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全称 | 银河水星季季增利三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基金简称 | 银河季季增利三个月滚动持有债券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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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代码 | 970137(前端) | 基金类型 | 债券型-混合一级 |
发行日期 | 2013年05月24日 | 成立日期/规模 | 2022年02月22日 / -- |
资产规模 | 1.77亿元(截止至:2024年09月30日) | 份额规模 | 1.6232亿份(截止至:2024年09月30日) |
基金管理人 | 银河金汇证券 | 基金托管人 | 农业银行 |
基金经理人 | 刘锟 | 成立来分红 | 每份累计0.00元(0次) |
管理费率 | 0.30%(每年) | 托管费率 | 0.10%(每年) |
销售服务费率 | 0.25%(每年) | 最高认购费率 | ---(前端) |
最高申购费率 | 0.00%(前端) | 最高赎回费率 | 1.50%(前端) |
业绩比较基准 | 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100% | 跟踪标的 | 该基金无跟踪标的 |
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力求实现计划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为投资者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暂无数据
本集合计划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集合计划不参与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也不直接买入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因持有可转换债券转股和可交换债券换股形成的股票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10个交易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利率策略 利率是固定收益类品种最主要的风险来源和收益来源。因此利率策略的选择对集合计划的投资风险与收益尤为重要。利率策略的选择取决于利率的走势和收益率曲线变动两个方面。 本集合计划通过对宏观经济状况和货币政策等因素的研究,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主动地调整债券投资组合的久期,提高债券投资组合的收益水平;通过对债券市场具体情况的分析判断,形成对未来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的预期,相应地选择子弹型、哑铃型或梯形的组合期限配置,获取因收益率曲线的形变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类属配置策略 本集合计划根据对金融债、企业债等债券品种与同期限国债之间收益率利差的历史数据比较,结合当时的市场环境,形成利差预期,主动地增加预期利差将收窄的债券类属品种的投资比例,降低预期利差将扩大的债券类属品种的投资比例,获取不同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券种的选择策略 在以上债券资产久期、期限和类属配置的基础上,本集合计划根据债券定价模型,选择最具有投资价值优势的债券品种进行投资。 动态增强策略 在以上债券投资策略的基础上,本集合计划还将根据债券市场的动态变化,采取多种灵活策略,获取超额收益,主要包括: 1)骑乘策略 骑乘策略是指当收益率曲线相对陡峭时,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即收益率水平处于相对高位的债券,随着债券剩余期限缩短,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会较投资期初有所下降,通过债券的收益率的下滑,获得资本利得收益。 2)息差策略 息差策略是指通过不断正回购融资并持续买入债券的操作,只要回购资金成本低于债券收益率,就可以达到杠杆放大的套利目标。 3)套利策略 a.利用同一债券品种在不同债券市场上的价格差异,通过无风险套利操作获得由于市场分割带来的超额收益; b.利用同期限债券回购品种在不同市场上的利率差异,通过开展无风险套利操作,提高投资组合的盈利能力; c.利用同期限债券品种在一、二级市场上的收益率差异,通过投资品种的转换获得一、二级市场的差价收入。 4)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投资策略 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一种介于股票和债券之间的债券衍生投资品种,具有抵御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本集合计划在对可转换公司债券条款和发行债券公司基本面进行深入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利用可转换公司债券定价模型进行估值分析,选择合适的品种买入持有。同时,本集合计划可以投资认购可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1、在符合有关集合计划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集合计划可进行收益分配; 2、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集合计划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集合计划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若投资者选择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集合计划份额进行再投资,再投资集合计划份额的运作期及到期日,按原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的运作期及到期日执行; 3、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后任一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集合计划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集合计划A类份额和C类份额的销售费用收取方式不同,各集合计划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同一类别每一集合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集合计划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低于股票型基金、股票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混合型基金和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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