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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货币A基金(519588)公告内容
交银货币(519588)招募说明书
基金简称:交银货币A 基金代码:519588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6 个月更新一次,并于每6 个月结束之日后的45
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6 个月的最后1 日。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05 年12 月21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5】204 号文核准募
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申请,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者购
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本基金管理人不保证本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过往业
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
证。
目录
一、绪言............................................................ 6
二、释义............................................................ 7
三、基金管理人..................................................... 12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2
  (二)主要成员情况............................................................................................................... 13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5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5
  (五)基金经理承诺............................................................................................................... 16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6
四、基金托管人..................................................... 19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9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说明............................................................................... 21
五、相关服务机构................................................... 23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3
  (二)注册登记机构............................................................................................................... 26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26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27
六、基金的募集..................................................... 28
  (一) 基金募集的依据.......................................................................................................... 28
  (二) 基金类型...................................................................................................................... 28
  (三) 基金运作方式.............................................................................................................. 28
  (四) 基金存续期间.............................................................................................................. 28
  (五) 基金份额的认购.......................................................................................................... 28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30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30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30
八、基金的申购、赎回及其他业务..................................... 31
  (一) 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31
  (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31
  (三) 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31
  (四)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 32
  (五) 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32
  (六)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33
  (七) 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34
  (八) 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4
  (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4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5
  (十一)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35
  (十二)基金的转换............................................................................................................... 36
  (十三)转托管....................................................................................................................... 36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36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36
  (十六)基金的冻结............................................................................................................... 37
九、基金的投资..................................................... 38
  (一) 投资理念...................................................................................................................... 38
  (二) 投资目标...................................................................................................................... 38
  (三) 投资范围...................................................................................................................... 38
  (四) 业绩比较标准.............................................................................................................. 38
  (五) 投资策略...................................................................................................................... 38
  (六) 投资程序...................................................................................................................... 40
  (七) 投资组合限制.............................................................................................................. 41
  (八) 各种资产和负债的剩余期限的确定........................................................................... 43
  (九) 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44
  (十) 风险收益特征.............................................................................................................. 44
  (十一)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44
十、基金的财产..................................................... 45
  (一)基金资产的总值........................................................................................................... 45
  (二)基金资产净值............................................................................................................... 45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45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45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46
  (一) 估值目的...................................................................................................................... 46
  (二) 估值日.......................................................................................................................... 46
  (三) 估值方法...................................................................................................................... 46
  (四) 估值对象...................................................................................................................... 47
  (五) 估值程序...................................................................................................................... 47
  (六)每万份基金净收益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47
  (七) 暂停估值的情形.......................................................................................................... 50
  (八) 特殊情形的处理.......................................................................................................... 50
十二、基金收益与分配............................................... 51
  (一) 基金收益的构成.......................................................................................................... 51
  (二) 基金净收益.................................................................................................................. 51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51
