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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信增利基金(519993)公告内容
长信增利(519993)招募说明书
基金简称:长信增利 基金代码:519993

    长信增利动态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06年8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6]180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六年九月
    目 录
    重要提示 1
    一、绪言 1
    二、释义 2
    三、基金管理人 6
    四、基金托管人 15
    五、相关服务机构 19
    六、基金的募集 24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27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8
    九、基金的投资 38
    十、基金的财产 45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47
    十二、基金收益与分配 52
    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 54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6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57
    十六、风险揭示 62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65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68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81
    二十、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94
    二十一、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96
    二十二、备查文件 97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长信增利动态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长信增利动态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招募说明书 指《长信增利动态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即用于公开披露本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基金的募集、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份额的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的投资、基金的业绩、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收益与分配、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会计与审计、基金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其他应披露事项、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本合同、基金合同 指《长信增利动态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长信增利动态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发售公告 指《长信增利动态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指《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管理人 指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代销机构 指依据有关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期间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巨额赎回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申购申请总数-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销售服务费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向基金管理人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股票红利、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抗拒、不能避免且在本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600号浦项商务广场1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汉口路130号3-4楼
    设立日期:2003年4月28日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田丹
    电话:021-63212222
    传真:021-63217686
    联系人:李毅
    股权结构: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资490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49%;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资3433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34.33%;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出资1667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16.67%;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下设董事会和监事会。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组成公司的经营管理层。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和组织管理原则,结合基金管理的业务特点,在经营管理层下设内部控制委员会和投资决策委员会等两个非常设委员会,以及金融工程部、投资管理部、固定收益部、交易管理部、基金事务部、市场开发部、信息技术部、监察稽核部、综合行政部等九个职能部门,并根据公司发展需要设北京分公司。
    公司现有员工56人,其中:博士学历5人,占8.96%;硕士学历24人占42.9%;本科学历19人,占33.9%;专科学历8人,占14.3%。具有海外留学或工作经历的6人,占10.7%。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董事长田丹先生,48岁,中共党员,硕士,经济师。曾任湖北省军区参谋、秘书,中国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金融调研处科长,湖北证券公司证券交易部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三峡证券公司副总经理,湖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副总裁,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副总裁、财务负责人,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裁。现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董事叶烨先生,41岁,中共党员,博士。1993年进入证券行业,12年金融证券行业经验。先后在君安证券、国泰君安证券从事投资银行、营业部管理业务。曾任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总部总监。现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董事胡运钊先生,58岁,中共党员,硕士。曾任湖北省经委处长,黄石市副市长、市委常委委员、常务副市场,湖北省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现任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
    董事袁永林先生,57岁,中共党员,大专。曾任松江县泗联公社建筑站党委书记,松江县洞泾乡毛纺厂厂长、党支部书记,松江县洞泾乡工业公司经理、党支部书记,上海海欣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现任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
    董事王岺先生,57岁,中共党员,硕士,高级工程师。曾任武汉钢铁(集团)公司硅钢片厂计划员、科长、车间主任,武汉钢铁(集团)公司热轧厂热轧车间副主任、武汉钢铁(集团)公司总经理助理、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武汉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副总经理,现任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兼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董事沈岩先生,42岁,中共党员,硕士。曾任正大联合企业管理顾问公司企业顾问、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现任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董事李国洪先生,45岁,本科,曾在武汉市人民政府工作,曾任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资产保全事业部总经理,现任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
