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全称 | 华夏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 基金简称 | 华夏恒生中国企业ETF(QDI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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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代码 | 159850(主代码) | 基金类型 | 指数型-海外股票 |
发行日期 | 2021年01月25日 | 成立日期/规模 | 2021年02月01日 / 11.147亿份 |
资产规模 | 11.21亿元(截止至:2024年09月30日) | 份额规模 | 15.0171亿份(截止至:2024年09月30日) |
基金管理人 | 华夏基金 | 基金托管人 | 招商银行 |
基金经理人 | 徐猛 | 成立来分红 | 每份累计0.00元(0次) |
管理费率 | 0.50%(每年) | 托管费率 | 0.15%(每年) |
销售服务费率 | ---(每年) | 最高认购费率 | 0.80% |
最高申购费率 | --- | 最高赎回费率 | --- |
业绩比较基准 | 恒生中国企业指数收益率(使用估值汇率折算) | 跟踪标的 | 恒生中国企业指数 |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本基金力争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年跟踪误差不超过2%。
暂无数据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基金在境内市场投资工具包括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含同业存单、债券回购)、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基金在境外可投资于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投资工具;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采用组合复制策略及适当的替代性策略以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实现基金投资目标。 组合复制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组合复制法,即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构建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相应地调整。 替代性策略 对于出现市场流动性不足、因法律法规原因个别成份股被限制投资等情况,导致本基金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投资成份股、非成份股、成份股个股衍生品等进行替代,运用其他合理的投资方法构建本基金的实际投资组合,追求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的表现。 衍生产品投资策略 为了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基金还有权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 本基金投资期货、期权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衍生品合约,以提高投资效率,从而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 在股指期货投资上,本基金日常会根据市场情况进行投资决策,主要通过买入股指期货替代现货策略、套期保值策略等实现对标的指数的跟踪。同时,投资股指期货也可以提高产品的资金效率,与基金申购赎回机制相匹配,使基金组合有较为充足的现金,更好地进行流动性管理。 在国债期货投资上,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套期保值的原则,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流动性和风险收益特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度参与国债期货投资。 为了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本基金还将通过投资外汇期货来管理基金投资以及应对申购赎回过程中的汇率风险。 为了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弥补基金运作费用,本基金可适度参与期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建立期权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期权的投资审批事项,以防范期权投资的风险。 7、境外市场基金投资策略 为实现流动性管理和更好地追踪标的指数等目标,本基金可参与投资与本基金具有相似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或追踪与本基金标的指数相同指数的公募基金(包括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本基金还可参与其他境外市场基金投资。 此外,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增加基金收益,弥补基金运作成本,本基金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还将参与境外回购交易、境外证券借贷交易等投资。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本基金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当基金累计报酬率超过同期标的指数累计报酬率达到1%以上时,可进行收益分配。 3、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本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 5、在符合基金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况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4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为使收益分配后基金累计报酬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 6、法律法规、监管机关、登记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重大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本基金为股票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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