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全称 | 东方鑫裕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简称 | 东方鑫裕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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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代码 | 021191(前端) | 基金类型 | 混合型-偏债 |
发行日期 | 2024年09月13日 | 成立日期/规模 | / -- |
资产规模 | --- | 份额规模 | --- |
基金管理人 | 东方基金 | 基金托管人 | 兴业银行 |
基金经理人 | 杨贵宾 | 成立来分红 | 每份累计0.00元(0次) |
管理费率 | 0.80%(每年) | 托管费率 | 0.20%(每年) |
销售服务费率 | 0.00%(每年) | 最高认购费率 | 0.80%(前端) |
最高申购费率 | 1.00%(前端) | 最高赎回费率 | 0.00%(前端) |
业绩比较基准 | 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75%+沪深300指数收益率*20%+恒生指数收益率(使用估值汇率调整)*5% | 跟踪标的 | 该基金无跟踪标的 |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争取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长期、稳健的投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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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同业存单、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根据资本市场实际情况对大类资产比例进行动态调整,以专业的研究分析为根本,挖掘市场中的投资机会,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争取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长期、稳健的投资回报。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结合宏观经济因素、市场估值因素、政策因素、市场情绪因素等分析各类资产的市场趋势和收益风险水平,基于对证券市场的整体判断进而动态调整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类别的资产配置比例及配置范围。 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将重点投资于成长性好、估值水平具有一定安全边际的股票,同时参考公司的历史分红情况和分红能力。本基金将全面考察公司所处行业的产业竞争格局、业务发展模式、盈利增长模式、公司治理结构等基本面特征等对公司的投资价值进行分析和比较,挖掘具备投资价值的股票。 1、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国家宏观经济运行、产业结构调整、行业自身生命周期、对国民经济发展贡献程度以及行业技术创新等影响行业中长期发展和短期运行情况的因素进行分析,筛选具有中长期投资价值的行业和具有当期发展趋势的行业,参考上述因素的变化情况和行业受上述因素的影响程度对行业配置权重进行动态调整。 2、个股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用“自下而上”的选股方法,通过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筛选个股。 定量分析主要是通过对公司价值指标、成长指标、盈利指标、分红指标等公开数据的细致分析,考察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成长能力、运营能力等方面,初步筛选出成长性良好、具有投资价值以及估值水平有一定安全边际的个股。 定性的方法主要是在定量分析的基础上,由本基金管理人结合案头分析与上市公司实地调研,对拟投资公司的投资价值、核心竞争力、主营业务成长性、公司治理结构、经营管理能力、商业模式等进行全面系统地分析和评价。 3、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不使用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进行境外投资。本基金将选择企业基本面健康、盈利前景广、业绩向上弹性较大、具有成长性且估值合理的港股纳入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 4、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综合考虑预期收益、风险、流动性等因素,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未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投资目标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策略。
(一)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二)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三)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四)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五)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受当次分红,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受当次分红; (六)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理论上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将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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