    独立董事朱恒先生,58岁,中共党员,本科,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人民银行、农业银行上海市奉贤支行副行长,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副行长,万国证券公司、申银万国证券公司董事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行长,上海轻工控股(集团)公司监事会主席。
    独立董事余秉立先生,55岁,中共党员,本科,注册会计师。历任武汉市财政局副科长、武汉市政府财贸办公室副科长、武汉市财政局副科长至副局长、武汉市审计局局长、党组书记、湖北省财政金融贸易办公室副主任、副书记、现任审计署驻武汉特派办特派员、书记、审计署驻武汉特派办正局级审计员。
    独立董事黄宪先生,52岁,中共党员,博士,博士生导师,曾任武汉大学教师、商学院副院长,美国新泽西西东大学访问学者,武汉大学珞珈城市信用社副董事长,中港合资武新公司财务总经理。
    独立董事宋晓燕女士,34岁,中共党员,博士。曾任武汉大学管理学院国际金融系教师,现任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师。
    2、监事会成员
    监事郭自祥先生,51岁,硕士,曾任武钢二钢厂宣传部部长、武钢工会副书记、副主席,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办公室主任,现任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主任。
    监事柳扬先生,硕士,审计师,证券从业经历10年。曾任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部会计员、核算部经理、总经理助理,现任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部总经理。
    监事王罗洁女士,50岁,本科,会计师,曾任核工业部国营792矿统计员、计划科长,上海海欣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副经理、经理、财务副总监,现任上海海欣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监事覃波先生,32岁,中共党员,本科,证券、基金从业经历9年。曾任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债券基金事业部市场部主管、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市场开发部区域经理、营销策划部副总监,现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市场开发部总监。
    监事李超先生,37岁,中共党员,大学本科,证券从业经历11年。曾任三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稽核部稽核员、稽核主管、上海总部财务经理、稽核总部副总经理,亚洲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稽核总部副总经理、合规部总经理。2004年7月加入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现任职于公司市场开发部。
    3、经理层成员
    总经理叶烨先生,(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4、督察长
    周永刚先生,硕士,经济师。曾任湖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武汉自治街营业部总经理,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方总部总经理兼北京展览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纪业务总部副总经理兼上海代表处主任、上海汉口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现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督察长。
    5、基金经理
    曾芒先生,35岁,经济学博士。2005年获得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政治经济学博士学位,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曾就职于上海海通证券公司武汉营业部、上海智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南京智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华正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先后从事自营、证券投资管理、企业研究等工作,有较丰富的证券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投资管理业绩。2005年7月加入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管理总部,现拟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叶烨先生,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张大军先生,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管理总部总监兼长信银利精选基金基金经理。
    李小羽先生,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监。
    骆泽斌先生,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研究部总监。
    7、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季度、半年度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9、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下列禁止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督;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
    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1)贬低同行以抬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高度重视内部风险控制,建立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和控制体系,从制度上保障本基金的规范运作。
    1、内部风险管理体系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不可抗力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程序,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 投资风险管理;
    (2) 交易风险管理;
    (3) 巨额赎回风险管理;
    (4) 基金注册登记风险管理;
    (5) 基金核算风险管理;
    (6) 市场开发风险管理;
    (7) 信息披露风险管理;
    (8) 不可抗力风险管理。
    2、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情况
    建立健全基金管理公司的规章制度是基金管理公司的基础性工作,也是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重要措施。除《公司章程》外,基金管理人还制定了以下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遵循的原则
    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制度应当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员工。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员工不得拥有超越制度约束的权利。
    独立性原则:公司在精简的基础上设立能够充分满足公司经营运作需要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自有资产、基金资产和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机构、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投资、交易、研究策划、市场开发等相关部门,应当在空间上和制度上适当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当制定严格的审批程序和监管措施。
    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保持与业务发展的同等地位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制度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风险控制指标体系, 使风险控制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人力资源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3)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内部控制委员会、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及公司其他部门、各岗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风险控制责任。
    a、董事会:全面负责公司的风险控制工作,对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b、经营管理层:负责日常经营管理中的风险控制工作,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c、内部控制委员会:协助经营管理层负责公司风险控制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评估并研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协调处理突发性重大事件或危机事件。内部控制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监察稽核部总监、基金事务部总监、市场开发部总监和部分从事内部控制方面的业务骨干组成;
