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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况

基金全称信达月月盈30天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简称信达月月盈30天持有债券
基金代码970129(前端)基金类型债券型-混合一级
发行日期2013年05月20日成立日期/规模2022年02月09日 / --
资产规模7.80亿元(截止至:2023年12月31日)份额规模7.0819亿份(截止至:2023年12月31日)
基金管理人信达证券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
基金经理人王琳徐华成立来分红每份累计0.00元(0次)
管理费率0.50%(每年)托管费率0.10%(每年)
销售服务费率0.20%(每年)最高认购费率---(前端)
最高申购费率0.00%(前端)最高赎回费率0.00%(前端)
业绩比较基准中债总财富(1-3年)指数收益率*85%+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15%跟踪标的该基金无跟踪标的
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直接从基金产品中扣除,具体计算方法及费率结构请参见基金《招募说明书》

本集合计划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暂无数据

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主要包括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债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机构支持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信用衍生品、国债期货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集合计划不直接投资股票或权证,因持有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公司债券所得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应当在其可上市交易后10个交易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集合计划通过密切跟踪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和金融市场运行趋势,自上而下决定类属资产配置及组合久期,并依据内部信用评级系统,挖掘价值被低估的标的券种。本集合计划采取的投资策略主要包括资产配置策略、固定收益类品种投资策略等。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通过主动管理及利差挖掘实现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资产配置策略 本集合计划在《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实施稳健的整体资产配置,根据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将投资范围细分为固定收益类、现金类等资产。通过分析细类资产的收益率水平、风险来源、市场流动性等因素,结合对国内宏观经济运行态势、宏观经济政策变化、证券市场运行状况等因素的深入研究,采取积极的投资策略,对投资组合中各细类属资产进行动态优化配置,以寻求收益、风险、流动性之间的最佳平衡点。 固定收益类品种投资策略 类属配置策略 不同类型的债券在收益率、流动性和信用风险上存在差异,有必要将债券资产配置于不同类型的债券品种以及在不同市场上进行配置,以寻求收益性、流动性和信用风险补偿间的最佳平衡点。本集合计划将在研究国民经济运行状况,货币市场及资本市场资金供求关系,以及不同时期市场投资热点的基础上,判断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等不同债券板块之间的相对投资价值,动态调整组合资产在不同债券类属之间配置比例,增持价值被相对低估的债券板块,减持价值被相对高估的债券板块,借以取得较高收益。 利率债投资策略 本集合计划在债券的投资中主要基于对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的深入分析以及对宏观经济的动态跟踪,采用久期控制下的主动性投资策略,主要包括: 久期控制、期限结构配置等管理手段,对债券市场、债券收益率曲线以及各种债券价格的变化进行预测,相机而动、积极调整。 ①久期控制是根据对宏观经济发展状况、金融市场运行特点等因素的分析确定组合的整体久期,有效的控制整体资产风险。 ②期限结构配置是在确定组合久期后,针对收益率曲线形态特征确定合理的组合期限结构,包括采用集中策略、两端策略和梯形策略等,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整,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信用衍生品投资策略 管理人将依托于公司整体的信用研究团队,当预期某只债券有较高的违约风险时,可以购买对应债券的信用衍生品来控制标的债券的信用风险冲击。 本集合计划按风险管理的原则,以风险对冲为目的参与信用衍生品交易,同时会根据实际情况尽量保持信用衍生品的名义本金与对应标的债券的面值相一致。

1、在符合有关集合计划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集合计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集合计划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集合计划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集合计划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因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原份额)所获得的红利再投资份额的持有期,按原份额的持有期计算; 3、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后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基准日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集合计划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集合计划每一集合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集合计划可供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方可进行收益分配;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集合计划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和集合计划管理人网站公告。

本集合计划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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