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全称 | 中信建投智多鑫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基金简称 | 中信建投智多鑫货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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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代码 | 970153(前端) | 基金类型 | 货币型-普通货币 |
发行日期 | 成立日期/规模 | 2022年04月27日 / -- | |
资产规模 | 156.31亿元(截止至:2024年09月30日) | 份额规模 | 156.3089亿份(截止至:2024年09月30日) |
基金管理人 | 中信建投 | 基金托管人 | 中登公司 |
基金经理人 | 李腾飞 | 成立来分红 | 每份累计0.00元(0次) |
管理费率 | 0.90%(每年) | 托管费率 | 0.05%(每年) |
销售服务费率 | 0.25%(每年) | 最高认购费率 | ---(前端) |
最高申购费率 | 0.00%(前端) | 最高赎回费率 | 1.00%(前端) |
业绩比较基准 |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 | 跟踪标的 | 该基金无跟踪标的 |
在严格控制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自上而下精选资产,力争为投资者创造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暂无数据
本集合计划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具体如下: (一)现金; (二)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三)期限在1个月以内的债券回购; (四)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超短期融资券; (五)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本集合计划投资于本条第(四)项的,其中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的主体信用评级和债项信用评级均应当为最高级;超短期融资券的主体信用评级应当为最高级。发行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评级机构评级的,按照孰低原则确定评级。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资产配置策略 本集合计划将通过跟踪宏观经济变量(包括GDP增长率、CPI走势、PPI走势、M2变化、利率水平等)以及各项国家政策变化(包括财政、货币政策等)来判断当前宏观经济周期所处的位置以及未来发展的方向,在此基础上分析判断债券市场、货币市场的预期收益与风险,综合流动性预判,在相关投资比例限制内,适时动态地调整各资产投资比例。 银行存款及同业存单投资策略 本集合计划综合考量银行的资质与信用评级选取交易对手方,在比对询价基础上选取最具性价比的资产,并注重投前投中投后的操作风险控制。 回购投资策略 本集合计划在流动性风险评估的前提下,通过逆回购配置在资金面变化过程中把握投资机会。谨慎通过正回购进行杠杆操作,但出现具有利差套利空间的情况下积极参与。 其他金融工具投资策略 本集合计划在法律法规准许的前提,积极挖掘市场各类金融工具的投资机会,在充分考虑各类品种的风险和收益特征谨慎参与。
本集合计划收益的分配支付应遵循以下原则: 1、每一集合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集合计划收益"每日分配、按季支付",本集合计划收益支付方式为现金分红,分红金额计算要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差额部分计入本集合计划资产的损益; 3、本集合计划采用1.00元固定份额净值列示,自集合计划合同生效日起,本集合计划根据每日收益情况,以每万份集合计划暂估净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暂估收益,并在收益分配日根据实际净收益按季支付; 4、本集合计划根据每日暂估收益情况,将当日暂估收益计入投资者账户,若当日暂估净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者记正收益;若当日暂估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暂估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5、收益季度支付时,如投资者的累计实际未结转收益为正,则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支付相应的现金收益;如投资者的累计实际未结转收益等于零时,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集合计划份额保持不变且不支付现金收益;如投资者的累计实际未结转收益为负,则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缩减相应的集合计划份额,遇投资者剩余集合计划份额不足以缩减的情形,集合计划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将根据内部应急机制保障集合计划平稳运行; 6、投资者赎回集合计划份额时,按本金支付,赎回份额当期对应的收益,于当期季度分红时支付; 7、投资者解约情形下,按照当期收益分配期间收益率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孰低的原则计付收益; 8、T日申购的集合计划份额不享有当日收益分配权益,自下一工作日起享有收益分配权益;T日赎回的集合计划份额享有当日收益分配权益,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收益分配权益; 9、在不违反法律法规、集合计划合同的约定以及对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管理人可调整集合计划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10、如需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权以登记机构在权益登记日登记的份额体现其持有的权益; 11、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集合计划的类型为货币市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低于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股票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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