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全称 | 海通现金宝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基金简称 | 海通现金宝货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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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代码 | 850011(前端) | 基金类型 | 货币型-普通货币 |
发行日期 | 成立日期/规模 | 2022年05月31日 / -- | |
资产规模 | 102.30亿元(截止至:2024年09月30日) | 份额规模 | 102.3042亿份(截止至:2024年09月30日) |
基金管理人 | 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 | 基金托管人 | 中登公司 |
基金经理人 | 李夏、李佳闻 | 成立来分红 | 每份累计0.00元(0次) |
管理费率 | 0.55%(每年) | 托管费率 | 0.05%(每年) |
销售服务费率 | 0.25%(每年) | 最高认购费率 | ---(前端) |
最高申购费率 | 0.00%(前端) | 最高赎回费率 | 1.00%(前端) |
业绩比较基准 | 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 跟踪标的 | 该基金无跟踪标的 |
在控制投资组合风险,保持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为投资人提供稳定的收益。
暂无数据
本集合计划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现金: 2、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3、期限在1个月以内的债券回购: 4、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超短期融资券: 5、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前款第4项的,其中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的主体信用评级和债项信用评级均应当为最高级,若无债项信用评级,按主体信用评级:超短期融资券的主体信用评级应当为最高级。发行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评级机构评级的,按照孰低原则确定评级,具体以监管要求为准。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利率策略 本集合计划将首先采用“自上而下”的研究方法,综合研究主要经济变量指标、分析宏观经济情况,建立经济前景的情景模拟,进而判断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同时,本集合计划还将分析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对影响资金面的因素进行详细分析与预判,建立资金面的场景模拟。 在宏观分析与流动性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历史与经验数据,确定当前资金的时间价值、通货膨胀补偿、流动性溢价等要素,得到当前宏观与流动性条件下的均衡收益率曲线。区分当前利率债收益率曲线期限利差的历史分位,然后通过市场收益率曲线与均衡收益率曲线的对比,判断收益率曲线参数变动的程度和概率,确定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并据此动态调整投资组合。 骑乘策略 当市场利率期限结构向上倾斜并且相对较陡时,投资并持有债券一段时间,随着时间推移,债券剩余年限减少,市场同样年限的债券收益率较低,这时将债券按市场价格出售,投资人除了获得债券利息以外,还可以获得资本利得。在多数情况下,这样的骑乘操作策略可以获得比持有到期更高的收益。 回购策略 当预期市场利率下跌或者利率走势平稳时,通过将剩余期限相对较长的短期债券进行回购质押,融资后再购买短期债券。在融资成本低于短期债券收益率时,该投资策略的运用可实现正收益。 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券选择层面,首先从安全性角度出发,优先选择央票、短期国债等高信用等级的债券品种以规避信用违约风险。在投资的个券选择上,首先将各券种的信用等级、剩余期限和流动性(流通总量、日均交易量)进行初步筛选;然后,根据各券种的收益率与剩余期限的结构合理性,评估其投资价值,进行再次筛选;最后,根据各券种的到期收益率波动性与可投资量(发行总量、流通量、上市时间),决定具体投资比例。
1、本集合计划每一集合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计划的收益支付方式为红利再投资方式(即红利转集合计划份额); 3、本计划采用1.00元固定份额净值交易方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日起,“每日分配、按月支付”。本集合计划收益根据每日收益,以每万份集合计划暂估净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暂估收益,并在分红日根据实际净收益按月支付。投资者当日应付暂估收益的精度为0.01元,小数点后第三位采用去尾的方式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当分红日实际每万份集合计划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与暂估值有差异时,管理人向投资者说明造成差异的具体原因; 4、本计划根据每日暂估收益情况,将当日暂估收益计入投资人账户,若当日暂估净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暂估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当日暂估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当期累计收益支付时,若当期累计收益为正值,则为份额持有人增加相应的计划份额;若当期累计收益为负值,则将缩减份额持有人相应的计划份额,遇投资者剩余计划份额不足以扣减的情形,管理人将根据内部应急机制保障集合计划平稳运行;若当期累计收益为零时,则保持计划份额持有人份额不变; 6、投资者赎回集合计划份额时,于当期月度分红日支付对应的收益; 7、投资者解约情形下,按照当期收益分配期间收益率与解约日银行活期存款利率孰低的原则计付收益; 8、当日申购的集合计划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本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集合计划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本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权益; 9、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以及对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管理人可调整计划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无需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10、如需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权以登记机构在权益登记日登记的份额体现其持有的权益; 11、每次收益分配时间和方案由管理人根据本集合计划收益情况拟定,经由托管人复核后确定,并在规定网站上披露; 12、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集合计划是一只货币型集合计划,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债券型基金、债券型集合计划、混合型基金、混合型集合计划、股票型基金、股票型集合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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