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全称 | 兴业成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简称 | 兴业成长动力混合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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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代码 | 002597(前端) | 基金类型 | 混合型-灵活 |
发行日期 | 2016年04月11日 | 成立日期/规模 | 2016年06月03日 / 2.125亿份 |
资产规模 | 2.81亿元(截止至:2024年09月30日) | 份额规模 | 2.0534亿份(截止至:2024年09月30日) |
基金管理人 | 兴业基金 | 基金托管人 | 中国银行 |
基金经理人 | 高圣 | 成立来分红 | 每份累计0.22元(1次) |
管理费率 | 1.20%(每年) | 托管费率 | 0.20%(每年) |
销售服务费率 | 0.00%(每年) | 最高认购费率 | 1.20%(前端) | 最高申购费率 | 1.50%(前端) 天天基金优惠费率:0.15%(前端) | 最高赎回费率 | 1.50%(前端) |
业绩比较基准 | 中证500指数收益率*55%+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45% | 跟踪标的 | 该基金无跟踪标的 |
通过灵活的资产配置,基于对企业内在价值的深入研究,重点投资于质地优秀且未来预期成长性良好的上市公司,在充分控制风险和保证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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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短期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国债期货、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结合国内外宏观经济环境、货币财政政策形势、证券市场走势的综合分析,主动判断市场时机,进行积极的资产配置,确定在不同时期和阶段基金在股票、债券等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以最大限度地降低投资组合的风险、提高投资组合的收益。 股票投资策略 (1)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深入研究并主要投资于具有长期成长潜力的行业及板块,包括互联网、计算机、电子、传媒、医药生物、新能源及新能源汽车、文化体育、及部分消费细分行业等。基金分析行业内生的成长及创新因素带来的行业价值变化,把握行业成长带来的投资机会。结合各个行业的估值水平的判断,进行具体的行业配置和动态调整。重点配置于那些中长期成长路径清晰、政策扶持或友好、估值合理并具有向上扩张潜力的行业。 (2)个股精选策略 本基金主要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分析方法,坚持自下而上的选股策略,在扎实深入研究公司基础面的基础上,对行业内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进行综合评价,精选出质地优秀且未来预期成长性良好的上市公司。 1)定性分析 本基金从公司的经济技术领先程度、市场需求前景、公司的盈利模式、主营产品或服务分析等多个方面对未来几年内相关子行业内的上市公司能够带来的投资回报进行分析,重点关注具有良好的治理结构以及核心竞争力,具备内生性增长及可持续性增长的优质成长型企业。 2)定量分析 本基金主要考察上市公司的成长性、盈利能力及其估值指标,选取具备选成长性好,估值合理的股票,主要采用的指标包括:成长性指标:公司收入、未来公司利润增长率等;盈利能力:ROE、ROIC、毛利率、净利率等;估值指标:PE、PEG、PB、PS等。 3)聚焦成长性 在充分的行业评估之下,本基金将选择出满足以下条件的上市公司为主要投资对象: a)未来两年预期主营业务收入和行业市占率处于行业前列,或者公司在技术上或商业模式上具有突出的创新,代表行业发展的方向; b)公司业务聚焦。公司主营业务组合(考虑到产业链的延伸)清晰,主营业务组合销售收入占公司整体销售收入比重突出; c)聚焦战略新兴产业上市公司。参考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选择标准,本基金所指的新兴产业包括但不限于:节能环保、新兴信息产业、生物产业、新能源、新能源汽车、高端装备制造业和新材料等。 d)公司所处行业不存在重大退化风险。随着经济不断发展,产业变迁速度越来越快,经常发生行业退化的情形。因此,本基金关注的成长类公司只能根植于整体附加值不衰退的行业之中。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之间由于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将导致在可供分配利润上有所不同;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等风险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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