    d、督察长:负责对公司内部管理、资产运作以及经营管理层、内部各部门、各岗位执行制度及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对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进行评价;
    e、监察稽核部:负责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合法性、合规性、完备性、有效性以及执行情况;对公司经营业务和基金运作情况进行日常稽核;对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全面的监督检查,并及时报告检查结果。监察稽核部独立行使检查权并对经营管理层负责;
    f、业务部门:根据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结合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加强对各项业务和各业务环节的风险控制;
    g、公司各岗位:根据岗位职责和业务操作流程,按业务授权规范操作,严格控制操作风险。
    (4)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措施
    a、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建立、健全了行之有效的内控制度,确保各项业务活动都有适当的授权和明确的分工,确保监察稽核活动的独立性、权威性;
    b、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了明确的岗位分离制度,做到研究、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同时进行空间隔离,建立防火墙,充分保证信息的隔离和保密,从制度上降低和防范风险;
    c、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及时上报各自工作领域中发现的风险隐患,以防范和化解风险;
    d、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建立了内部控制委员会及其风险评估小组,使用适合的程序和方法,确认和评估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建立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减少风险造成的损失;
    e、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计算机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f、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g、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不断提高员工素质和职业技能,防范和化解风险。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民生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正义路4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经叔平
    成立时间:1996年2月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586,721,300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58560758,58560666-8988
    联系人:辛洁 吴杰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民生银行基金托管部共有员工8人,平均年龄35岁,100%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70%以上员工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三)基金托管业务情况
    中国民生银行于2004年7月9日获得基金托管资格,目前已经托管4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截至2006年3月31日,民生银行托管的资金规模总计为32.738亿元人民币。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情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强化内部管理,保障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保证自觉合规依法经营,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保障业务正常运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民生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民生银行稽核监察部、基金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基金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部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基金托管部内设独立、专职的内部监督稽核处,负责拟定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总体思路与计划,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各业务处室风险控制工作的实施。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基金托管部的所有处室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独立性原则:基金托管部设立独立的风险控制处,该处室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相互制约原则:各处室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防火墙原则:托管部自身财务与基金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操作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4、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监督稽核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5、基金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中国民生银行从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监控等五个方面构建了托管业务风险控制体系。
    (1)坚持风险管理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理念。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中国民生银行基金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中国民生银行基金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    (2)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中国民生银行基金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处室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3)建立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风险控制组织结构。托管部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处室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处室、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4)以制度建设作为风险管理的核心。中国民生银行基金托管部十分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业务管理办法、内部控制制度、员工行为规范、岗位职责及涵括所有后台运作环节的操作手册。以上制度随着外部环境和业务的发展还会不断增加和完善。
    (5)制度的执行和监督是风险控制的关键。制度执行比编写制度更重要,制度落实检查是风险控制管理的有力保证。中国民生银行基金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监督稽核处,依照有关法律规章,每两月对业务的运行进行一次稽核检查。总行稽核部也不定期对基金托管部进行稽核检查。
    (6)将先进的技术手段运用于风险控制中。在风险管理中,技术控制风险比制度控制风险更加可靠,可将人为不确定因素降至最低。托管业务系统需求不仅从业务方面而且从风险控制方面都要经过多方论证,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具有较强的自动风险控制功能。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600号浦项商务广场1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汉口路130号3-4楼
    设立日期:2003年4月28日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田丹
    电话:021-63212222
    传真:021-63217686
    联系人:李毅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021)33074848
    公司网站:www.cxfund.com.cn
    2、代销机构:
    (1)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正义路4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经叔平
    电话:010-58560758,58560666-8988
    传真:010-58560794
    联系人:吴杰 辛洁
    客服电话:95568
    网址:http://www.cmbc.com.cn/
