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全称 | 兴银国证新能源车电池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简称 | 兴银国证新能源车电池ET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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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代码 | 159767(主代码) | 基金类型 | 指数型-股票 |
发行日期 | 2021年07月26日 | 成立日期/规模 | 2021年08月06日 / 3.529亿份 |
资产规模 | 1.47亿元(截止至:2024年09月30日) | 份额规模 | 2.6887亿份(截止至:2024年09月30日) |
基金管理人 | 兴银基金管理 | 基金托管人 | 浦发银行 |
基金经理人 | 刘帆、翁子晨 | 成立来分红 | 每份累计0.00元(0次) |
管理费率 | 0.50%(每年) | 托管费率 | 0.10%(每年) |
销售服务费率 | ---(每年) | 最高认购费率 | 0.80% |
最高申购费率 | --- | 最高赎回费率 | --- |
业绩比较基准 | 国证新能源车电池指数收益率 | 跟踪标的 | 国证新能源车电池指数 |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暂无数据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 为更好的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可能少量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非成份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注册或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家债券、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次级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等)、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金融衍生工具(包括股指期货、股票期权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以及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等相关业务。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可投资于各类期权品种。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法,即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但在因特殊情况(如流动性不足等)导致本基金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将运用其他合理的投资方法构建本基金的实际投资组合,追求尽可能贴近目标指数的表现。 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法律法规的限制;(2)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严重不足;(3)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票长期停牌;(4)其它合理原因导致本基金管理人对标的指数的跟踪构成严重制约等。 本基金力争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2%,年跟踪误差不超过2%。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等其他原因,导致基金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进一步扩大。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融资及转融通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充分考虑风险和收益特征的基础上,审慎参与融资及转融通交易。本基金将基于对市场行情和组合风险收益的分析,确定投资时机、标的证券以及投资比例。若相关融资及转融通业务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本基金将从其最新规定,以符合上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1、《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分红;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基金管理人每季度定期对基金相对标的指数的超额收益率进行一次评估,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累计报酬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达到1%以上,方可对超额收益进行分配; 5、本基金以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原则进行收益分配。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的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同时本基金为指数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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