  (四)基金收益公告............................................................................................................... 52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52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3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53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53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54
  (四)基金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率的调整........................................................... 54
  (五)基金税收....................................................................................................................... 54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5
  (一)基金会计政策............................................................................................................... 55
  (二)基金审计....................................................................................................................... 55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56
十六、风险揭示..................................................... 61
十七、《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63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63
  (二)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63
  (三)清算程序....................................................................................................................... 63
  (四)清算费用....................................................................................................................... 63
  (五)基金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63
  (六)基金清算的公告........................................................................................................... 64
  (七)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64
十八、《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65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65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0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76
  (四)争议的解决................................................................................................................... 77
  (五)《基金合同》存放及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77
十九、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79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79
  (二)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80
  (三) 基金财产保管.............................................................................................................. 81
  (四)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83
  (五) 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88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89
  (一)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89
  (二)信息咨询、查询服务................................................................................................... 89
二十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90
二十二、备查文件................................................... 91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货币市
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以及《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
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
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
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
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指《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其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发售公告: 指《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交银施罗德
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
的修订和补充;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指自2004 年6 月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指自2004 年7 月1 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自2004 年7 月1 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自2004 年7 月1 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
《暂行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于2004 年8 月16
日联合发布并于该日施行的《货币市场基金管理
暂行规定》;
《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指自2005 月4 月1 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 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
特别规定>》;
业务规则: 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
务规则》;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招募说明书而言,不包括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
权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农业银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法并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并持有基
金份额的投资者;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的总称;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的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
设立的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销售机构: 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基金代销机
构;
基金代销机构: 指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
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代销协议,代为办理基金
销售服务业务的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直销网点及基
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由其委托办理
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销售服务费: 也称持续销售和服务费用,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
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营销广告费、促销
活动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该笔费用从
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本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
毕基金合同备案手续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之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
的工作日;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 个月的期间;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确认的投资者有效申请工作日;
T+n 日: 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
基金份额的行为;
认购: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份额的
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
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
超过30 日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
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卖出基金
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
超过30 日的时间开始办理;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
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
资者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登记注册的开放式
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
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
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
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银行存款利息、债券利息、买卖
债券差价以及其他合法收益;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指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
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指以最近七日(含节假日)收益折算的年资产收
益率;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
本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
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
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的过程;
摊余成本法: 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票面利率或协议
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
续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
服且在基金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
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
或无法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
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
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
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
止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 号交银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谢红兵
