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全称 | 粤开现金惠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基金简称 | 粤开现金惠货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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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代码 | 970167(前端) | 基金类型 | 货币型-普通货币 |
发行日期 | 成立日期/规模 | 2022年10月31日 / -- | |
资产规模 | 4.25亿元(截止至:2024年09月30日) | 份额规模 | 4.2539亿份(截止至:2024年09月30日) |
基金管理人 | 粤开证券 | 基金托管人 | 中登公司 |
基金经理人 | 饶琦 | 成立来分红 | 每份累计0.00元(0次) |
管理费率 | 0.45%(每年) | 托管费率 | 0.05%(每年) |
销售服务费率 | 0.20%(每年) | 最高认购费率 | ---(前端) |
最高申购费率 | 0.00%(前端) | 最高赎回费率 | 1.00%(前端) |
业绩比较基准 | 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 跟踪标的 | 该基金无跟踪标的 |
在控制投资组合风险,保持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为投资人提供稳定的收益。
暂无数据
本集合计划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现金; 2、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3、期限在1个月以内的债券回购; 4、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超短期融资券; 5、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前款第4项的,其中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的主体信用评级和债项信用评级均应当为最高级;超短期融资券的主体信用评级应当为最高级。信用评级主要参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信用评级,发行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评级机构评级的,按照孰低原则确定评级。如因债券评级调整等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集合计划投资范围不符合上述规定,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资产配置原则 本集合计划通过对货币政策、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利率走势、资金供求变化情况进行深入研究,评估各类投资品种的流动性、收益性和风险特征,确定各类投资品种的配置比例及期限组合,并适时进行动态调整。由于本集合计划的目的是在不影响委托人的正常证券交易下,实现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增值,因此本集合计划的投资应坚持下列原则: (1)确保集合计划资产充分的流动性或者有相应的应急措施能保证投资人的正常交易; (2)确保集合计划资产充分的安全性或者有相应的应急措施保证投资人的资产安全与避免负收益的出现; (3)在遵循上述两条原则的前提下,合理安排集合计划资产流动性,实现集合计划资产的增值。 银行存款 本集合计划投资的银行存款包括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和通知存款,管理人将根据信用风险与流动性风险来选择存款银行。 活期存款用以保障投资人证券交易资金交收和支取现金,除信用风险外,更重要的还要考虑流动性风险,管理人将根据回款速度,选择银行,确保客户资金提取与证券交易。 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和通知存款:管理人将根据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与收益性来选择银行,结合对利率市场环境及其变动趋势的研究,进行存款投资,同时力争取得提前支取不产生利息损失条款。如果无法争取到上述条款,则将预存资金分解成多笔存款,以便大额赎回时逐一解付,降低收益率的波动。同时也注意进行期限调整,滚动到期,提高流动性,减少提前解付的损失。 为防范银行存款信用风险,管理人选择信用良好、系统风险低、利率水平稳定的商业银行存放存款资金。 同业存单 本集合计划将结合银行的不同资质和同业存单剩余期限进行同业存单的投资,注重同业存单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率的比较,同时分散投资风险,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集合计划合同的投资限制约定。 债券逆回购 一是流动性控制,管理人将回购到期日做合理延后假设,以此来安排集合计划资产的流动性;同时控制回购到期日,在控制总量的前提下,滚动操作,以提高回购的真实流动性。二是注重回购的安全性,只接受足额抵押资产。 债券正回购 本集合计划作为现金管理产品,正回购使用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满足集合计划的流动性需要,当集合计划因规模发生变化导致不能足额支付或者当融入资金进行再投资可以提高收益时,管理人可进行正回购融入资金。对于正回购的交易对手来讲,一般会选择资金较为宽裕、市场信用较好的机构,特别是当需要融入资金保证资金交收时,还应考虑到交易对手的资金划转效率。 流动性管理策略 本集合计划将会紧密关注申购/赎回变化情况、市场资金流动状况、季节性资金变动状况等影响现金管理产品流动性管理的因素,动态调整并有效分配本集合计划的现金流,以满足集合计划的日常流动性需求。 具体而言,本集合计划将综合平衡集合计划资产在流动性资产和收益性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通过现金留存、银行定期存款提前支取、持有高流动性券种、正回购、降低组合久期等方式提高集合计划资产整体的流动性。
1、本集合计划每份集合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集合计划收益支付方式为现金分红; 3、本计划采用1.00元固定份额净值交易方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日起,本集合计划根据每日计划收益情况,以每万份集合计划暂估净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暂估收益,并在分红日根据实际净收益按季集中支付;当分红日实际每万份集合计划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与暂估值有差异时,管理人向投资者说明造成差异的具体原因; 4、本集合计划根据每日暂估收益情况,将当日暂估收益计入投资人账户,若当日暂估净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暂估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当日暂估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集合计划收益每日计提,每季度集中支付一次,收益支付方式为现金分红。如投资者的累计实际收益为负,则为份额持有人缩减相应的份额;遇投资者剩余集合计划份额的赎回款项不足以扣减的情形,管理人将根据内部应急机制进行垫付以保障集合计划平稳运行,垫付资金将由管理人先行承担并将垫付资金计入投资者应付款项,待投资者资金账户有足够可用资金支付应付款项且不影响证券交收的前提下再进行扣减以偿还管理人垫付部分资金直至投资者注销资金账户,投资者注销资金账户时应补足相应垫付资金方可办理注销账户业务; 6、投资者赎回集合计划份额时,其累计未支付收益将在季度分红时支付; 7、投资者解约情形下,管理人将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基准利率对该投资人进行收益分配; 8、当日申购的集合计划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本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集合计划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本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权益; 9、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以及对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管理人可调整集合计划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10、如需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为确保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权体现其持有的权益,管理人将以登记机构在权益登记日登记的份额体现投资人持有的权益; 11、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集合计划是一只货币型集合计划,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债券型基金、债券型集合计划、混合型基金、混合型集合计划、股票型基金、股票型集合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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