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全称 | 东证融汇现金管家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基金简称 | 东证融汇现金管家货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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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代码 | 970174(前端) | 基金类型 | 货币型-普通货币 |
发行日期 | 成立日期/规模 | 2022年06月17日 / -- | |
资产规模 | 14.46亿元(截止至:2024年03月31日) | 份额规模 | 14.4632亿份(截止至:2024年03月31日) |
基金管理人 | 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 | 基金托管人 | 中登公司 |
基金经理人 | 应洁茜、郑铮、李卿睿 | 成立来分红 | 每份累计0.00元(0次) |
管理费率 | 0.90%(每年) | 托管费率 | 0.05%(每年) |
销售服务费率 | 0.25%(每年) | 最高认购费率 | ---(前端) |
最高申购费率 | 0.00%(前端) | 最高赎回费率 | 1.00%(前端) |
业绩比较基准 | 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 跟踪标的 | 该基金无跟踪标的 |
在控制投资组合风险,保持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为投资人提供稳定的收益。
暂无数据
本集合计划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现金; 2、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3、期限在1个月以内的债券回购; 4、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超短期融资券; 5、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前款第4项的,其中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的主体信用评级和债项信用评级均应当为最高级(无债项信用评级的以主体信用评级为准);超短期融资券的主体信用评级应当为最高级。信用评级主要参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信用评级,发行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评级机构评级的,按照孰低原则确定评级。 因债券信用评级调整等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集合计划投资范围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集合计划将采取个券选择策略、利率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发掘和利用市场波动提供的投资机会,实现组合增值。 资产配置策略 集合计划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政策形势、信用状况、利率走势、资金供求变化等的综合判断,并结合各类资产的流动性特征、风险收益、估值水平特征,决定集合计划资产在债券、银行存款等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并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利率策略 通过全面研究GDP、物价、就业以及国际收支等主要经济变量,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的可能情景,并预测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分析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及结构。在此基础上,预测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以及金融市场收益率曲线斜度变化趋势。 利用短期市场机会的灵活策略 由于市场分割、信息不对称等情况会造成短期内市场波动;新股、新债发行以及年末效应等因素会使市场资金供求发生短时的波动。这种波动将可能带来一定市场机会。通过分析短期市场机会发生的动因,研究其中的规律,据此调整组合配置,改进操作方法,积极利用市场机会争取获得超额收益。
1、本集合计划每份集合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集合计划收益“每日分配、按月支付”,收益支付方式为现金分红; 3、本计划采用1.00元固定份额净值交易方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日起,本集合计划根据每日计划收益情况,以每万份集合计划暂估净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暂估收益,并在分红日根据实际净收益按月集中支付;当分红日实际每万份集合计划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与暂估值有差异时,管理人向投资者说明造成差异的具体原因; 4、本集合计划根据每日暂估收益情况,将当日暂估收益计入投资人账户,若当日暂估净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暂估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当日暂估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集合计划收益每月集中支付一次。如投资者的累计实际收益为负,则为份额持有人缩减相应的份额;遇投资者剩余份额不足以扣减的情形,管理人将会同销售机构根据相应应急机制保障集合计划平稳运行,并保留对投资者追索的权利; 6、投资者赎回集合计划份额时,其累计未支付收益不一并支付,将在月度分红时支付; 7、投资者解约情形下,管理人将按照当期年化暂估收益率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基准利率孰低的原则对该投资人进行收益分配;如投资者的累计实际收益为负,管理人将会同销售机构根据相应应急机制保障集合计划平稳运行,并保留对投资者追索的权利; 8、当日申购的集合计划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本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集合计划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本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权益; 9、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以及对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管理人可调整集合计划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10、如需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权以登记机构在权益登记日登记的份额体现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权益; 11、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集合计划是一只货币型集合计划,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债券型基金、债券型集合计划、混合型基金、混合型集合计划、股票型基金、股票型集合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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