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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况

基金全称中信证券增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简称中信证券增利一年A
基金代码900018(前端)基金类型债券型-长债
发行日期2012年09月10日成立日期/规模2021年10月14日 / --
资产规模0.73亿元(截止至:2023年12月31日)份额规模0.6374亿份(截止至:2023年12月31日)
基金管理人中信证券资产管理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
基金经理人田宇成立来分红每份累计0.00元(0次)
管理费率0.60%(每年)托管费率0.10%(每年)
销售服务费率0.00%(每年)最高认购费率---(前端)
最高申购费率0.60%(前端)
天天基金优惠费率:0.06%(前端)
最高赎回费率1.50%(前端)
业绩比较基准一年期银行定期整存整取存款利率(税后)+1%跟踪标的该基金无跟踪标的
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直接从基金产品中扣除,具体计算方法及费率结构请参见基金《招募说明书》

在控制投资组合下行风险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债券投资管理,追求集合计划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暂无数据

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含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地方政府债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等)、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集合计划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也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上买入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因所持可转换债券转股形成的股票、因所持可交换债券换股形成的股票,在其可上市交易后不超过10个交易日的时间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其他品种,集合计划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集合计划将密切关注债券市场的运行状况与风险收益特征,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和金融市场运行趋势,自上而下决定类属资产配置及组合久期,并依据内部信用评级系统和定价模型,深入挖掘价值被低估的标的券种。本集合计划采取的投资策略主要包括利率预期策略、信用债券投资策略、时机策略等。在谨慎投资的基础上,力争实现组合的稳健增值。 1、利率预期策略 (1)久期策略 久期策略是指,根据基本价值评估、经济环境和市场风险评估,并考虑在运作周期中所处阶段,确定债券组合的久期配置。本集合计划将在预期市场利率下行时,适当拉长债券组合的久期水平,在预期市场利率上行时,适当缩短债券组合的久期水平,以此提高债券组合的收益水平。 (2)收益率曲线策略 收益率曲线策略是指,首先评估均衡收益率水平,以及均衡收益率曲线合理形态,然后通过市场收益率曲线与均衡收益率曲线的对比,评估不同剩余期限下的价值偏离程度,在满足既定的组合久期要求下,根据风险调整后的预期收益率大小进行配置,由此形成子弹型、哑铃型或者阶梯型的期限配置策略。 时机策略 (1)骑乘策略 本集合计划将采用骑乘策略增强组合的持有期收益。这一策略即通过对收益率曲线的分析,在可选的目标久期区间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较陡峭处右侧的债券。在收益率曲线不变动的情况下,随着其剩余期限的衰减,债券收益率将沿着陡峭的收益率曲线有较大幅的下滑,从而获得较高的资本收益;即使收益率曲线上升或进一步变陡,这一策略也能够提供更多的安全边际。 (2)息差策略 本集合计划将利用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情形,通过正回购将所获得的资金投资于债券,利用杠杆放大债券投资的收益。 (3)利差策略 对两个期限相近的债券的利差进行分析,从而对利差水平的未来走势做出判断,从而进行相应的债券置换。当预期利差水平缩小时,可以买入收益率高的债券同时卖出收益率低的债券,通过两债券利差的缩小获得投资收益;当预期利差水平扩大时,可以买入收益率低的债券同时卖出收益率高的债券,通过两债券利差的扩大获得投资收益。

1、在符合有关集合计划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集合计划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份集合计划份额每次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集合计划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集合计划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集合计划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后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集合计划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集合计划A类计划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计划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集合计划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集合计划同一类别的每一集合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集合计划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和集合计划管理人网站公告。

本集合计划为债券型集合计划,其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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