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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况

基金全称光大阳光北斗星180天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简称光大阳光北斗星180天滚动C
基金代码860051(前端)基金类型债券型-混合二级
发行日期2013年04月15日成立日期/规模2021年08月30日 / --
资产规模0.26亿元(截止至:2024年09月30日)份额规模0.1557亿份(截止至:2024年09月30日)
基金管理人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基金托管人光大银行
基金经理人张丁陈韵骋成立来分红每份累计0.00元(0次)
管理费率0.30%(每年)托管费率0.10%(每年)
销售服务费率0.30%(每年)最高认购费率---(前端)
最高申购费率0.00%(前端)最高赎回费率0.00%(前端)
业绩比较基准沪深300指数收益率*5%+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90%+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人民币)收益率*5%跟踪标的该基金无跟踪标的
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直接从基金产品中扣除,具体计算方法及费率结构请参见基金《招募说明书》

本集合计划主要投资于债券为主的固定收益类产品,并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通过对不同资产类别的优化配置,充分挖掘市场潜在的投资机会,力求实现集合计划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暂无数据

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含国债、央行票据、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二级资本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型可转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或注册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资产配置策略 本集合计划采用专业的投资理念和分析方法,以系统化的研究为基础,通过对各类固定收益类资产的合理配置获取稳定收益。同时结合新股申购、权益类资产投资等,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争取获得相对较高的资产组合投资收益水平。 (1)战略资产配置策略 本集合计划根据大类资产在不同市场环境下表现出的相关关系,对各类资产进行相对稳定的战略配置,以此降低组合风险,控制资产净值的波动,追求收益稳定。具体来看,本集合计划对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宏观经济政策、市场利率走势、信用利差水平、利率期限结构以及证券市场走势等因素进行分析,同时对各类资产在较长时期的收益与风险特征及各类资产收益与风险间的相关关系进行研究,在合同约定范围内设定战略资产配置比例。 (2)战术资产配置策略 在战略资产配置策略的框架下,本集合计划在对各类资产在未来3至6个月的收益率与风险水平进行预测的基础上,对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进行优化,在严格控制下行风险的前提下,争取稳定投资收益。 权益类品种的投资策略 (1)新股申购策略 本集合计划通过对新股的分析,参考同类公司的估值水平,判断一、二级市场价差的大小,并根据过往新股的中签率及上市后股价涨幅的统计,对新股投资的收益率进行预测,同时综合考虑锁定期间的投资风险以及资金成本,制定新股申购策略。 (2)股票二级市场的投资策略 本集合计划采取自上而下的行业配置与自下而上的个股选择相结合的股票二级市场投资策略。在行业配置方面,除通过对包括产业政策、行业成长性、市场竞争、行业估值等方面进行深入研究以外,根据公司盈利的持续性、稳定性、增长性以及资本回报率调整和修正折溢价,寻找合适的个股。

1、在符合有关集合计划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集合计划可进行收益分配; 2、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集合计划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集合计划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以红利再投资方式取得的集合计划份额的持有到期时间与投资者原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最短持有期到期时间一致,因多笔认购、申购导致原持有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不一致的,分别计算。 3、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后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集合计划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集合计划A类份额、C类份额的销售费用收取方式存在不同,各集合计划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集合计划同一类别的每一集合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集合计划为债券型集合计划,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低于混合型基金、混合型集合计划、股票型基金和股票型集合计划。 本集合计划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集合计划还面临汇率风险、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的风险、以及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的风险等特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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