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金全称 | 永赢上证AAA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简称 | 科创债ETF永赢 |
|---|---|---|---|
| 基金代码 | 511150(主代码) | 基金类型 | 指数型-固收 |
| 发行日期 | 2025年09月12日 | 成立日期/规模 | 2025年09月17日 / 29.531亿份 |
| 资产规模 | 35.86亿元(截止至:2025年09月30日) | 份额规模 | 0.3589亿份(截止至:2025年09月30日) |
| 基金管理人 | 永赢基金 | 基金托管人 | 中信建投 |
| 基金经理人 | 牟琼屿、连冰洁 | 成立来分红 | 每份累计0.00元(0次) |
| 管理费率 | 0.15%(每年) | 托管费率 | 0.05%(每年) |
| 销售服务费率 | ---(每年) | 最高认购费率 | 0.30% |
| 最高申购费率 | --- | 最高赎回费率 | --- |
| 业绩比较基准 | 上证AAA科技创新公司债指数收益率 | 跟踪标的 | 上证AAA科技创新公司债指数 |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暂无数据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为更好实现投资目标,还可以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地方政府债、次级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信用衍生品、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主要采用抽样复制和动态最优化的方法,投资于标的指数中具有代表性和流动性的成份券,或选择非成份券作为备选成份券,构造与标的指数风险收益特征相似的资产组合,以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争追求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2%,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2.0%。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其他债券投资策略 除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以外,本基金可根据宏观经济变量和宏观经济政策的分析,预测未来收益率曲线的变动趋势,综合考虑组合流动性决定投资品种。 信用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信用衍生品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风险对冲为目的参与信用衍生品交易,获取信用衍生品标的债券的信用风险保护,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未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在不改变投资目标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素进行分析,并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国债期货合约进行交易,以降低债券仓位调整的交易成本,提高投资效率,从而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实现投资目标。 债券指数化投资策略 (1)抽样复制策略 通过对标的指数成份券的历史数据进行分析,选取流动性较好的证券构造与标的指数久期、剩余期限、到期收益率等指标相近的投资组合,达到跟踪标的指数、降低交易成本的目的。 (2)替代性策略 当市场流动性不足或因法规规定等其他原因,导致标的指数成份券无法满足投资需求时,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投资其他债券等方式进行替代。
1、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2、基金管理人可每月对基金相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超额收益率以及基金的可供分配利润进行评价,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超过业绩比较基准同期增长率或者基金可供分配利润金额大于零时,基金管理人可进行收益分配; 3、当基金收益分配根据基金相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超额收益率决定时,基于本基金的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无需以弥补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有可能低于面值;当基金收益分配根据基金可供分配利润金额决定时,本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在符合上述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可每月进行收益分配。评价时间、分配时间、分配方案及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等内容,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按照有关规定公告; 5、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理论上其风险收益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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