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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况

基金全称长盛创新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长盛创新先锋混合C
基金代码012716(前端)基金类型混合型-灵活
发行日期2008年04月16日成立日期/规模2021年07月08日 / --
资产规模0.00亿元(截止至:2023年12月31日)份额规模0.0015亿份(截止至:2023年12月31日)
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
基金经理人王远鸿成立来分红每份累计0.00元(0次)
管理费率1.20%(每年)托管费率0.20%(每年)
销售服务费率0.80%(每年)最高认购费率---(前端)
最高申购费率0.00%(前端)最高赎回费率1.50%(前端)
业绩比较基准沪深300指数*65%+上证国债指数*35%跟踪标的该基金无跟踪标的
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直接从基金产品中扣除,具体计算方法及费率结构请参见基金《招募说明书》

选择具有创新能力和行业领先的上市公司,分享企业高速增长成果,在承担适度风险的基础上,追求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创新是企业领先的源泉; 坚持价值投资,挖掘价值低估品种; 研究创造价值,前瞻、系统、科学的投资研究是基础。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现金、短期金融工具、权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待金融衍生产品推出后,本基金可以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运用金融衍生产品进行风险管理。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类别资产配置具有一定的灵活性。本基金主要利用长盛资产配置评估体系确定资产配置比例,主要考虑如下因素: (1)宏观经济因素 本基金对宏观经济形势变化趋势的考量,重点关注主要经济变量的变动趋势,这些变量包括但不限于通货膨胀率、GDP增长率、基础货币与货币供应量增长率、用电量与货运量增长率等指标。 (2)政策因素 本基金将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变化趋势研判宏观经济与产业政策的未来变化,重点关注财政政策、税收政策、信贷与货币政策、产业政策等的变化趋势。 (3)市场估值水平 本基金在对股市整体估值水平的纵向和横向比较分析的基础上,重点关注市场平均P/E、P/B、PEG等指标相对于长期均值水平的偏离度,研判股市相对风险度和市场变化趋势,据以调整类别资产配置比例。 本基金采用“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分析方法,运用“长盛创新选股体系”和“长盛优势选股体系”,筛选备选股票。根据个股投资价值评分,结合行业形势研判,构建并调整股票组合。 “长盛创新选股体系”重点关注上市公司技术创新、产品创新以及营销模式与管理机制创新等。筛选创新企业,重点考量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占销售收入的比重、技术进步贡献率、拥有专利数目、新产品与新业务开发及其运营情况、管理层与核心技术人员的激励机制等。 “长盛优势选股体系”重点考量公司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占有率及其增长稳定性、销售收入增长稳定性、盈利增长稳定性和现金流增长稳定性等指标。 遵循“长盛创新选股体系”和“长盛优势选股体系”股票筛选原则和方法,本基金将根据上市公司创新度、领先度、绝对投资价值和相对投资价值评价,加权评定个股投资价值综合分值,据此确定个股投资比例。 其中,公司创新度评价主要考量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占销售收入的比重、技术进步贡献率、拥有专利数目、新产品与新业务开发及其运营情况、管理层与核心技术人员的激励机制等指标;公司领先度评价重点考量公司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占有率及其增长稳定性、销售收入增长稳定性、盈利增长稳定性和现金流增长稳定性等指标;公司绝对投资价值评价主要依据DCF模型估算股票内在价值,将(内在价值-股票价格)/股票价格作为表征股票绝对投资价值的指标;相对投资价值评价主要考量P/E、P/B、EV/EBITA、PEG等指标。 在公司创新度、领先度、绝对投资价值和相对投资价值评估并得到各指标评分的基础上,本基金采取主观赋权法,对各指标分别赋予35%、25%、20%和20%的权重,计算个股投资价值综合分值,据以确定备选股票池。 “自下而上”的股票筛选必须结合行业分析才能确定执行组合。本基金将根据不同行业景气度、上述筛选结果的行业集中度与个股集中度等指标优化个股投资比重。其中:行业景气度研判,重点考量行业生命周期及其在产业链中的地位、行业竞争优势、行业发展政策等因素;行业集中度和个股集中度的事前评估,目的在于防范行业和个股过度集中的风险,优化行业配置结构。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各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行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 2、由于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可供分配利润上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前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任一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后每份基金份额的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如果基金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6、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4次; 7、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50%;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强调精选投资价值较大的创新领先企业,突出资产配置的灵活性和主动性,风险收益略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平衡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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