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全称 | 大成恒生综合中小型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 基金简称 | 大成恒生综合中小型股指数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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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代码 | 160922(前端) | 基金类型 | 指数型-海外股票 |
发行日期 | 2016年11月07日 | 成立日期/规模 | 2016年12月02日 / 7.884亿份 |
资产规模 | 0.20亿元(截止至:2023年02月09日) | 份额规模 | 0.1977亿份(截止至:2023年02月09日) |
基金管理人 | 大成基金 | 基金托管人 | 农业银行 |
基金经理人 | 冉凌浩 | 成立来分红 | 每份累计0.00元(0次) |
管理费率 | 1.00%(每年) | 托管费率 | 0.25%(每年) |
销售服务费率 | 0.00%(每年) | 最高认购费率 | 1.00%(前端) 天天基金优惠费率:0.10%(前端) | 最高申购费率 | 1.20%(前端) 天天基金优惠费率:0.12%(前端) | 最高赎回费率 | 1.50%(前端) |
业绩比较基准 | 恒生综合中小型股指数收益率×95%+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 跟踪标的 | 恒生综合中小型股指数 |
本基金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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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也可以投资于以标的指数为跟踪标的的公募基金、上市交易型基金、结构性产品等。本基金可通过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沪港通”)投资于沪港通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本基金还可以投资于全球证券市场中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其他金融工具,包括在证券交易市场挂牌的普通股、优先股、存托凭证,固定收益类证券(含中期票据)、银行存款、现金等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产品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将主要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但在因特殊情况(如股票停牌、流动性不足)导致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或者因为法律法规的限制无法投资某只股票时,基金管理人将采用其他指数投资技术适当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以达到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本基金通过港股通投资港股的策略是按照指数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 本基金可能将一定比例的基金资产投资于以标的指数为跟踪标的的公募基金、上市交易型基金以及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以优化投资组合的建立,达到节约交易成本和有效追踪标的指数表现的目的。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不得用于投机交易目的,或用作杠杆工具放大基金的投资。 本基金在投资的过程中,由于必须保有一定比例的现金资产,导致在市场上涨的过程中,基金投资组合的表现可能会落后于标的指数的表现。另外,由于基金投资组合权重与目标指数成份股权重的不一致、股票买卖价格与股票收盘价的差异、指数成份股的调整与指数成份股权重的调整所产生的交易费用、基金运作过程中的各项费用与开支都会使基金投资组合产生跟踪误差。 基金管理人会定期对跟踪误差进行归因分析,为基金投资组合下一步的调整及跟踪目标指数偏离风险的控制提供量化决策依据。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力争控制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5%,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5%(以港元资产计价)。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场外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本基金场内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各基金份额类别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被动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基金资产将投资于香港市场,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香港市场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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