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全称 | 中信证券红利价值一年持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基金简称 | 中信证券红利价值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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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代码 | 900011(前端) | 基金类型 | 混合型-偏股 |
发行日期 | 2011年07月18日 | 成立日期/规模 | 2019年10月22日 / -- |
资产规模 | 2.03亿元(截止至:2024年09月30日) | 份额规模 | 1.5485亿份(截止至:2024年09月30日) |
基金管理人 | 中信证券资产管理 | 基金托管人 | 中信银行 |
基金经理人 | 刘琦 | 成立来分红 | 每份累计0.00元(0次) |
管理费率 | 1.00%(每年) | 托管费率 | 0.25%(每年) |
销售服务费率 | 0.00%(每年) | 最高认购费率 | ---(前端) |
最高申购费率 | 0.00%(前端) | 最高赎回费率 | 1.50%(前端) |
业绩比较基准 | 中证红利指数收益率×75%+中债综合财富指数收益率×25% | 跟踪标的 | 该基金无跟踪标的 |
本集合计划在严格执行投资风险管理的前提下,主要投资于预期盈利能力较高、预期分红稳定或分红潜力大且历史分红良好的上市公司,追求稳定的股息收入和长期的资本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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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包括通过网上申购和/或网下申购的方式参与新股配售和增发)、债券(含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次级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逆回购、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的其他投资品种。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集合计划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1、资产配置 本集合计划遵循积极主动的投资理念,以红利股为主要投资对象,通过自下而上的方法精选个股获得股息收入和资本的长期增值。以债券和现金类资产作为降低组合风险的策略性投资工具,通过适当的资产配置来降低组合的系统性风险。具体配置比例由管理人根据对市场走势的判断做主动调整,以求计划资产在三类资产的投资中达到风险和收益的最佳平衡。 2、股票组合的构建 本集合计划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个股精选策略,通过红利股筛选、盈利增长预测和估值水平高低选股流程,精选出兼具良好财务品质、稳定分红能力、高股息和持续盈利增长、估值水平合理的上市公司股票作为主要投资对象。 (1)红利股票筛选 我们综合考察上市公司历史分红政策、分红价值和分红预期等特征来确定红利股票。红利股票指满足以下一项或多项特征的股票: 具有稳定的分红历史:最近3年内至少有2次分红的个股,其中分红包括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上市时间不足3年的个股中,至少有1次分红的个股;具有较好的分红价值:最近一年的股息率(最近一年的现金分红/股票的年均价(年均价=年成交额/年成交量))市场排名进入前50%; 具有很好的分红预期:将会推出较优厚分红方案。 (2)估值优选和实地调研 在备选股票库的基础上,首先,结合上市公司盈利增长水平和行业历史平均水平预测合理的估值水平,优选价值低估的红利股。其次,通过实地调研考察上市公司,精选盈利增长稳定的个股,重点考量上市公司是否具备精英管理团队、出众的竞争优势、较好的盈利增长前景,此外还将关注上市公司的红利分配计划,了解上市公司的红利分配意愿。对于具备良好红利分配能力且具有红利分配意愿的上市公司,本集合计划将予以重点关注。 3、债券组合的构建 考察国内宏观经济景气周期引发的债券市场收益率的变化趋势,通过主动的利率预期进行久期管理;在久期确定的基础上,根据对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的预测,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配置;在组合平均久期和类属配置确定的基础上,对影响个别债券定价的主要因素,包括流动性、市场供求、信用风险、票息及付息频率、税赋、含权等因素进行分析,选择具有良好投资价值的债券品种进行投资。 4、现金类资产投资策略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对政策调控和资金面的精确把握,结合股票和债券资产的动态配置,并充分考虑集合计划资产的流动性要求,获得现金类资产的稳定收益,同时为集合计划的动态资产配置提供有效的缓冲。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集合计划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以一级市场申购为主,二级市场交易为辅。通过对标的资产的质量和构成、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等进行分析,根据估值模型对ABS产品进行更为精准的定价,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尽可能的增厚本集合计划的收益。
1、在符合有关集合计划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集合计划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份集合计划份额每次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集合计划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集合计划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集合计划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后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集合计划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集合计划A类、B类和C类计划份额的销售费用收取方式存在不同,各集合计划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集合计划同一类别的每一集合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集合计划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和集合计划管理人网站公告。
本集合计划为混合型集合计划,其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集合计划,高于债券型集合计划和货币市场型集合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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