    (2)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下路特8号
    法定代表人:明云成
    电话:027-65799980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 毕艇
    客服电话:027-85481900
    网址:www.cz318.com.cn
    (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平路135 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电话:021-62580818-177
    传真:021-62583439
    联系人:芮敏祺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66 021-962588(上海地区)
    网址:www.gtja.com
    (4)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朱利
    电话:010-66568888
    传真:010-66568532
    联系人:郭京华
    客户服务热线:010-68016655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5)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海滨路光大国际贸易中心26楼2611室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联系人:肖中梅
    咨询电话:(020)87555888转各营业网点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0)87557985
    网址:www.gf.com.cn
    (6)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南塔15-16楼
    法定代表人:王明权
    电话:021-68816000
    传真:021-68817271
    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电话:021-68816770
    网址:www.ebscn.com
    (7)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 话: 0755-82943666
    传 真: 0755-82943121
    联系人:石大成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 www.newone.com.cn
    (8)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朝阳门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表人:黎晓宏
    电话:010-6518675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9)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591-7541476
    热线:021-68419125
    联系人:杨胜芳
    网址:www.xyzq.com.cn
    (10)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长沙市黄兴中路63号中山国际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陈学荣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938
    联系人:杜颖灏
    网址:www.xcsc.com
    (11)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大道720号20楼
    法定代表人:肖时庆
    联系电话:021-68562200-3019
    客服热线:021-962506
    联系人:盛云
    公司网址:www.dfzq.com.cn
    (12)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53594566-4125
    传真:021-53858549
    联系人:金芸
    网址:www.htsec.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基金份额,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法定代表人:陈耀先
    电话:010-58598888
    传真:010-58598824
    联系人:刘玉生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负责人:廖海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廖海
    经办律师:廖海、田卫红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东长安街1 号东方广场东2 座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266号49-51楼
    法定代表人:何潮晖
    联系人:黎俊文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 陈思杰
    电话:021-53594666
    传真:021-62881889
    六、基金的募集
    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06年8月28日证监基金字【2006】180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份额的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限、发售渠道、发售对象
    1、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2、发售渠道: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发售公告)。
    3、发售对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二)认购的时间
    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约定(见发售公告及基金代销机构相关公告)。
    (三)募集规模
    本基金不设募集目标规模。
    (四)基金类型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五)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六)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七)认购方式与费率结构
    本基金采取全额缴款认购方式。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1、认购方式及费率
    投资者可选择在认购本基金或赎回本基金时交纳认购费用。投资者选择在认购时交纳的称为前端认购费用,投资者选择在赎回时交纳的称为后端认购费用。
    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认购费用时,按认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具体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   前端认购费率
    M<50万                            1.2%
    200万>M≥50万                     0.9%
    500万>M≥200万                    0.6%
    M≥500万                        1000元
    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认购费用时,按认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N,年)   后端认购费率
    <1年                       1.6%
    [1,3)                      1.1%
    [3,5)                       0.5%
    ≥5年                          0
    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认购的确认
    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者通常可在T+2日到网点查询交易情况,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可以到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
    3、认购的数额约定
    代销网点投资者每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如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含认购费);直销网点首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0万元(如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
    基金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人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4、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进行截位,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其中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5、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认购费用,则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端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前端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利息)-前端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面值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认购费用,则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例1:某投资人投资1万元认购增利动态策略基金,采用前端收费模式,认购利息为3元,认购费率为1.2%,基金份额面值为1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费用=10000×1.2%=120元
