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全称 | 海富通瑞兴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简称 | 海富通瑞兴3个月定开债券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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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代码 | 012012(前端) | 基金类型 | 债券型-长债 |
发行日期 | 2021年08月09日 | 成立日期/规模 | 2021年08月17日 / 10.003亿份 |
资产规模 | 5.24亿元(截止至:2024年09月30日) | 份额规模 | 5.0009亿份(截止至:2024年09月30日) |
基金管理人 | 海富通基金 | 基金托管人 | 光大银行 |
基金经理人 | 张靖爽 | 成立来分红 | 每份累计0.06元(4次) |
管理费率 | 0.30%(每年) | 托管费率 | 0.10%(每年) |
销售服务费率 | 0.00%(每年) | 最高认购费率 | 0.50%(前端) 天天基金优惠费率:0.05%(前端) | 最高申购费率 | 0.60%(前端) 天天基金优惠费率:0.06%(前端) | 最高赎回费率 | 1.50%(前端) |
业绩比较基准 | 中债综合财富(1年以下)指数收益率×60%+中债综合财富(1-3年)指数收益率×20%+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20% | 跟踪标的 | 该基金无跟踪标的 |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和追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定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管理,力争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暂无数据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含协议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和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投资股票,但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等。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等资产,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3个月内卖出。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在此约束下,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趋势、金融货币政策、供求因素、估值因素、市场行为因素等进行评估分析,对固定收益类资产和货币资产等的预期收益进行动态跟踪,从而决定其配置比例。 信用类债券投资策略 信用债券收益率可以分解为与其具有相同期限的无风险基准收益率加上反映信用风险的信用利差之和。信用利差收益主要受两方面的影响:一是该债券对应的信用利差曲线;二是该信用债券本身的信用变化的影响,因此本基金分别采用基于信用利差曲线变化策略和基于本身信用变化的策略: (1)基于信用利差曲线变化策略 信用利差曲线的变化受宏观经济周期及市场供求两方面的影响较大,因此本基金一方面通过分析经济周期及相关市场的变化,判断信用利差曲线的变化,另一方面将分析债券市场的市场容量、市场形势预期、流动性等因素对信用利差曲线的影响,综合各种因素确定信用债券总的投资比例及分行业投资比例。 (2)基于信用债信用变化策略 本基金主要依靠内部信用评级系统分析信用债的信用水平变化、违约风险及理论信用利差等。本基金信用评级体系将通过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着力分析信用债券的实际信用风险,并寻求足够的收益补偿。另外,评级体现将从动态的角度,分析发行人的资产负债状况、盈利能力、现金流、经营稳定性等关键因素,进而预测信用水平的变化趋势,决定投资策略的变化。 杠杆投资策略 杠杆放大操作即以组合现有债券为基础,利用回购等方式融入低成本资金,并购买具有较高收益的债券,以期获取超额收益的操作方式。本基金将对回购利率与债券收益率、存款利率等进行比较,判断是否存在利差套利空间,从而确定是否进行杠杆操作。进行杠杆放大策略时,基金管理人将严格控制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 开放期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开放期内,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在遵守本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投资品种,并降低资产的流动性风险,满足开放期流动性的需求。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各类份额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本基金不同份额类别基金份额,其分红相互独立、互不影响;投资者不同基金交易账户设置的基金分红相互独立、互不影响; 2、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份额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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