金收益分配金额不低于0.1元(含); (2)若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某类基金份额的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收益低于0.2元(不含),该类基金份额在不超过可供分配收益50%的范围内进行收益分配;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每年最多分配4次;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 5、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并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且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及预期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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