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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况

基金全称宏利闽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宏利闽利一年定开债券发起式
基金代码014848(前端)基金类型债券型-长债
发行日期2022年01月28日成立日期/规模2022年04月27日 / 10.100亿份
资产规模2.09亿元(截止至:2024年09月30日)份额规模2.0724亿份(截止至:2024年09月30日)
基金管理人宏利基金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
基金经理人高春梅成立来分红每份累计0.06元(8次)
管理费率0.30%(每年)托管费率0.10%(每年)
销售服务费率---(每年)最高认购费率0.60%(前端)
最高申购费率0.80%(前端)最高赎回费率1.50%(前端)
业绩比较基准中债总指数(全价)收益率跟踪标的该基金无跟踪标的
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直接从基金产品中扣除,具体计算方法及费率结构请参见基金《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在追求基金资产安全的前提下,力争创造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暂无数据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金融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等)、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现金、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投资股票,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资产配置策略 基金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政策形势、利率走势、信用状况等的综合判断,并结合各大类资产的估值水平和风险收益特征,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并随着各类资产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久期管理策略 在全球经济的框架下,本基金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运行趋势及其引致的财政货币政策变化做出判断,密切跟踪CPI、PPI、汇率、M2等利率敏感指标,运用数量化工具,对未来市场利率趋势进行分析与预测,并据此确定合理的债券组合目标久期,通过合理的久期控制实现对利率风险的有效管理。 债券的类属配置 本基金定性和定量地分析不同类属债券类资产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及其经风险调整后的收益率水平或盈利能力,通过比较或合理预期不同类属债券类资产的风险与收益率变化,确定并动态地调整不同类属债券类资产间的配置比例。 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预期收益率曲线形态变化来调整投资组合的头寸。在考察收益率曲线的基础上,本基金将确定采用子弹策略、哑铃策略或梯形策略等,以从收益率曲线的形变中获利。一般而言,当收益率曲线变陡时,将采用子弹策略;当收益率曲线变平时,将采用哑铃策略;在预期收益率曲线不变或平行移动时,则采用梯形策略。 杠杆放大策略 当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时,本基金将实施正回购融入资金并投资于信用债券等可投资标的,从而获取收益率超出回购资金成本(即回购利率)的套利价值。 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于信用类固定收益品种的投资,将根据发行人的公司背景、行业特性、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流动性等因素,对信用债进行信用风险评估,积极发掘信用利差具有相对投资机会的个券进行投资,并采取分散化投资策略,严格控制组合整体的违约风险水平。一般情况下,本基金投资信用债的外部主体评级或债项评级不低于AA级(含),其中投资于评级在AAA级的信用债比例不低于信用债资产的30%,投资于评级在AA+级的信用债比例不高于信用债资产的70%,投资于评级在AA级的信用债比例不高于信用债资产的20%。 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放期内,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在遵守本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投资品种,减小基金净值的波动。 在保证组合流动性的前提下,本基金将根据市场变化对政府债券、信用债等不同债券类属配置进行调整,根据目标久期的设定和收益率曲线变化,进行长、中、短期债券的动态调整。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1、本基金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收益分配,每次收益分配比例等具体分红方案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分红公告,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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