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全称 | 海通鑫逸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基金简称 | 海通鑫逸债券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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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代码 | 851880(前端) | 基金类型 | 债券型-混合二级 |
发行日期 | 2013年05月07日 | 成立日期/规模 | 2021年09月07日 / -- |
资产规模 | 0.06亿元(截止至:2024年09月30日) | 份额规模 | 0.0622亿份(截止至:2024年09月30日) |
基金管理人 | 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 | 基金托管人 | 上海银行 |
基金经理人 | 钱韬 | 成立来分红 | 每份累计0.00元(0次) |
管理费率 | 0.70%(每年) | 托管费率 | 0.05%(每年) |
销售服务费率 | 0.40%(每年) | 最高认购费率 | ---(前端) |
最高申购费率 | 0.00%(前端) | 最高赎回费率 | 1.50%(前端) |
业绩比较基准 | 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85%+沪深300指数收益率*10%+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 跟踪标的 | 该基金无跟踪标的 |
本集合计划采取稳健的资产配置策略,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品种,严格管理权益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把握相对确定的股票二级市场投资机会,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追求集合计划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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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股票投资策略 在股票投资过程中,本集合计划将控制计划资产净值的波动幅度,特别是下跌风险作为首要因素进行考虑,并严格管理股票的投资比例。 在股票二级市场投资方面,本集合计划采取自上而下的行业配置与自下而上的个股选择相结合的投资策略。在行业配置方面,除通过对包括产业政策、行业成长性、市场竞争、行业估值等方面进行深入研究以外,本管理人将着重分析未来一段时间的通胀水平的变化特征及其成因,选择受益于该运行特征或者受其负面影响最小的行业进行重点投资。在个股选择方面,本管理人将精选满足以下特征的公司进行谨慎的投资: 1)企业治理结构良好,管理层诚信尽职,重视股东利益,能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正确地制定和调整发展战略,经营管理能力能适应企业规模的需要; 2)公司财务透明、清晰,资产质量及财务状况较好,拥有良好的历史盈利记录; 3)企业的主营产品或服务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企业在经营许可、规模、资源、技术、品牌、创新能力等方面具有竞争对手在中长期时间内难以模仿的竞争优势; 4)根据企业业绩的长期增长趋势以及同类企业的平均估值水平,应用管理人设计的估值模型,价值被市场低估的企业。 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集合计划同时关注港股市场投资机会,将通过国内和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本集合计划将重点关注:(1)管理人的研究团队重点覆盖的行业中,属于港股通的有代表性的行业龙头公司;(2)具有行业稀缺性的香港本地和外资公司;(3)与A股同类公司相比具有估值优势的公司。本集合计划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的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港股,集合计划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现金类资产投资策略 本集合计划将在确定总体流动性要求的基础上,结合不同类型货币市场工具的流动性和货币市场预期收益水平、银行存款的期限、债券逆回购的预期收益率来确定现金类资产的配置,并定期对现金类资产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以及投资品种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集合计划将根据本集合计划的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其它策略 管理人根据市场的发展,以为客户最大化地获取收益为原则,可以在风控原则内前瞻性地运用其他策略。
1、在符合有关集合计划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集合计划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份集合计划份额每次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集合计划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集合计划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集合计划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因红利再投资转换的份额类别,与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在收益分配基准日持有的份额同属一个类别;如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持有多个类别份额的,则根据不同类别收益分配方案分别计算该类别红利再投资份额; 3、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后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集合计划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集合计划A类份额、C类份额的费用收取方式存在不同,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对应的可供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集合计划同一类别每一集合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集合计划属于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预期风险和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股票型基金、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货币市场基金。 本集合计划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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