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全称 | 华安证券睿赢一年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基金简称 | 华安证券睿赢一年持有债券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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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代码 | 970037(前端) | 基金类型 | 债券型-混合二级 |
发行日期 | 2021年11月24日 | 成立日期/规模 | 2021年12月03日 / -- |
资产规模 | 3.16亿元(截止至:2024年09月30日) | 份额规模 | 2.7518亿份(截止至:2024年09月30日) |
基金管理人 | 华安证券资产管理 | 基金托管人 | 浦发银行 |
基金经理人 | 刘杰、张欣 | 成立来分红 | 每份累计0.00元(0次) |
管理费率 | 0.70%(每年) | 托管费率 | 0.10%(每年) |
销售服务费率 | ---(每年) | 最高认购费率 | ---(前端) |
最高申购费率 | 0.00%(前端) | 最高赎回费率 | 0.00%(前端) |
业绩比较基准 | 中证综合债券指数收益率*75%+沪深300指数收益率*5%+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20% | 跟踪标的 | 该基金无跟踪标的 |
在严格控制组合风险并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通过专业化研究分析,力争实现集合计划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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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型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债券回购、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集合计划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集合计划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和保持资产合理流动性的前提下,通过审慎的投资管理提高固定收益类资产收益,积极运用新股申购等方式增厚产品收益。 资产配置策略 通过自上而下对宏观经济的研究,结合自下而上的对个券分析,综合评价各类资产的风险收益水平,进行积极投资及合理的资产配置,深入挖掘固定收益类和权益类的投资价值,谋求集合资产当期收益和长期稳定增值的统一。 股票投资策略 1、新股申购策略 进行新股申购前,管理人通过公司研究平台及股票估值体系,参考同类公司的估值水平,同时综合考虑锁定期间的投资风险以及资金成本,对新股投资的收益率进行预测。通过研究与评估,决定是否参与新股的申购与配售。如果申购收益率为负,或者收益低于资金成本,则放弃申购;否则积极参与申购。 2、股票投资策略 主要选择有良好增值潜力的股票以及有良好现金流、经营业绩持续增长、估值合理的防御类股票构建股票投资组合。通过前期配置无风险或低风险资产,如:现金管理资产、银行间票据、国债、债券等获得固定收益,增厚集合计划的安全垫,当积累到一定程度的时候再逐步配置权益类资产,控制股票市场下跌风险,分享股票市场成长收益。 现金头寸管理 根据法律法规和集合计划正常运作的需要,每个交易日日终,本集合计划须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5%。管理人将根据对客户申购、赎回、份额转换等业务和相关费用提留的预测,结合投资组合流动性进行合理的现金留存,最大限度降低现金持有比例,有效控制现金留存对组合收益的影响。 今后,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集合计划还将积极寻求其他投资机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本集合计划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以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1、在符合有关集合计划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集合计划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份集合计划份额每次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集合计划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集合计划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集合计划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若投资者选择现金红利转换为相应类别集合计划份额进行再投资的,再投资份额以红利再投日为登记日,且需满足相应类别持有期的规定。 3、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后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集合计划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集合计划A类、B类计划份额的费用收取方式存在不同,各集合计划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集合计划同一类别的每一集合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集合计划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和集合计划管理人网站公告。
本集合计划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属于中低等风险/收益的投资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股票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混合型基金、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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