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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况

基金全称鹏扬利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鹏扬利泽债券A
基金代码004614(前端)基金类型债券型-中短债
发行日期2017年05月15日成立日期/规模2017年06月15日 / 17.902亿份
资产规模43.25亿元(截止至:2023年12月31日)份额规模40.5144亿份(截止至:2023年12月31日)
基金管理人鹏扬基金基金托管人工商银行
基金经理人陈钟闻焦翠成立来分红每份累计0.16元(4次)
管理费率0.30%(每年)托管费率0.10%(每年)
销售服务费率0.00%(每年)最高认购费率0.30%(前端)
最高申购费率0.40%(前端)
天天基金优惠费率:0.04%(前端)
最高赎回费率1.50%(前端)
业绩比较基准中债总财富(1-3年)指数收益率跟踪标的该基金无跟踪标的
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直接从基金产品中扣除,具体计算方法及费率结构请参见基金《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把投资组合的久期控制在3年以内,在追求本金安全和保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实现超越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暂无数据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可转债(不包括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债券质押式及买断式回购、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基金对可转债、可交换债的投资仅限于一级市场申购,且申购获得的可转债、可交换债不得转换成股票。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包括买入持有策略、久期调整策略、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债券类属和板块轮换策略、骑乘策略、价值驱动的个券选择策略、可转债申购投资策略、国债期货投资策略以及适度的融资杠杆策略等,在有效管理风险的基础上,达成投资目标。 1、买入持有策略 以简单、低交易成本为原则,挑选符合投资需求的标的债券,持有到期后再转而投资新的标的债券。 2、久期调整策略 根据对市场利率水平的预期,在预期利率下降时,增加组合久期,以较多地获得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在预期利率上升时,减小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3、收益率曲线配置 在久期确定的基础上,根据对收益曲线形状变化的预测,确定采用子弹型策略、哑铃型策略和梯形策略,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配置,以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4、板块轮换策略 根据国债、金融债、信用债等不同债券板块之间的相对投资价值分析,增持相对低估的板块,减持相对高估的板块,借以取得较高收益。 5、骑乘策略 通过分析收益率曲线各期限段的利差情况,买入收益率曲线最陡峭处所对应的期限债券,随着所持有债券的剩余期限下降,债券的到期收益率将下降,从而获得资本利得。 6、个券选择策略 用自下而上的方法选择价值相对低估的债券。通过考察收益率曲线的相对位置和形状,对比不同信用等级、在不同市场交易债券的到期收益率等方法,结合票息、税收、可否回购、嵌入期权等其他决定债券价值的因素,从而发现市场中个券的价值相对低估状况。 7、可转债申购投资策略 选择公司基本素质优良、其对应的基础证券有着较高上涨潜力的可转换债券进行申购,并且原则上在其上市交易首日择机卖出。 8、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在进行国债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并积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国债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国债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9、融资杠杆策略 通过分析回购品种之间的利差及其变动,结合对年末效应和长假效应的灵活使用,进行中长期回购品种的比例配置,同时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利用跨市场套利和跨期限套利的机会。

1、本基金的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由于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收取费用情况不同,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若投资者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进行收益分配,收益的计算以权益登记日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12次,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最低不低于已实现收益的5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属于中低风险/收益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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