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全称 | 瑞达鑫红量化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简称 | 瑞达鑫红量化6个月持有混合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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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代码 | 012978(前端) | 基金类型 | 混合型-偏股 |
发行日期 | 2021年07月12日 | 成立日期/规模 | 2021年07月14日 / 2.445亿份 |
资产规模 | 0.05亿元(截止至:2024年12月31日) | 份额规模 | 0.0805亿份(截止至:2024年12月31日) |
基金管理人 | 瑞达基金 | 基金托管人 | |
基金经理人 | 袁忠伟 | 成立来分红 | 每份累计0.00元(0次) |
管理费率 | 1.20%(每年) | 托管费率 | 0.10%(每年) |
销售服务费率 | 0.50%(每年) | 最高认购费率 | 0.00%(前端) |
最高申购费率 | 0.00%(前端) | 最高赎回费率 | 0.00%(前端) |
业绩比较基准 | 中证500指数收益率*80%+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20% | 跟踪标的 | 该基金无跟踪标的 |
本基金通过量化投资模型精选标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力争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暂无数据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衍生品(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含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取积极的大类资产配置策略,通过对宏观经济、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市场走势以及市场流动性等进行综合分析,并结合回撤与风险管理要求,积极动态调整权益资产仓位。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资产配置,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定期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优化,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股票选择策略 本基金通过量化的手段对股票进行精选,主要理念有两个:一是寻找在未来某段时间内具备投资价值的优秀企业,力争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二是从多维的角度对企业进行定量分析,增加最终投资组合的稳定性,降低风险。 主要涉及的选股策略如下: (1)量价选股策略 a.本基金利用市场量价类数据对股票进行筛选。基于对中国证券市场的理解,参考主动投资选股的经验,从相对波动性、交易充分性、价格偏好及波动健康程度等角度对股票进行优选打分,通过最终分数的比较淘汰评价较差的对象,从而在全市场进行筛选得到合适的股票组合。 b.本基金会根据市场状况的变化,不定期地对模型进行升级改进,通过增加新的评价角度、改变打分阈值、缩小打分范围等措施,使得最终的投资决策能及时有效地贴合A股市场的实际情况。 c.在量价模型筛选出的股票基础上,利用定量及定性的方式,剔除掉基本面不符合选入标准的成分股,以及限制买入类的股票,进行二次优化。 (2)事件驱动策略 本基金通过定量与定性结合的方式分析股票在特殊时间的异常波动,找到具有预测能力且具备可行性的事件操作方案,获得特殊事件带来的超额投资回报。 本基金对投资组合中的个股权重进行最高比例限制,力争通过分散投资避免个股黑天鹅,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追求收益最大化。 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其他金融工具投资策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于其他金融产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监管机构的规定及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制定与本基金相适应的投资策略、比例限制、信息披露方式等。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认/申购份额通过红利再投资所得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起始日与该认/申购份额最短持有期限起始日相同;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均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调整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并于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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