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全称 | 大成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简称 | 大成沪深300指数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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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代码 | 022973(前端) | 基金类型 | 指数型-股票 |
发行日期 | 成立日期/规模 | 2024年12月13日 / -- | |
资产规模 | --- | 份额规模 | --- |
基金管理人 | 大成基金 | 基金托管人 | 农业银行 |
基金经理人 | 刘淼、郑少芳 | 成立来分红 | 每份累计0.00元(0次) |
管理费率 | 0.38%(每年) | 托管费率 | 0.08%(每年) |
销售服务费率 | 0.00%(每年) | 最高认购费率 | ---(前端) |
最高申购费率 | 1.20%(前端) | 最高赎回费率 | 1.50%(前端) |
业绩比较基准 | 沪深300指数 | 跟踪标的 | 沪深300指数 |
通过严格的投资程序约束和数量化风险管理手段,实现指数投资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
本基金以拟合、跟踪沪深300指数为原则,进行被动式指数化长期投资,力求获得该指数所代表的中国证券市场的平均收益率,为投资者提供一个投资沪深300指数的有效投资工具,以使投资者可以分享中国经济中长期增长的稳定收益。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沪深300指数成份股(含存托凭证)、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新股(一级市场初次发行或增发)、存托凭证等。本基金还可以投资于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待金融衍生产品推出后,本基金可以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运用金融衍生产品进行风险管理。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本基金采用被动式指数投资策略。原则上,股票投资组合的构建主要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来拟合、复制标的指数,并原则上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和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时,或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等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或因某些特殊情况(如股权分置改革等)导致流动性不足时,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并辅之以金融衍生产品投资管理等,最终使跟踪误差控制在限定的范围之内。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投资管理体制 本基金管理人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团队制。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方面的整体投资计划与投资原则;决定有关指数重大调整的应对决策、其他重大组合调整决策以及重大的单项投资决策;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负责投资组合的构建、调整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金融衍生产品投资管理 本基金若投资金融衍生产品,则其目的主要包括:对冲某些成份股的特殊突发风险和某些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以及适当利用金融衍生产品组合的持有收益覆盖一定的基金固定费用,最终使得基金收益率尽可能地贴近所跟踪标的指数的收益率。 本基金投资金融衍生产品的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主要采用市场公认的多种期权定价模型对权证进行定价,作为权证投资的价值基准;根据权证对应公司基本面的研究估值,结合权证理论价值进行权证的趋势投资;利用权证衍生工具的特性,基金通过权证与证券的组合投资,来达到改善组合风险收益特征的目的,包括但不限于杠杆交易策略、看跌保护组合策略、保护组合成本策略、获利保护策略、买入跨式投资策略。 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参与融资、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时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和比例内、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参与融资业务时,本基金将力争利用融资的杠杆作用,降低因申购造成基金仓位较低带来的跟踪误差,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时,本基金将从基金持有的融券标的股票中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票作为转融通出借交易对象,力争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增厚投资收益。
1、基金收益分配应当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及C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所获分配的现金收益,按照基金合同有关基金份额申购的约定转为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支付现金;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及C类基金份额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红利再投资。 2、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及Y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基金当期出现亏损,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每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不超过6次,成立不满3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7、基金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年度已实现收益的50%;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投资者实质性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于实施更改前2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刊登公告。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是风险中等、获得证券市场平均收益率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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