    净认购金额=(10000+3)-120=9883元
    认购份额= 9883/1.00=9883份
    即:投资者投资1万元认购增利动态策略基金,认购费用为120元,可得到9883份基金。
    例2:某投资人投资1万元认购增利动态策略基金,采用后端收费模式,认购利息为3元,基金份额面值为1元。则其可得到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3)/1=10003份
    即:投资者投资1万元认购增利动态策略基金,如采用后端收费模式,可得到10003份基金份额。但其在赎回时需根据其持有时间按对应的后端认购费率交纳后端认购费用。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本基金自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募集的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募集的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经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基金合同生效后,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额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具体名单见基金管理人公告)。投资者可按销售机构提供的交易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代销机构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如有变动,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投资者也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者委托的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例如: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公告。
    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另行公告。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的相应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实质影响,并应在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申(认)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采取书面形式、电话、或基金销售机构同意的其他交易形式。基金投资者必须按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申请赎回时,其在销售机构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和赎回的成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约定
    1、代销网点每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如选择前端收费模式,含申购费)。直销网点首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0万元(如选择前端收费模式,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已在直销网点有该基金认购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代销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本基金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8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8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限制进行调整,最迟在调整生效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4、申购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6、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六)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1、申购费
    (1)投资者可选择在申购本基金或赎回本基金时交纳申购费用。投资者选择在申购时交纳的称为前端申购费用,投资者选择在赎回时交纳的称为后端申购费用。
    (2)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时,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前端申购费率
    M<50万                            1.5%
    200万>M≥50万                     1.1%
    500万>M≥200万                    0.8%
    M≥500万                        1000元
    投资者选择红利自动再投资所转成的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3)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时,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费率随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N,年)   后端申购费率
    <1年                       1.8%
    [1,3)                     1.2%
    [3,5)                      0.6%
    ≥5年                          0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后端收费的基金份额,不再收取后端申购费用。
    2、赎回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再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率随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N,年)   赎回费率
    <1年                    0.5%
    [1,2)                   0.3%
    ≥2年                      0
    3、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最高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限额。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决定实际执行的申购、赎回费率,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进行公告。基金管理人认为需要调整费率时,应最迟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赎回费的归属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本基金赎回费的25%归入基金财产所有。
    (八)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1)前端收费模式
    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1:假定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元,申购金额为1万元,采用前端收费模式,申购费率为1.5%,则需负担的申购费用和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前端申购费用=10000×1.5%=150元
    净申购金额=10000-150=9850元
    申购份额=9850/1.1=8954.54份
    即:投资者投资1万元申购本基金,可得到8954.54份基金份额。
    (2)后端收费模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2:某投资人投资1万元申购长信增利动态策略基金,采用后端收费模式,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1=9090.91份。
    (3)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归入基金财产。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1)前端收费模式
    如果投资者在申购(认购)时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认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2)后端收费模式
    如果投资者在申购(认购)时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认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申购(认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面值)×后端申购(认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申购(认购)费用-赎回费用
