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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况

基金全称第一创业创享纯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简称第一创业创享纯债
基金代码970071(前端)基金类型债券型-长债
发行日期2012年05月10日成立日期/规模2021年09月02日 / --
资产规模1.71亿元(截止至:2023年12月31日)份额规模1.6297亿份(截止至:2023年12月31日)
基金管理人第一创业基金托管人工商银行
基金经理人崔易成立来分红每份累计0.08元(10次)
管理费率0.50%(每年)托管费率0.14%(每年)
销售服务费率---(每年)最高认购费率---(前端)
最高申购费率0.40%(前端)
天天基金优惠费率:0.04%(前端)
最高赎回费率1.50%(前端)
业绩比较基准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95%+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5%跟踪标的该基金无跟踪标的
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直接从基金产品中扣除,具体计算方法及费率结构请参见基金《招募说明书》

本集合计划投资目标为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宏观经济政策及债券市场走势的前瞻性研究,主要投资于期限较短的公司债、短期融资券等信用债品种,在严格管理风险和保障必要流动性的前提下,为集合计划持有人追求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暂无数据

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机构债、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的可转债)、可交换债、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集合计划不直接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但可持有因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票等权益资产。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本集合计划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10个交易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信用债投资策略 本集合计划将重点投资信用类债券,以提高组合收益能力。信用债券相对央票、国债等利率产品的信用利差是本集合计划获取较高投资收益的来源,本集合计划采用第一创业内部评估体系对债券发行人以及债券的信用风险进行评估。债券研究员根据国民经济运行周期阶段,分析信用债券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发展状况、市场地位、财务状况、管理水平和债务水平等因素,评价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并根据特定债券的发行契约,评价债券的信用级别,确定信用债券的信用风险利差。 信用债投资策略具体包括: (1)久期配置策略 本集合计划以研究宏观经济走势、经济周期所处阶段和宏观经济政策动向等为出发点,采取自上而下分析方法,预测未来收益率曲线变动趋势,并据此积极调整信用债券组合的平均久期,提高债券组合的投资收益。 (2)类属配置策略 本集合计划将对经济周期和债券市场变化,以及不同类型信用债券的信用风险、税赋水平、市场流动性、相对价差收益等因素进行分析,判断信用利差曲线走势,制定和调整信用债券类属配置比例。 (3)个券精选策略 本集合计划将根据发行人的公司背景、行业特性、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流动性等因素,对信用债进行信用风险评估,积极发掘信用利差具有相对投资机会的个券进行投资。 本集合计划采用分散化投资策略,出于更为审慎的流动性及信用风险管理目的,本集合计划投资债券的信用评级不低于AA+级,其中投资于AA+信用等级的信用债不超过信用债资产的50%,投资于AAA信用等级的信用债占信用债资产的50-100%。其中,信用评级为债项评级,若无债项评级或债项评级为短期信用评级的,依照其主体评级。2、收益率曲线策略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代表长、中、短期债券收益率差异变化,相同久期债券组合在收益率曲线发生变化时差异较大。通过对同一类属下的收益率曲线形态和期限结构变动进行分析,首先可以确定债券组合的目标久期配置区域并确定采取子弹型策略、哑铃型策略或梯形策略;其次,通过不同期限间债券当前利差与历史利差的比较,可以进行增陡、减斜和凸度变化的交易。 杠杆放大策略 杠杆放大操作即以组合现有债券为基础,利用买断式回购、质押式回购等方式融入低成本资金,并购买剩余年限相对较长并具有较高收益的债券,以期获取超额收益的操作方式。

1、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集合计划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集合计划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后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计划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集合计划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每一集合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在符合上述原则和具备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况下,自计划成立日起每满3个月进行一次收益分配,分红日为自集合计划成立日起每满3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分配比例不少于可供分配利润的50%; 5、在对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管理人可调整计划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集合计划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长期来看,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集合计划、混合型集合计划,高于货币型集合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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