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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况

基金全称国联沪港深大消费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国联沪港深大消费主题A
基金代码005142(前端)基金类型混合型-灵活
发行日期2017年10月23日成立日期/规模2017年11月16日 / 2.990亿份
资产规模0.18亿元(截止至:2023年12月31日)份额规模0.2989亿份(截止至:2023年12月31日)
基金管理人国联基金基金托管人国泰君安
基金经理人陈荔成立来分红每份累计0.00元(0次)
管理费率1.20%(每年)托管费率0.20%(每年)
销售服务费率0.00%(每年)最高认购费率1.20%(前端)
天天基金优惠费率:0.12%(前端)
最高申购费率1.50%(前端)
天天基金优惠费率:0.15%(前端)
最高赎回费率1.50%(前端)
业绩比较基准中证港股通大消费主题指数收益率(经汇率调整后)*65%+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35%跟踪标的该基金无跟踪标的
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直接从基金产品中扣除,具体计算方法及费率结构请参见基金《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大消费行业中具有持续增长潜力的优质上市公司,以把握中国经济增长以及结构转型带来的消费升级过程中的投资机会,在严格进行风险控制的条件下,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中长期稳定增值。

暂无数据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机制下允许投资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国债、金融债券、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公司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大类资产配置 本基金通过全球宏观经济环境、区域经济发展情况分析,以及内地和香港证券市场走势研究,结合相关类别资产的风险收益水平特征,动态调整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资产的配置比例,构建本基金投资组合。 股票投资策略 (1)大消费主题的定义 本基金所定义的大消费主题包括“衣、食、住、行”各个领域及其相关的消费行业,具体行业包括汽车、建筑装饰、家用电器、农林牧渔、轻工制造、纺织服装、食品饮料、商业贸易,以及电子品消费(供消费者日常使用的电子产品及软件,如手机、音乐设备、电信运营网络、存储介质U盘、杀毒软件等,涵盖计算机、电子、通信行业)、金融消费(如养老保险、银行理财、互联网金融等,涵盖银行、证券、保险行业)、医疗消费(如日常体检、保健品消费、病症治疗等,涵盖生物医药行业)、娱乐消费(休闲服务、传媒、综合)等新兴消费行业,以及由消费升级引领的住房、基础设施升级改造的相关行业。 (2)个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不使用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进行境外投资。 本基金在资本市场互联互通、资金双向流动机制下,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挖掘A股市场和港股市场的投资机会,重点关注港股通标的股票,优先将基本面健康、业绩向上弹性较大、具有估值优势的港股纳入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选股策略,从宏观经济转型消费升级等多个角度出发,通过对境内股票及港股通标的股票的基本面分析和研究,筛选大消费行业中具有长期投资价值的领域,同时从定性和定量的角度,自下而上地分析上市公司的基本面情况和估值水平,精选大消费行业中具有持续增长潜力的优质上市公司。 定量分析 1)成长性指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等; 2)财务指标:毛利率、营业利润率、净利率、净资产收益率、经营活动净收益/利润总额等; 3)估值指标:市盈率(PE)、市盈率相对盈利增长比率(PEG)、市销率(PS)和总市值。绝对估值与相对估值相结合。 定性分析 1)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体现在行业地位、市场占有率、产品、技术、品牌、营销、资源、渠道等多个方面; 2)具有良好的公司管理能力和治理结构。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由于本基金A类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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