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全称 | 中邮纯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简称 | 中邮纯债丰利债券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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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代码 | 010087(前端) | 基金类型 | 债券型-混合一级 |
发行日期 | 2020年09月21日 | 成立日期/规模 | 2020年11月19日 / 10.000亿份 |
资产规模 | 0.00亿元(截止至:2024年09月30日) | 份额规模 | 0.0010亿份(截止至:2024年09月30日) |
基金管理人 | 中邮基金 | 基金托管人 | 浦发银行 |
基金经理人 | 武志骁、张悦 | 成立来分红 | 每份累计0.07元(4次) |
管理费率 | 0.30%(每年) | 托管费率 | 0.10%(每年) |
销售服务费率 | 0.25%(每年) | 最高认购费率 | 0.00%(前端) |
最高申购费率 | 0.00%(前端) | 最高赎回费率 | 1.50%(前端) |
业绩比较基准 | 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90%+活期存款利率(税后)*10% | 跟踪标的 | 该基金无跟踪标的 |
在严格控制风险并保证充分流动性的前提下,通过积极主动的资产管理,为投资者提供稳健持续增长的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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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含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次级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地方政府债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也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上买入股票等权益类金融工具,但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等。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等资产,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10个交易日内卖出。本基金不参与信用评级低于AA的信用债投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在对宏观经济和债券市场综合研判的基础上,通过自上而下的宏观分析和自下而上的个券研究,使用主动管理、数量投资和组合投资的投资手段,追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健的增值。 主动管理:我国债券市场运作时间短,市场规模较小,参与主体少,债券市场还处于不断完善和发展的过程中。由于我国债券市场的不完全有效性为基金管理人通过积极的投资策略,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提供了可能性。本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增强对宏观、市场利率和债券市场发展的认识和预测,运用市场时机选择、期限选择和类别选择等方式,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取超过债券市场平均收益水平的投资业绩。 数量投资:通过数量化分析债券久期、凸性、利率、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寻找被市场错误定价或严重低估的偏离价值区域的券种。通过科学的计算方法,严格测算和比较该项投资的风险与预期投资收益水平,研究分析所选定的品种是否符合投资目标,是否具有投资价值,并选择有利时机进行投资决策。 组合投资:债券收益率曲线的变动并不是整体平行移动,而具有不平衡性,往往收益率曲线的某几个期限段的变动较为突出,收益率曲线变动的不平衡性为基金管理人集中投资于某几个期限段的债券提供了条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不同债种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不同市场环境下进行不同比例的组合投资,采用哑铃型、子弹型、阶梯型等方式进行债券组合。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根据各项重要的经济指标分析宏观经济形势发展和变动趋势,基于对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和债券市场的综合研判,在遵守有关投资限制规定的前提下,灵活运用投资策略,配置基金资产,力争在保障基金资产流动性和本金安全的前提下实现投资组合收益的最大化。 本基金基于对以下因素的判断,进行基金资产在非信用类固定收益资产、信用类固定收益资产和现金之间的配置: 1、基于对利率走势、利率期限结构等因素的分析,预测固定收益品种的投资收益和风险; 2、对宏观经济、行业前景以及公司财务进行严谨的分析,考察其对固定收益市场信用利差的影响; 3、套利性投资机会的投资期间及预期收益率; 4、可转换债券发行公司的成长性和可转债价值的判断。
1、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和E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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