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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况

基金全称平安证券现金宝现金管理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简称平安现金宝现金管理
基金代码970172(前端)基金类型货币型-普通货币
发行日期成立日期/规模2022年06月24日 / --
资产规模204.01亿元(截止至:2024年09月30日)份额规模204.0144亿份(截止至:2024年09月30日)
基金管理人平安证券基金托管人中登公司
基金经理人朱娟王方舟成立来分红每份累计0.00元(0次)
管理费率0.90%(每年)托管费率0.05%(每年)
销售服务费率0.25%(每年)最高认购费率---(前端)
最高申购费率0.00%(前端)最高赎回费率1.00%(前端)
业绩比较基准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跟踪标的该基金无跟踪标的
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直接从基金产品中扣除,具体计算方法及费率结构请参见基金《招募说明书》

在控制投资组合风险,保持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为投资人提供稳定的收益。

暂无数据

本集合计划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现金; 2、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3、期限在1个月以内的债券回购; 4、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超短期融资券; 5、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前款第4项的,其中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的主体信用评级和债项信用评级均应当为最高级;超短期融资券的主体信用评级应当为最高级。信用评级主要参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信用评级,发行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评级机构评级的,按照孰低原则确定评级。如因债项评级调整等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集合计划投资范围不符合上述规定,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资产配置策略 通过研究宏观经济指标、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和市场资金供求等因素,结合历史与经验数据,对未来一段时间的货币市场利率进行研究预判,根据研究结果确定各类资产配置的比例和期限,并根据市场变化动态调整投资组合。 杠杆投资策略 在对资金面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将回购利率与债券、存款等期限相对较长的资产收益率进行对比,判断利差套利空间,确定杠杆操作策略。在资金面波动增大,回购利率过高等不适宜采用杠杆策略的情况下,将适时降低杠杆比例。 骑乘策略 通过对宏观经济形势、财政及货币政策、利率环境、债券市场资金供求等因素的分析,主动判断利率和收益率曲线可能移动的方向和方式,并据此确定收益资产组合的平均久期。原则上,利率处于上行通道时,缩短目标久期;利率处于下降通道时,则延长目标久期。 类属和品种配置策略 本集合计划的投资工具包括符合要求的债券、同业存单、银行存款、逆回购等品种,由于不同品种具有不同的流动性特征和收益特征,将统筹考虑产品的流动性和收益率要求确定品种配置策略。信用债投资方面,本集合计划将以内部信用评级为主,研究债券发行人所处行业的景气度、市场竞争地位、盈利能力、偿债能力、现金流、外部支持等要素,综合评估发行人的基本面情况,谨慎选择基本面良好、信用利差合理的投资标的。通过投资、信用、风险团队建立投前、投中、投后三道防线,把控信用风险,选取高性价比的行业短券;同业存单和银行存款投资方面,本集合计划在对银行交易对手信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结合报价和流动性要求,选择投资价值较高的品种和交易对手;在逆回购投资方面,基于对资金面走势的判断,选择回购品种和期限,当预判资金面趋松时拉长逆回购期限,当资金面趋紧时缩短逆回购期限。

1、本集合计划每份集合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集合计划收益“每日分配、按月支付”,收益支付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集合计划份额); 3、本计划采用1.00元固定份额净值交易方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日起,本集合计划根据每日计划收益情况,以每万份集合计划暂估净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暂估收益,并在分红日根据实际净收益按月集中支付;当分红日实际每万份集合计划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与暂估值有差异时,管理人向投资者说明造成差异的具体原因; 4、本集合计划根据每日暂估收益情况,将当日暂估收益计入投资人账户,若当日暂估净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暂估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当日暂估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收益月度支付时,如投资者的累计实际未结转收益为正,则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增加相应的集合计划份额;如投资者的累计实际未结转收益等于零时,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集合计划份额保持不变;如投资者的累计实际未结转收益为负,则为份额持有人缩减相应的份额;遇投资者剩余份额不足以扣减的情形,管理人将根据内部应急机制保障集合计划平稳运行; 6、投资者赎回集合计划份额时,于当期月度分红日支付对应的收益; 7、投资者解约情形下,管理人将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基准利率对该投资人进行收益分配; 8、当日申购的集合计划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本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集合计划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本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权益; 9、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以及对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管理人可调整集合计划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10、如需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为确保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权体现其持有的权益,管理人将于以登记机构在权益登记日登记的份额体现投资人持有的权益; 11、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集合计划是一只货币型集合计划,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债券型基金、债券型集合计划、混合型基金、混合型集合计划、股票型基金、股票型集合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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