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全称 | 诚通天天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基金简称 | 诚通天天利货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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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代码 | 970196(前端) | 基金类型 | 货币型-普通货币 |
发行日期 | 成立日期/规模 | 2022年11月16日 / -- | |
资产规模 | 2.25亿元(截止至:2024年09月30日) | 份额规模 | 2.2521亿份(截止至:2024年09月30日) |
基金管理人 | 诚通证券 | 基金托管人 | 中登公司 |
基金经理人 | 王欢 | 成立来分红 | 每份累计0.00元(0次) |
管理费率 | 0.30%(每年) | 托管费率 | 0.05%(每年) |
销售服务费率 | 0.25%(每年) | 最高认购费率 | ---(前端) |
最高申购费率 | 0.00%(前端) | 最高赎回费率 | 1.00%(前端) |
业绩比较基准 | 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 跟踪标的 | 该基金无跟踪标的 |
安全性和流动性优先,在此基础上追求适度收益。
暂无数据
本集合计划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具体如下: (一)现金; (二)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三)期限在1个月以内的债券回购; (四)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超短期融资券; (五)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前款第(四)项的,其中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的主体信用评级和债项信用评级(如有)均应当为最高级;超短期融资券的主体信用评级应当为最高级。发行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评级机构评级的,按照孰低原则确定评级。 如因债券信用评级调整等其他原因致使集合计划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资产配置策略 本集合计划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政策形势、信用状况、利率走势、资金供求变化等的综合判断,并结合各类资产的估值水平、流动性特征、风险收益特征,决定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并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久期管理策略 本集合计划根据对未来短期利率走势的研判,结合集合计划资产流动性的要求动态调整组合久期。 当预期短期利率上升时,降低组合久期,以规避资本损失或获得较高的再投资收益;在预期短期利率下降时,提高组合久期,以获得资本利得或锁定较高的利率水平。 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券选择上,本集合计划将综合运用收益率曲线分析、流动性分析、信用风险分析等方法来评估个券的投资价值,发掘出具备相对价值的个券。 利用短期市场机会的灵活策略 由于市场分割、信息不对称、发行人信用等级意外变化等情况会造成短期内市场失衡;新股、新债发行以及年末效应等因素会使市场资金供求发生短时的失衡。这种失衡将带来一定市场机会。通过分析短期市场机会发生的动因,研究其中的规律,据此调整组合配置,改进操作方法,积极利用市场机会获得超额收益。 现金流管理策略 本集合计划将根据对申购赎回现金流情况变化的动态预测,结合对市场资金面等因素的分析,合理配置和动态调整组合现金流,在充分保持集合计划流动性的基础上争取较高收益。
本集合计划收益的分配支付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集合计划每份集合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集合计划收益“每日计提、按季支付”,收益支付方式与为红利再投资(即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集合计划份额进行再投资); 3、本集合计划采用1.00元固定份额净值列示,自集合计划合同生效日起,本集合计划根据每日集合计划收益情况,以每万份集合计划暂估净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暂估收益,并在季度分红日根据实际净收益按季支付; 4、本集合计划根据每日暂估收益情况,将当日暂估收益计入投资人账户,若当日暂估净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暂估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当日暂估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收益季度支付时,如投资者的累计实际未结转收益为正,则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增加相应的集合计划份额;如投资者的累计实际未结转收益等于零时,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集合计划份额保持不变;如投资者的累计实际未结转收益为负,则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缩减相应的集合计划份额,遇投资者剩余集合计划份额不足以扣减的情形,集合计划管理人将根据内部应急机制保障集合计划平稳运行; 6、投资者赎回集合计划份额时,于当期季度分红日支付对应的收益; 7、投资者解约情形下,集合计划管理人将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进行收益分配; 8、当日申购的集合计划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集合计划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权益; 9、在不违反法律法规、集合计划合同的约定以及对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集合计划管理人可调整集合计划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10、如需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权以登记机构在权益登记日登记的份额体现其持有的权益; 11、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集合计划的类型为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低于债券型基金、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股票型基金、股票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混合型基金、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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