    例3:某投资者赎回持有期未满一年的长信增利动态策略基金1万份,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元,其在申购时已交纳前端申购费用,则其赎回费用和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1=11000元
    赎回费用=11000×0.5%=55元
    赎回金额=11000-55=10945元
    即该投资者赎回1万份基金,可得金额为10945元。
    例4:假定某投资者申购本基金份额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元,该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并在持有期未满一年时赎回1万份,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为1.8%,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2=12000元
    后端申购费用=10000×1.1×1.8%=198元
    赎回费用=12000×0.5%=60元
    赎回金额=12000-198-60=11742元
    即该投资者赎回1万份基金,可得金额为11742元。
    (3)赎回金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九)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自动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自动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无法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基金申购;
    发生上述1到4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一)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两个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的,可支付部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二)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在单个开放日内,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其赎回申请量占当日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明确作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的表示外,自动转为下一个开放日赎回处理。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准进行计算,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2个交易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或以邮寄、传真等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十三)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和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四)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选择在本基金和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如有)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
    (十五)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进行份额转托管时,投资者可以将其某个交易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托管。办理转托管业务基金份额持有人需在转出方办理基金份额转出手续,在转入方办理基金份额转入手续。对于有效的转托管申请,转出的基金份额将在投资者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后转入其指定的交易账户。具体办理方法参照《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的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只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相关资料。
☆    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须到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处办理。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八)基金的冻结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对上市公司股票按照价值型与成长型进行风格划分,通过对证券市场未来走势的综合研判灵活配置两类风格的股票,从而在风险适度分散并保持组合流动性的基础上超越比较基准,获得长期增值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并上市的股票(含新股配售与增发)、权证、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其中股票包括所有在交易所上市的A股;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可转债等;货币市场工具包括各种回购、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同业存款以及剩余期限在1年以内的短期债券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它品种,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目前国外比较流行的风格轮换策略,以经过品质筛选的沪深A股为基本股票池,根据股票风格管理系统对个股进行风格分类,在量化分析的基础上对价值型和成长型两类风格股票进行主动投资,以获得超过比较基准的持续回报。
    投资策略方面,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策略结构。基金投资策略体系自上而下分为3个层面:战略配置、风格配置和个股选择。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在整个投资体系中,本基金将重点放在风格配置和个股选择层面,这两个层面对基金收益的贡献程度约占80%,战略配置对基金收益的贡献程度约占20%。在风格配置和个股选择层面,本基金将以风格轮换策略为主,辅以多层次个股选择,形成基金最后的投资组合。在投资过程中,本基金的股票风格管理系统和风险控制绩效量化管理平台将提供量化分析方面的决策支持。
    (四)资产配置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股票类资产的比例范围是60%-95%;投资于债券类资产的比例范围是0%-35%;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的比例范围是5%-40%(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5%)。本基金投资于权证、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规定。
    在基金实际管理过程中,本基金具体配置比例将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主动调整,但配置比例不超出上述限定范围。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表9-1 长信增利动态策略基金资产配置比例
    资产类别                                                                                投资对象   资产配置下限(%)   资产配置上限(%)
    股票类资产                                                         所有在国内依法发行的A股、权证                60                95
    债券类资产                                    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包括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等。                 0                35
    货币市场工具   银行存款、各种回购、央行票据、同业存款、短期融资券及剩余期限在1年以内的短期债券等                 5                40
    (五)风格资产配置
    历史数据表明,成长型、价值型两种风格的股票群分别在牛市、熊市的市场环境下有相对更好的市场表现。本基金将结合对宏观经济、市场环境的研判和量化分析平台的决策支持确定基金投资组合的风格配置。
    具体而言,本基金的风格配置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A、根据股票风格管理系统对上市公司股票进行风格划分;
    B、通过对宏观经济周期、通货膨胀水平、资金供求关系等多个因素的判断和对价值风格指数、成长风格指数、市场综合指数的量化分析与比较,进行基金的风格配置转换决策。
    C、参考比较基准中各种风格股票群的相对配置比例,采用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确定投资组合最终的风格配置水平。
    1、风格划分
    本基金的股票风格管理系统首先对价值型和成长型因子的影响因素进行判别分析,确定风险因子及其权重,然后对个股的价值评分和成长评分算术平均,得到每只股票相对应的风格评分,最后对经过品质筛选后的基金股票池中的股票按照风格评分由大到小进行排序。本基金将排名较前的股票确认为成长股;将排名较后的股票确认为价值股;剩余的股票为平衡股。
    影响股票风格的因子有很多,本基金的股票风格管理系统选取的价值因子包括股票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每股主营业务收入、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净额、每股现金红利等因素;选取的成长因子包括每股收益增长率、每股净资产增长率、每股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净额增长率等因素。