成立日期: 2005 年8 月4 日
注册资本: 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8621-61055050
联系人:刘叶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
字[2005]128 号文批准设立。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股权比例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5%
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30%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5%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下设合规审核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两个专业委员
会,有针对性地研究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相关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
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切实加强对公司运作的监督。
    公司监事会由三位监事组成,主要负责检查公司的财务以及对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公司总体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下设内部控制委员会和投资决策委员会两个
专业委员会和三位总监:市场总监,分管产品开发及市场营销;投资总监,分管研
究、投资和交易;营运总监,分管人力资源、财务、信息技术及清算登记。此外,
监察稽核由督察长协同总经理直接管理。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
式投资管理模式。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就投资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基金
经理、分析师、交易员在投资管理过程中既密切合作,又责任明确,在各自职责内
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
    截止到2005 年10 月20 日,公司有员工40 人,其中62%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
以上学历。
    公司已经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内部监察制度、财务管理制
度、人事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员工行为准则等公司管理制度。
    (二) 主要成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谢红兵先生,董事长,双学士学历。历任交通银行上海分行杨浦支行副行长、
行长、静安支行行长,交通银行总行基金托管部副总经理、总经理。
    吴伟先生,董事,博士学历。历任交通银行总行财会部财务处主管、副处长,
现任交通银行总行预财部副总经理。
    刘海红女士,董事,硕士学历。历任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外汇业务处副处长(主
持工作)、交通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总经理,现任交通银行总行公司业务部副总经
理。
    周翔女士,董事,学士学历。历任交通银行信贷部贷款处副主管、主管、交通
银行信贷部风险资产管理处副处长、交通银行风险资产管理部债权处置处副处长、
处长,现任交通银行资产保全部总经理。
    雷贤达先生,董事、总经理,学士学历,加拿大证券学院和香港证券学院荣誉
院士。历任巴克莱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宝源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执
行董事。曾任中国证监会开放式基金海外专家评审委员会委员。
    葛礼达先生,董事,大专学历。历任施罗德集团信息技术工作集团信息技术部
董事、施罗德集团首席营运官,现任施罗德集团亚太地区总裁。
    孙祁祥女士,独立董事,博士学历,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博士生导师。
    现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风险管理及保险学系主任。
    王松奇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历。历任中国人民大学讲师、中国社会科学院
财贸所金融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员,
北京创业投资协会常务副理事长、秘书长。
陈家乐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历。历任香港科技大学金融学系副教授、教授,
现任香港科技大学金融学系系主任。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尹宝玉女士,监事,学士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交通银行国外业务部总经理、
交通银行常务董事,交通银行系统工会专职副主任、常务董事,交通银行系统工会
主任。
    金玉凤女士,监事,学士学历。历任海通证券有限公司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工
作)、交通银行信托部主任科员、交通银行基金托管部综合处副处长、交通银行资
产托管部客服服务处处长,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裴关淑仪女士,监事,双硕士学位、金融风险管理师(FRM)。历任宝源投资
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资讯科技部主管、业务延续计划的负责人。曾任中国证监会开
放式基金海外专家评审委员会委员,负责营运及IT 部分。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经理。
    3、公司高管人员
谢红兵先生,董事长,双学士学历。历任交通银行上海分行杨浦支行副行长、
行长、静安支行行长,交通银行总行基金托管部副总经理、总经理。
    雷贤达先生,董事、总经理,学士学历,加拿大证券学院和香港证券学院荣誉
院士。历任巴克莱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宝源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执
行董事。曾任中国证监会开放式基金海外专家评审委员会委员。
    吴建中先生,督察长,大专学历。历任交通银行宁波分行副行长、行长,交
通银行风险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交通银行宁波分行行长,党委书记。
    4、本基金基金经理
陈晓秋女士,硕士学历。4 年基金公司债券研究及投资经验;曾任富国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研究策略部和投资部研究员,负责债券及宏观分析、债券投资。
☆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任委员:雷贤达(董事、总经理)
委员: 吴蕙(研究部主管)
陈晓秋(基金经理)
赵枫(基金经理)
赵春来(中央交易室代表)
上述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 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风险管理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
节。
    (2) 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
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
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 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
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稽核
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 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 监事会
是公司常设的监事机构,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会对公司财务、公司董事、总经
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
    (3) 合规审计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监察稽核制度进行检
查评估;审查公司财务,对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投资决策程序和运作流程进行合规
性审议;对公司资产与基金资产的经营进行评估。
    (4) 内部控制委员会
作为总经理下设的专业委员会之一,内部控制委员会负责拟定公司风险管理战
略及政策,制定灾难复原计划及紧急情况处理制度。确保公司风险控制符合标准,
就潜在风险与相关部门协调,审阅公司审计报告及监查情况。
    (5) 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就内部控制制度和执行情况独立地履
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定期和不定期地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
情况。
    (6) 监察稽核部
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并为每一个
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现
业务目标。
    (7) 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
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
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 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 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通过高管人员关于内控的明确分工,确保各项业
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独立,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
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 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
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 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
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 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建立了风险评估机制,通过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
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
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 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对可能
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
指数趋势、行业及个券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
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 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
责所在,控制风险。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2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三环北路100 号金玉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成立日期:1979 年2 月23 日
注册资本:1338.6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发(1979)056 号
联系电话:(010)68424199
传真:(010)68424181
联系人:李芳菲
邮政编码:100036
  2、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中国农业银行是我国最大的商业银行之一,目前在国内有37 家分行、营业机
构遍布城乡,是我国营业网点最多、机构覆盖面最广的金融机构。同时,中国农业
银行开通了全国专用数据通讯网,拥有先进的银行清算系统和安全、高效的清算、
交割能力,已实现先进的电子联行、资金汇划的实时清算和汇划、对帐、清算三位
一体,能使客户资金在同城或异地的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
    3、基金托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1998 年5 月,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
批准成立,内设运行处、核算管理处、市场开发处、客户服务处、综合管理处、监
督处和境外资产托管处,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清算、核算、交易监督快
捷处理系统,现有员工50 名。
    4、主要人员情况
杨明生先生:中国农业银行党委书记、行长。49 岁,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
    曾任中国农业银行辽宁省分行办公室副主任,农行沈阳市分行副行长、党组成员,
农行工业信贷部主任助理、副主任、主任,农行天津市分行副行长、党组副书记(主
持工作),农行天津市分行行长、党组书记,农行副行长、党委副书记。现任农行
党委书记、行长。
    杨琨先生:中国农业银行副行长。46 岁,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
