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全称 | 大成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简称 | 大成沪深300增强发起式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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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代码 | 010909(前端) | 基金类型 | 指数型-股票 |
发行日期 | 2021年01月25日 | 成立日期/规模 | 2021年02月23日 / 4.304亿份 |
资产规模 | 3.04亿元(截止至:2024年09月30日) | 份额规模 | 3.6701亿份(截止至:2024年09月30日) |
基金管理人 | 大成基金 | 基金托管人 | 工商银行 |
基金经理人 | 夏高、刘旺 | 成立来分红 | 每份累计0.00元(0次) |
管理费率 | 0.80%(每年) | 托管费率 | 0.15%(每年) |
销售服务费率 | 0.40%(每年) | 最高认购费率 | 0.00%(前端) |
最高申购费率 | 0.00%(前端) | 最高赎回费率 | 1.50%(前端) |
业绩比较基准 |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9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 跟踪标的 | 沪深300指数 |
本基金为增强型股票指数基金,在力求对标的指数进行有效跟踪的基础上,力争实现超越目标指数的投资收益,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本基金力争使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5%,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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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衍生工具(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债券回购、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在指数化投资的基础上通过数量化模型进行投资组合优化,在控制与业绩比较基准偏离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得超越标的指数的投资收益。 股票投资策略 1、指数化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运用指数化的投资方法,通过研究标的指数成份股的构成及其权重确定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基本构成和大致占比,并通过控制投资组合中成份股对标的指数中权重的偏离,以控制跟踪误差,进而达成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目标。 2、指数增强型策略 本基金在参考标的指数成份股在指数中的权重比例构建基本投资组合,再基于数量化投资分析及基本面研究等方法对投资组合进行优化,以争取实现指数增强型的目标。 本基金数量化投资分析将基于标的指数的编制及调整方法,并参考标的指数行业构成和成份股的权重占比,结合成份股之间的相对价值、个股的短期市场机会以及流动性等指标进行分析,对组合进行优化,以达到指数增强型的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将分析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基本面状况和竞争优势,对其盈利的可持续性和增长能力进行分析判断和预测,以此作为本基金调整权重优化组合的参考。 除标的指数成份股之外,本基金亦可适当投资于一些基本面较好、股价被较大低估、存在重大投资机会的非成分股,以及通过参与新股认购等方式提高收益水平。 3、股票组合调整 (1)定期调整 本基金股票组合根据所跟踪的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定期调整而进行相应的定期跟踪调整。 (2)不定期调整 1)与指数相关的调整 参考指数编制规则,本基金在标的指数成份股存在一些公司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停牌、复牌等),分析这些信息对指数的影响,并进行相应的组合调整。 2)申购赎回调整 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从而有效跟踪标的指数。 3)其它调整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因其他特殊原因发生相应变化的,本基金将对投资组合进行优化、调整。 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参与融资、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时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和比例内、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参与融资业务时,本基金将力争利用融资的杠杆作用,降低因申购造成基金仓位较低带来的跟踪误差,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时,本基金将从基金持有的融券标的股票中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票作为转融通出借交易对象,力争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增厚投资收益。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是股票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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