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全称 | 银河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简称 | 银河丰利纯债债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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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代码 | 519654(前端) | 基金类型 | 债券型-长债 |
发行日期 | 2015年03月30日 | 成立日期/规模 | 2015年04月09日 / 29.885亿份 |
资产规模 | 0.11亿元(截止至:2024年09月30日) | 份额规模 | 0.1087亿份(截止至:2024年09月30日) |
基金管理人 | 银河基金 | 基金托管人 | 北京银行 |
基金经理人 | 何晶 | 成立来分红 | 每份累计0.20元(7次) |
管理费率 | 0.30%(每年) | 托管费率 | 0.10%(每年) |
销售服务费率 | ---(每年) | 最高认购费率 | 0.60%(前端) | 最高申购费率 | 0.80%(前端) 天天基金优惠费率:0.08%(前端) | 最高赎回费率 | 1.50%(前端) |
业绩比较基准 | 中债-金融债券总指数收益率 | 跟踪标的 | 该基金无跟踪标的 |
本基金在保持资产流动性以及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力争为持有人提供较高的当期收益以及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暂无数据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品种,包括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债等)、上述债券作为质押物的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证券品种(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自上而下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动态的整体资产配置和类属资产配置。在认真研判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和金融市场运行趋势的基础上,根据整体资产配置策略动态调整大类金融资产的比例;在充分分析债券市场环境及市场流动性的基础上,根据类属资产配置策略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最优化配置和调整。 (1)整体资产配置策略 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济状况、市场利率走势、市场资金供求情况,以及证券市场走势、信用风险情况、风险预算和有关法律法规等因素的综合分析,在整体资产之间进行动态配置,确定资产的最优配置比例和相应的风险水平。 (2)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在整体资产配置策略的指导下,根据不同类属资产的风险来源、收益率水平、利息支付方式、利息税务处理、附加选择权价值、类属资产收益差异、市场偏好以及流动性等因素,采取积极投资策略,定期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最优化配置和调整,确定类属资产的最优权数。 (3)明细资产配置策略 在明细资产配置上,首先根据明细资产的剩余期限、资产信用等级、流动性指标决定是否纳入组合;其次,根据个别债券的收益率与剩余期限的配比,对照基金的收益要求决定是否纳入组合;最后,根据个别债券的流动性指标决定投资总量。 2、债券投资策略 (1)久期选择 本基金根据中长期的宏观经济走势和经济周期波动趋势,判断债券市场的未来走势,并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动态调整组合的久期。当预期收益率曲线下移时,适当提高组合久期,以分享债券市场上涨的收益;当预期收益率曲线上移时,适当降低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市场下跌的风险。 考虑信用溢价对久期的影响,若经济下行,预期利率将持续下行的同时,长久期产品比短久期产品将面临更多的信用风险,信用溢价要求更高。因此应缩短久期,并尽量配置更多的信用级别较高的产品。 (2)收益率曲线分析 本基金除考虑系统性的利率风险对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影响之外,还将考虑债券市场微观因素对收益率曲线的影响,如历史期限结构、新债发行、回购及市场拆借利率等,形成一定阶段内的收益率曲线变动趋势的预期,并适时调整基金的债券投资组合。 (3)债券类属选择 本基金依据宏观经济层面的信用风险周期和区域经济的信用风险结构变化,做出信用风险收缩或扩张的基本判断。根据对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与同期限国债之间收益率利差的扩大和收窄的预期,主动调整债券类属品种的投资比例,获取不同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4)个债选择 本基金根据债券市场收益率数据,运用利率模型对单个债券进行估值分析,并结合债券的信用评级、流动性、息票率、税赋等因素,选择具有良好投资价值的债券品种进行投资。 流动性策略 为合理控制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并满足本基金流动性需求,本基金在投资管理中将持有债券的组合久期进行动态调整。 信用分析策略 为了确保本金安全的基础上获得稳定的收益,本基金通过对债券发行人基本面的深入调研分析,结合流动性、信用利差、信用评级、违约风险等的综合评估结果,选取具有价格优势和套利机会的优质债券进行投资。
1、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的收益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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