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全称 | 大成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简称 | 大成中证红利指数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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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代码 | 022169(前端) | 基金类型 | 指数型-股票 |
发行日期 | 成立日期/规模 | 2024年09月13日 / -- | |
资产规模 | 0.00亿元(截止至:2024年09月30日) | 份额规模 | 0.0002亿份(截止至:2024年09月30日) |
基金管理人 | 大成基金 | 基金托管人 | 建设银行 |
基金经理人 | 李绍、刘淼 | 成立来分红 | 每份累计0.00元(0次) |
管理费率 | 0.75%(每年) | 托管费率 | 0.15%(每年) |
销售服务费率 | 0.15%(每年) | 最高认购费率 | ---(前端) |
最高申购费率 | 0.00%(前端) | 最高赎回费率 | 1.50%(前端) |
业绩比较基准 | 中证红利指数*9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 跟踪标的 | 中证红利指数 |
通过严格的投资程序约束和数量化风险管理手段,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指数投资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力争控制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4%。
指数化投资可以在有效分散风险的基础上,以较低的成本获取市场平均回报,有助于投资人实现财富与中国经济及资本市场同步增长的目标;标的指数具有良好的流动性和市场代表性,能够反映沪深证券市场高股息股票的整体走势;通过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有利于分享优质企业的经营成果。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含存托凭证)及其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此外,为更好的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将适度投资于非标的指数成份股(含存托凭证)、新股以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即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和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时,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如成份股流动性不足)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可以使用其他适当的方法进行调整,以实现对跟踪误差的有效控制。 1.投资组合构建 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采用完全复制标的指数的方法,按照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基准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2.投资组合调整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基金所构建的指数化投资组合将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同时,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申购赎回变动情况、新股增发等因素,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调整,追求跟踪误差和跟踪偏离度最小化。 (1)定期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指数化投资组合将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定期调整,实施定期跟踪调整。 (2)不定期调整 1)与指数相关的调整 根据指数编制规则,当标的指数成份股需进行成份股权重临时调整时,本基金将根据标的指数编制机构发布的临时调整决定及其需调整的权重比例,进行相应调整。 2)限制性调整 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如出现标的指数成份股为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股票等情形,本基金将进行被动性卖出调整,并相应地对其他资产类别或个股进行微调,保证基金合法规范运行。 3)根据申购和赎回情况调整 本基金将根据申购和赎回情况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保证基金正常运行,从而有效跟踪标的指数。 4)其他调整 针对我国证券市场新股发行制度的特点,本基金将参与一级市场新股认购,由此得到的非成份股将在其规定持有期之后的一定时间以内卖出。 3.替代策略 通常情况下,本基金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票在指数中的权重确定成份股票的买卖数量。但在如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严重不足或停牌、标的指数成份股为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股票等特殊情况下,本基金可以选择其他股票或股票组合对标的指数中的成份股进行替换。 在选择替代股票时,为尽可能的降低跟踪误差,本基金将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在对替代与被替代股票上市企业主营业务、价格走势等指标相关性分析的基础上,优先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中选择基本面良好,流动性充裕的股票进行替代投资。 4.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及E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12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20%;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7.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属于股票基金,风险与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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