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全称 | 万家瑞泽回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简称 | 万家瑞泽回报一年持有混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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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代码 | 012195(前端) | 基金类型 | 混合型-偏债 |
发行日期 | 2021年05月31日 | 成立日期/规模 | 2021年06月16日 / 10.965亿份 |
资产规模 | 1.39亿元(截止至:2024年09月30日) | 份额规模 | 1.3216亿份(截止至:2024年09月30日) |
基金管理人 | 万家基金 | 基金托管人 | 工商银行 |
基金经理人 | 苏谋东 | 成立来分红 | 每份累计0.00元(0次) |
管理费率 | 0.80%(每年) | 托管费率 | 0.15%(每年) |
销售服务费率 | ---(每年) | 最高认购费率 | 0.60%(前端) | 最高申购费率 | 0.80%(前端) 天天基金优惠费率:0.08%(前端) | 最高赎回费率 | 0.00%(前端) |
业绩比较基准 | 中债新综合指数(全价)收益率*85%+沪深300指数收益率*10%+恒生指数收益率*5% | 跟踪标的 | 该基金无跟踪标的 |
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谋求实现基金财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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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主要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中小板以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政府支持机构债、次级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信用衍生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取积极主动的大类资产配置策略,通过对宏观面、政策面、市场风险偏好及流动性等因素的全面分析,并结合各类风险判断,形成各大类资产类别的收益率预期,并以此为出发点,确定组合中股票、债券、现金及其他大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和调整范围。 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从企业核心竞争力出发,研究不同企业的竞争地位和发展趋势,精选出具有持续竞争优势的公司。具有持续竞争优势的企业,能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取超越于竞争对手的市场份额或者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回报率,具有持续获得较高盈利水平的能力。投资于具有持续竞争优势的企业,能较好的分享到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的成果。在买卖时点选择上,本基金还将会考虑估值、市场趋势、风险偏好等多种因素,以求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获取超额收益。 对于存托凭证的投资,本基金将根据投资目标,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并最大限度避免由于存托凭证在交易规则、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的差异而或有的负面影响。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港股。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内部的信用分析方法对可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品种进行筛选,确定投资决策。此外,本基金将对拟投资或已投资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进行流动性分析和监测,尽量选择流动性相对较好的品种进行投资,并适当控制债券投资组合整体的久期,保证本基金的流动性。 信用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风险对冲主要目的,并遵守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的相关规定,参与信用衍生品投资。本基金将根据所持标的债券等固定收益品种的投资策略,审慎开展信用衍生品投资,合理确定信用衍生品的投资金额、期限等。同时,本基金将加强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的交易对手方、创设机构的风险管理,合理分散交易对手方、创设机构的集中度,对交易对手方、创设机构的财务状况、偿付能力及杠杆水平等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与严格的准入管理。 融资交易策略 本基金可通过融资交易的杠杆作用,在符合融资交易各项法规要求及风险控制要求的前提下,放大投资收益。 未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投资目标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策略。
1、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对于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的基金份额,每份基金份额(原份额)所获得的红利再投资份额的持有期限,按原份额的持有期限计算;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理论上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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