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金全称 | 工银瑞信中证AAA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简称 | 科创债ETF工银 |
|---|---|---|---|
| 基金代码 | 159116(主代码) | 基金类型 | 指数型-固收 |
| 发行日期 | 2025年09月12日 | 成立日期/规模 | 2025年09月17日 / 29.723亿份 |
| 资产规模 | 29.72亿元(截止至:2025年09月17日) | 份额规模 | 0.2972亿份(截止至:2025年09月18日) |
| 基金管理人 | 工银瑞信基金 | 基金托管人 | 中信银行 |
| 基金经理人 | 汪湛、易帆、李锐敏 | 成立来分红 | 每份累计0.00元(0次) |
| 管理费率 | 0.15%(每年) | 托管费率 | 0.05%(每年) |
| 销售服务费率 | ---(每年) | 最高认购费率 | 0.30% |
| 最高申购费率 | --- | 最高赎回费率 | --- |
| 业绩比较基准 | 中证AAA科技创新公司债指数收益率 | 跟踪标的 | 中证AAA科技创新公司债指数 |
采用指数化投资,通过控制基金投资组合相对于标的指数的偏离度,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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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为更好实现投资目标,还可以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其他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次级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国债期货、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采用分层抽样复制策略,投资于标的指数中具有代表性的部分成份券,或选择非成份券作为替代,使得债券组合的总体特征与标的指数相似。 分层抽样复制策略 本基金将首先通过对样本券的信用评级、历史流动性及收益率等进行分析,初步选择流动性较好的样本券作为备选,其次在综合考虑跟踪效果、操作风险、投资可行性等因素的基础上,通过对标的指数按照久期、剩余期限、信用等级、到期收益率以及债券发行主体等进行分层抽样,构建与标的指数在以上特征上尽可能相似的组合,达到复制标的指数、降低交易成本的目的。 由于采用分层抽样复制,本基金组合中的个券只数、权重与标的指数可能存在差异。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争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2%,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2%。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当标的指数成份券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或违约,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券进行调整。 替代性策略 当由于市场流动性不足或因法律法规规定等其他原因,导致标的指数中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无法满足投资需求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外选择其他债券构建替代组合,对标的指数进行跟踪。 替代组合的构建主要以流动性为约束条件,按照与被替代债券久期相近、信用评级相似、到期收益率匹配为主要原则,控制替代组合与被替代债券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未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投资目标和风险收益特征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素进行分析,并辅助采用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提高投资效率,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可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本着谨慎原则参与国债期货投资。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分红方式; 3、在符合以下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届时的公告为准: (1)本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或者基金可供分配利润金额大于0元时,基金管理人可进行收益分配; (2)当基金收益分配根据基金相对标的指数的超额收益率决定时,基于本基金的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无需以弥补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有可能低于面值;当基金收益分配根据基金可供分配利润金额决定时,本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并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基金,风险与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主要采用分层抽样复制策略,跟踪标的指数市场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债券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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