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全称 | 中邮沪港深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简称 | 中邮沪港深精选混合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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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代码 | 023176(前端) | 基金类型 | |
发行日期 | 2019年02月25日 | 成立日期/规模 | 2025年01月14日 / -- |
资产规模 | --- | 份额规模 | --- |
基金管理人 | 中邮基金 | 基金托管人 | 招商银行 |
基金经理人 | --- | 成立来分红 | 每份累计0.00元(0次) |
管理费率 | 1.20%(每年) | 托管费率 | 0.20%(每年) |
销售服务费率 | 0.40%(每年) | 最高认购费率 | ---(前端) |
最高申购费率 | 0.00%(前端) | 最高赎回费率 | 1.50%(前端) |
业绩比较基准 |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10%+恒生指数收益率*80%+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10% | 跟踪标的 | 该基金无跟踪标的 |
本基金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精选沪港深市场中优质的标的进行投资,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暂无数据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地方政府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转换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同业存单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本基金通过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策略,自上而下的配置大类资产,科学配置A股与港股的投资比例;自下而上的精选个股,重点投资于在估值、企业成长性、投资稀缺性等方面具备明显优势的上市公司。 大类资产配置 本基金根据各项重要的经济指标分析宏观经济发展变动趋势,判断当前所处的经济周期,进而对未来做出科学预测。在此基础上,结合对流动性及资金流向的分析,综合股市和债市估值及风险分析进行灵活的大类资产配置。此外,本基金将根据A股与港股之间折溢价情况的变化、资金流向、投资者结构的变化等因素,调整A股与港股的配置比例。 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分析方法甄选优质的个股构建投资组合: 1.定量分析 1)成长性指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等; 2)财务指标:毛利率、净利率、净资产收益率等; 3)估值指标:市盈率、市净率、市销率等。 2.定性分析 1)成长性。考察公司的业绩成长性和可持续性,考察公司的业绩增长质量和行业竞争优势。 2)盈利能力。考察公司的盈利模式、盈利规模和盈利稳定性。 3)治理结构。考察公司制度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考察公司的激励机制。 4)创新能力。考察公司在产品、渠道、技术等方面的创新能力。 5)稀缺性。考察公司在A股或港股市场中是否具备独特及稀缺的投资概念。 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国家宏观经济运行、产业结构调整、行业自身生命周期、对国民经济发展贡献程度以及行业技术创新等影响行业中长期发展的根本性因素进行分析,从行业对上述因素变化的敏感程度和受益程度入手,筛选处于稳定的中长期发展趋势和预期进入稳定的中长期发展趋势的行业作为重点行业资产进行配置。 对于国家宏观经济运行过程中产生的阶段性焦点行业,本基金通过对经济运行周期、行业竞争态势以及国家产业政策调整等影响行业短期运行情况的因素进行分析和研究,筛选具有短期重点发展趋势的行业资产进行配置,并依据上述因素的短期变化对行业配置权重进行动态调整。 港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港股投资时,将重点关注: 1.与A股相比具备明显估值优势的行业及个股; 2.A股市场稀缺的行业及个股,如博彩公司、香港本地的消费类龙头企业等; 3.在香港上市,具有行业代表性的公司,如互联网企业、综合性地产公司等。
1、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5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等风险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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