农业银行人事部劳动工资处处长,农行人事教育部副主任,农行市场开发部总经理,
中国农业银行行长助理兼农行安徽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现任中国农业银行副行
长。
    张军洲先生:基金托管部总经理。42 岁,博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农业银行
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农行总行法律事务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现
任基金托管部总经理。
    刘树军先生:基金托管部副总经理。45 岁,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高级
记者。曾任中国农业银行长春分行办公室主任、农行总行办公室正处级秘书,农行
总行信贷部工业信贷处处长。现任基金托管部副总经理。
    王勇先生:基金托管部副总经理。50 岁,大学,高级经济师,曾任财政部国债
金融司处长、中央国债登记公司总经理。现任基金托管部副总经理。
    5、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止2005 年9 月30 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基
金如下:基金裕阳、基金裕隆、基金汉盛、基金景阳、基金景博、基金景福、基
金兴业、基金天华、基金同德、基金景业、基金鸿阳、基金丰和、基金久嘉、富
国动态平衡开放式基金、长盛成长价值开放式基金、宝盈鸿利收益开放式基金、
大成价值增长开放式基金、大成债券开放式基金、银河稳健开放式基金、银河收
益开放式基金、长盛中信债券开放式基金、长信利息收益开放式基金、长盛动态
精选开放式基金、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基金、天同保本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银利精选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证券投资基金、鹏华货币市场基金和国联分红增利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货币、新世纪优选分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精
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金规模达570.16 亿份基金份额。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说明
  1、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使业务的稳健运行、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有关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内部监督委员会直接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
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基金托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
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
务操作流程,可以使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
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
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
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
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投资比例
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
通过核查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同
时记录工作日志。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违
反《基金合同》约定的,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基金的投资比例、基
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
益分配等事项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及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上述事项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机构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银城中路188 号交银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谢红兵
成立日期:2005 年8 月4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2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8621-61055023
联系人:彭娅
客户服务热线:021-61055000
网址:www.jysld.com
  2. 代销机构
  (1) 中国农业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2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三环北路100 号金玉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联系电话:(010)68297268
传真: (010)68297268
联系人:蒋浩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abchina.com
  (2)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仙霞路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842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 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28 号上海证券大厦南塔1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28 号上海证券大厦南塔14 楼
法定代表人:王明权
电话:(021)68816000
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电话: 021-68816000
网址:www.ebscn.com
  (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延平路135 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联系人:芮敏棋
电话:(021)62580818
传真:(021)625694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5) 中信建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原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表人:黎晓宏
电话:(010)65186080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魏明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8(免长途费)
网址:www.csc108.com
  (6)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53858553
传真:(021)53858549
联系人:金芸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1,021-962503
网址:www.htsec.com
  (7)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海滨路光大国际贸易中心26 楼2611 室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电话:(020)87555888-875
传真:(020)87557987
联系人:肖中梅
网址:www.gf.com.cn
  (8)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朱利
电话:(010)66568613;(010)66568587
联系人:赵荣春、郭京华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9)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511
传真:0755-82943237
联系人:黄健
网址:www.newone.com.cn
  (10)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99 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68419974
传真:(021)68419867
联系人:杨盛芳
网址:www.xyzq.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
基金或变更上述代销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 号投资广场23 层
法定代表人:陈耀先
电话:(010)58598839
传真:(010)58598834
联系人:朱立元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机构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南路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南路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 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廖海
经办律师:廖海、吕红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 号30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 号30 楼
法定代表人:郑树成
联系电话:8621-61418888
传真: 8621-63350177
联系人:王鹏程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鹏程、刘明华
六、基金的募集
  (一) 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204 号文批准募集发售。
    (二) 基金类型
货币市场基金
  (三)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 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 基金份额的认购
  1、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方式和对象
  (1)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 个月(详见发售公告及代销机
构相关公告)。
    (2)销售渠道:本公司的直销网点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发售公
告)。
    (3)销售对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
    2、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制
  (1)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
    (3)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经正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
撤销。
    (4)认购最低限额: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认购单笔最低限额
为人民币1,000 元;投资者通过直销网点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 万元。
    (5)募集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3、基金份额的面值
本基金份额面值为1.00 元人民币。
  4、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为零。
    5、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认购总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的份数以四舍五入的方法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四舍五入部分
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举例如下:
    假设某投资者以10,000 元认购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募集
期发生的利息为6.65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数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总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10,000+6.65)/1.00
=10,006.65 份
即若基金投资者投资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在此期间产生了6.65
元的利息,可获得10,006.65 份基金份额。
    6、认购的程序
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均在发售公告中
详细列明,详情请参见发售公告。
    7、基金募集期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帐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
得动用。
    8、认购的确认