    图9-1 长信增利动态策略基金股票风格管理系统
    2、风格配置转换决策
    本基金采用从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两个层面进行风格配置的转换决策。转换决策的原理主要有两个:(I) 在牛市、熊市重点配置成长型、价值型的股票;(II) 根据市场数据和股票的风格划分编制成长风格指数和价值风格指数,根据两种指数的相对表现权衡两种风格的配置转换。
    3、风格配置水平的决定
    风格轮换策略是本基金股票资产配置的主要策略,在对市场演变趋势和风格指数相对表现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基金经理将以获得超额收益为目标确定两类风格资产的具体配置比例。其中配置比例的决定参考两个层面的决策支持:一是市场比较基准中两类风格股票的基准配置比例;二是根据风格指数的历史数据对风格资产进行优化配置。
    在参考基准配置比例并限制偏离幅度的前提下,本基金将根据风格指数的历史表现和未来预期对风格资产进行优化配置。风格指数是表征价值类股票和成长类股票历史综合走势的曲线,通过分析风格指数的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本基金采用均值-方差方法对风格类型进行优化配置,以在一定的风险水平和配置比例约束下实现投资组合期望收益的最大化。
    (六)股票选择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股票,在投资范围上,本基金将经过品质筛选的沪深A股作为基金投资的基础股票池。在保持组合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本基金通过个股品质过滤、公司价值评估、企业素质评价、市场演变趋势等环节的分析和判断,确定投资组合中最终投资的个股。
    (七)债券投资
    为降低基金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本基金将适度投资于债券类资产。债券投资综合考虑收益性、风险性和流动性,在深入分析宏观经济、货币政策以及市场结构的基础上,灵活运用各种投资策略,实现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在个券选择上,本基金将综合运用利率预期、信用等级分析、到期收益率分析、流动性评估等方法来评估个券的风险收益。
    具有以下一项或多项特征的债券,将是本基金重点关注的对象:
    1、有较高信用等级的债券;
    2、在剩余期限和信用等级等因素基本一致的前提下,到期收益率较高的债券;
    3、有良好流动性的债券;
    4、风险水平合理、有较好下行保护的债券。
    (八)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债券投资部分为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复合业绩比较基准为: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70%+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30%
    如果将来出现更合适的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将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在报送监管机构后予以公布。
    (九)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属于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基金品种。
    (十)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形势及前景、有关政策趋向对证券市场的影响等;
    3、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以及利率走势、通货膨胀预期等;
    4、股票、债券、衍生产品等类别资产的预期收益率及风险水平。
    (十一)投资程序
    本基金采取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1、研究策划部提交有关宏观经济分析、投资策略、债券分析、行业分析和上市公司研究等各类报告和投资建议,为投资运作提供决策支持;
    2、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宏观经济形势、利率走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制定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比例等重大决策;
    3、基金经理在遵守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的前提下,拟定投资方案;
    4、投资决策委员对基金经理提交的方案进行论证分析,并形成决策纪要;
    5、基金经理根据决策纪要构造具体的投资组合及操作方案,交由集中交易室执行;
    6、内部控制委员会和风险与绩效评估室定期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绩效和风险评估,并提出风险控制意见;
    7、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环境的变化和实际的需要对上述投资决策程序进行合理的调整。
    (十二)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4、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6、本基金投资股权分置改革中产生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投资于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7、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8、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1-3项以及5-8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十三)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十四)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五)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其构成主要有:
    1、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基金份额所支付的款项;
    2、运用基金资产所获得收益(亏损);
    3、以前年度实现的尚未分配的收益或尚未弥补的亏损。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长信增利动态策略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长信增利动态策略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及其他费用。
    6、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7、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股息红利、债券利息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
    (四)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计算;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
    (2)未上市股票的计算:
    ①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计算;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
    ②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价计算。
    (3)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款(1)、(2)、(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款(1)、(2)、(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
    (3)未上市债券按成本价估值;
    (4)在银行间同业市场交易的债券按成本价估值。
    (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款(1)-(4)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款(1)-(4)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办法:
    (1)从获赠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投资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投资的市场交易收盘价估值;当日无交易的,按照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从获赠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未上市交易的权证投资按市场通行的方法计算出的公允价值估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资产支持证券估值方法:
    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有市场价格的,按照市场价格估值;没有市场价格的应当按照公允原则,按照资产管理、托管行业通行的方法进行估值。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当基金估值出现影响基金份额净值的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责任方追偿。本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4)项、第2(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本基金的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