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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况

基金全称信达价值精选一年持有期灵活配置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简称信达价值精选A
基金代码970020(前端)基金类型混合型-灵活
发行日期成立日期/规模2021年03月01日 / --
资产规模0.06亿元(截止至:2023年12月31日)份额规模0.0616亿份(截止至:2023年12月31日)
基金管理人信达证券基金托管人建设银行
基金经理人程媛媛徐华成立来分红每份累计0.00元(0次)
管理费率0.60%(每年)托管费率0.10%(每年)
销售服务费率---(每年)最高认购费率---
最高申购费率---最高赎回费率1.50%
业绩比较基准沪深300指数收益率*50%+中债总财富指数收益率*50%跟踪标的该基金无跟踪标的
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直接从基金产品中扣除,具体计算方法及费率结构请参见基金《招募说明书》

在严格控制组合风险并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通过专业化研究分析,力争实现集合计划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暂无数据

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中国境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本集合计划不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现金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集合计划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融券业务中的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集合计划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分析框架,自上而下灵活配置大类资产,自下而上精选投资标的,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集中资金进行优质证券的投资管理,同时进行高效的流动性管理,力争获得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资产配置策略 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分析方法进行股票资产与债券资产配置。分析因素包括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市场资金供求及流动性状况、股票与债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市场交易与投资者情绪及行为等,同时考虑各类资产的风险水平,在股票与债券等资产类别之间进行动态资产配置。力求实现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从而有效提高不同市场状况下集合计划的整体收益水平。 股票市场投资策略 股票投资主要遵循“自下而上”的个股投资策略,利用管理人投资研究团队的资源,对企业内在价值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挖掘出价格低估、质地优秀、成长性良好的上市公司股票进行投资。 管理人会根据公开信息和一些假设推理初筛重点研究的标的,围绕这些公司,研究团队将展开深入的研究和调研工作,包括产业链上下游、行业竞争对手和产业专家,以此来验证推理假设是否正确。管理人重点关注公司商业模式、未来几年的盈利、股价的估值水平。其中商业模式包括竞争态势、行业地位、竞争力、进入和退出壁垒、管理团队的品格和能力。 管理人将会持续跟踪一批优秀的公司,评估这些公司的内在价值,等待股价处于安全边际较大的情况下,择机买入持有。管理人将会持续比较重点跟踪标的的价格,比较各个投资标的的机会成本,力争选取确定性更大,获利空间更大的投资机会。 本集合计划投资股票时,根据市场整体估值水平评估系统性风险,根据个股估值水平(中证800指数的市净率P/B)决定股票资产的投资比例。当中证800指数的市净率P/B位于历史90分位及以上时,股票总仓位为0至40%;当中证800指数的市净率P/B位于历史90分位以下和历史75分位及以上时,股票总仓位为20%至60%;当中证800指数的市净率P/B位于历史75分位以下和历史25分位以上时,股票总仓位为35%至80%;当中证800指数的市净率P/B位于历史25分位及以下时,股票总仓位为50%至95%。 融资业务的投资策略 本集合计划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业务。本集合计划参与融资业务,将综合考虑融资成本、保证金比例、冲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信用资质等条选择合适的交易对手方。同时,在保障集合计划投资组合充足流动性以及有效控制融资杠杆风险的前提下,确定融资比例。

1、在符合有关集合计划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集合计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集合计划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集合计划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集合计划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后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集合计划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集合计划同一类别的每一集合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集合计划可供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方可进行收益分配;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集合计划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和集合计划管理人网站公告。

本集合计划为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型基金,属于中风险/收益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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