当日(T 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者通常可在T+2 日到网点查询交
易情况,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可以到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
    9、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有,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截位,
截位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其中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
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 人的条件
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后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后的10 日
内聘请验资机构验资,并在收到验资报告后10 日内依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
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
资者所有。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1、基金募集期满,未能达到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在募集期届
满后30 天内退还投资者。
    2、若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八、基金的申购、赎回及其他业务
  (一) 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1、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
  2、办理本基金代销业务的各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投资者可通过上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本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情况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销售机构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的交易时间。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
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申购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最迟不超过30 个工作日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开放申购公告中规定。
    3、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最迟不超过30 个工作日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开放赎回公告中规定。
    4、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 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 “确定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 元。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投资者在赎回持有的基金份额时,赎回份额对应的待支付收益将与赎回份额一
起结算并支付。
  4.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申(认)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
回。
    5.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交付款项后,申购申
请方为有效。
    6. 当日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在变更
上述原则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变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
  1、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申购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投资者通过
直销中心申购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赎回份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基金份额赎回。
    单笔赎回不得少于500 份;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
额不足500 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剩余份额一次
性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申购的金额
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和《信
息披露特别规定》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 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销售机构公布的其他方式。
    2. 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与通知
正常情况下,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
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查询申
购、赎回的成交情况。
  3. 申购和赎回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在T+2日(包括该日)
内从托管帐户将赎回款项划出,经销售机构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在发
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4.申购和赎回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申请受理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
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可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
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假定T 日某投资者投资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
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1.00=10,000 份
申购份数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四舍五入
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2.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该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
例二:假定某投资者在T 日赎回10,000.00 份本基金,且假设该10,000 份基
金份额对应的未支付收益为15.00 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1.00+15.00=10015.00 元
赎回总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2 位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四舍五入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3、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公告前一工作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
益率。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七)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为零。
    (八)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1)到(5)项暂停申购情形时,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基金
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
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备案。已
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的,可支付部分按每
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
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
日予以支付。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项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
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 个工作日,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
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赎回
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该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总份额后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
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予以延期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依照上述规定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准计算赎回金额,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两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本基金连续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
支付时间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十一)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为一日,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每
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日但少于两周,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
金管理人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每两周重复刊
登暂停公告一次。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    (十二)基金的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按规定申请将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十三)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在不同
销售网点之间进行份额转移。
    进行份额转托管时,投资者可以将其某个交易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
转托管。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
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
法可投资于本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
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
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九、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理念
在严格控制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通过合理安排组合期限结构、积极选择投
资工具,获取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 投资目标
本基金属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目标是在力求本金稳妥和资产充分流动性的
前提下,追求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三) 投资范围
  1、现金;
  2、通知存款;
  3、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4、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
  5、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6、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四) 业绩比较标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六个月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
    本基金管理人认为,业绩的选择标准需要合理、透明,为广大投资者所接受。
    本业绩比较基准是投资者最熟知、最容易获得的低风险收益率。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基准不再适用,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发展
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调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业绩基准的
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五) 投资策略
  1、短期利率水平预期策略
深入分析国家货币政策、短期资金市场利率波动、资本市场资金面的情况和流
动性的变化,对短期利率走势形成合理预期,并据此调整基金货币资产的配置策
略。
    2、收益率曲线分析策略
根据收益率曲线的变化趋势,采取相应的投资管理策略。货币市场收益率曲线
的形状反映当时短期利率水平之间的关系,反映市场对较短期限经济状况的判断
及对未来短期经济走势的预期。
    3、组合剩余期限策略、期限配置策略
通过对组合资产剩余期限的设计、跟踪、调整,达到保持合理的现金流,锁定
组合剩余期限,以满足可能的、突发的现金需求,同时保持组合的稳定收益;特
别在债券投资中,根据收益率曲线的情况,投资一定剩余期限的品种, 稳定收益,
锁定风险,满足组合目标期限。
    4、类别品种配置策略
在保持组合资产相对稳定的条件下,根据各类短期金融工具的市场规模、收益
性和流动性,决定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再通过评估各类资产的流动性和收益性
利差,确定不同期限类别资产的具体资产配置比例。
    5、流动性管理策略
在满足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的资金需求前提下,通过基金资产安排(包括现
金库存、资产变现、剩余期限管理或以其他措施),在保持基金资产高流动性的前
提下,确保基金的稳定收益。
    6、无风险套利策略
无风险套利策略包括:
    跨市场套利策略:根据各细分短期金融工具的流动性和收益特征,动态调整基
金资产在各个细分市场之间的配置比例。如,当交易所市场回购利率高于银行间
市场回购利率时,可增加交易所市场回购的配置比例;另外,还包括一级市场发
行定价和二级市场流通成交价之间的无风险套利机会。
    跨品种套利策略:根据各细分市场中不同品种的风险参数、流动性补偿和收益
特征,动态调整不同期限结构品种的配置比例。
    7、滚动配置策略
根据具体投资品种的市场特性,采用持续滚动投资的方法,以提高基金资产的
整体持续的变现能力。如,对N 天期回购协议进行每天等量配置,提高基金资产
的流动性;在公开市场操作中,跟随人民银行每周的滚动发行,持续同品种投资,
达到剩余期限的直线分布。
  (六) 投资程序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确定本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组合基准剩余期限、
回购最高比例等重大投资决策。
    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投资范围内制定并实施具体的投资策略,
向中央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
    中央交易室设立债券交易员,负责执行投资指令,就指令执行过程中的问题
及市场面的变化对指令执行的影响等问题及时向基金经理反馈,并可提出基于市
场面的具体建议。中央交易室同时负责各项投资限制的实现监控以及本基金资产
与公司其他基金之间的公平交易控制。”
具体的投资管理程序如下:
    1、决策依据
①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依法决策是本基金进行
投资的前提;
② 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这是本基金投资
决策的基础;
③ 投资品种的风险—收益特征。在充分权衡投资对象的收益和风险的前提下
作出投资决策,是本基金维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保障。
    2、决策程序
① 投资部策略分析师、固定收益产品分析师、定量分析师各自独立完成相应
的研究报告,为投资策略提供依据;
② 投资决策委员会每月召开投资策略会议,决定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和投资
重点等;
③ 投资总监定期召集投资例会,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定,结合市场和公
司基本面的变化,决定具体的投资策略;
④ 基金经理依据策略分析师的宏观经济分析和策略建议、固定收益产品分析
师的债券市场研究和券种选择、定量分析师的定量投资策略研究,结合本
基金产品定位及风险控制的要求,在权限范围内制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
案;
⑤ 基金经理根据基金投资组合方案,向中央交易室下达交易指令;
⑥ 中央交易室执行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对交易情况及时反馈;
⑦ 定量分析师负责完成有关投资风险监控报告及内部基金业绩评估报告。
    投资决策委员会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情况的需要,对上述投资管理程序
作出调整。
    (七) 投资组合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397 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投资于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
化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前,本基金暂不投
资于交易所债券;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2、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如下投资限制:
    (1)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超过180 天;
  (2) 本基金不得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不得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
降低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3) 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本基金的投资组合中,债券正回购的资金
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20%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4) 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
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 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97 天;
  (6) 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百分之三十;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五;
  (7)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
  (8) 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9) 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0)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导致投资组合超过以上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另有规定时,从
其规定。
    3、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 级或相当于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 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
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 级或相当于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② 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
若中国主权评级为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BBB+级);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二十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4、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将基金财产用于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发
行的股票或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对上述事项,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发生变动,基金管理人有权依据新的规定相应修改
本第(七)部分“投资组合限制”中的相关条款,并依法在指定媒体公告,但不
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 各种资产和负债的剩余期限的确定
  1、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公式如下:
    负债+债券正回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剩余期限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负债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剩余期限- 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
∑ ∑ × × ×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
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
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
的逆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
债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正回购、买断式
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债券
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 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0 天;证券清算款
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
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 一年以内(含一年)银行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
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 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
以下情况除外: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 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
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 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
天数计算。
    (6)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 短期融资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短期融资券到期日所剩余的天数计
算。
    (9) 其他情况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确定。
    (九) 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 风险收益特征
本货币市场基金是具有较低风险、中低收益、流动性强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
    (十一)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或其他权利人的
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的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其构成主要有:
    1、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基金份额所支付的款项;
  2、运用基金财产所获得收益(亏损);
  3、以前年度实现的尚未分配的收益或尚未弥补的亏损。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
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
金证券账户、以“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
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
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
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5、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管理费、托管
费及其他费用。
    7、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
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出的基金份额收益。本基金采用固定份
额净值,基金帐面份额净值始终保持为1.00 元。
    (二)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三) 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
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或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
提收益或损失。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前,本基金暂不
投资于交易所债券。
    本基金目前投资工具的估值方法如下:
    (1) 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银行实际协议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2) 基金持有的回购协议(封闭式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协议利率在实际持
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3) 基金持有的附息债券采用折溢价摊销后的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计提应
收利息;
  (4) 基金持有的贴现债券采用购入成本和内含利息列示,按购入移动成本和
到期兑付面值之间的收益,在剩余期限内每日计提应收利息;
  (5) 基金持有的买断式回购以协议成本列示,所产生的利息在实际持有期间
内逐日计提。回购期间对涉及的金融资产根据其资产的性质进行相应的估值。回
购期满时,若双方都能履约,则按协议进行交割。若融资业务到期无法履约,则
继续持有现金资产,实际持有的相关资产按其性质进行估值。
    2、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即使存在上述情况,基金管理人若采用上述(1)-(5)规定的方法为基金财产进行了
估值,仍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3、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
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市场利率和交易价格,对基金持有的
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25%时,基金管
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
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
  4、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最新规定估值;
  5、采用本估值方法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波动带来的影响:
    1)适用摊余成本法时,各估值对象的溢折价按剩余存续期、利息收入按剩余
期限摊销平均计入基金资产净值;
2)适用影子定价法对估值对象进行调整时,调整差额于当日计入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资产净值可能产生相应的波动。
    6、上述估值方法如有变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公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值对象
本基金依法持有的银行存款、各类有价证券和应收款项以及其他投资等资产。
    (五) 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加
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
对同时进行。
    (六)每万份基金净收益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本基金的估值采用四舍五入方式,每万份基金净收益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四位,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保留到小数点后三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四位或基金七日年化收益
率小数点后三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当基金管理人确认已经发生估值错误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公告并予
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
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
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
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
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
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
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
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
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
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
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
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
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
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
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
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
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 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 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2、3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
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利息收入、买卖证券差价收入、银行存款利息
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基金收益。
    (二) 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
余额。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原则遵循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并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每日分配、按月支付”。本基金收益根据每日基金收益公告,以每万份
基金份额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并分配当日收益,每月集中支付收益,
使基金帐面份额净值始终保持1.00 元。投资者当日应付收益的精度为0.01 元,
如应付收益计算结果为正,则小数点后第三位采用截位的方式,如应付收益计算
结果为负,则小数点后第三位采用非零即入的方式,因截位或用非零即入形成的
余额归入基金财产,参与第二个工作日的分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
者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
时,为投资者不记收益。
    3、本基金每日收益计算并分配时,以人民币元方式簿记,每月累计收益支付
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赎
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者在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时,其累计收益为负值,
则将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若投资者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时,其收益将立即结清,
若收益为负值,则将从投资者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4、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
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5、本基金收益每月集中结转一次,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一个月不结转。每月结
转时,若投资者帐户的当前累计收益为正收益,则该投资者帐户的本基金份额体
现为增加;反之,则该投资者帐户的本基金份额体现为减少。除了每月的例行收
益结转外,每天对涉及有赎回等交易的帐户进行提前收益结转,处理方式和例行
收益结转相同。
    6、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应于实施更改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和《信
息披露特别规定》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基金收益公告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将于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公告截
止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前
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本基金每一工作日公告截止日前一工作日(含节假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基金收益公告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后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份额总额]×10000
期间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1
  ( / ) 10000
n
w w
w
r s
=
× ∑
其中,r1 为期间首日基金净收益,s1 为期间首日基金份额总额,rw为第w 日基金
净收益,sw 为第w 日基金份额总额,rn 为期间最后一日基金净收益,sn为期间最后一
日基金份额总额。
    上述收益的精度为0.0001 元,第5 位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
    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 100 10000 / 365
7
7
1
×
..
.
..
.
×
.. .
..
.∑=i
i R
其中Ri 为最近第i 个公历日(包括计算当日,i=1,2,…,7)的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采用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三位。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本基金
按日计算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费用。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基金合同》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
中扣除。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33%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3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付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
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在通常情况下,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销售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    基金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营销广
告费、促销活动费、持有人服务费等。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4-8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
产中列支。其他具体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依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四)基金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率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
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 基金税收
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类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基金募集所在会计
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金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
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由
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