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投亚太(377016)招募说明书 |
| 基金简称:上投亚太 基金代码:377016 |
| 上投摩根亚太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07年9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7】274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拟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与《基金合同》等,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要承担相应风险。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境外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本基金投资中出现的风险主要分为两类,一是境外投资风险,包括海外市场风险、汇率风险、政治风险等;二是基金运作风险,包括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会计核算风险、税务风险、交易结算风险等。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亚太地区证券市场以及在其他证券市场交易的亚太企业,投资市场包括但不限于澳大利亚、韩国、香港、印度及新加坡等区域证券市场(日本除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投摩根亚太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基金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上投摩根亚太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工商银行”) 4.基金合同:指《上投摩根亚太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或本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上投摩根亚太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上投摩根亚太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是基金份额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7.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8.《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9.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0.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11.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授权的代表机构 12. 中国有关监管部门: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设立的境内金融监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等有关监管机构 13.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4.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本基金的自然人 15.机构投资者:指依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本基金的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6.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的合称 17.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18.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19.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0.直销机构:指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1.代销机构:指符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2.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3.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4.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成立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收到其书面确认的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限: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周一至周五,但国内的节假日及中国外汇市场暂停交易日除外 32.T日:指经基金管理人确认的投资人有效申请日 3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4.开放日: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35.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具体时间见相关基金募集文件 34.业务规则:指《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运作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5.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6.申购:指在基金存续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7.赎回: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38.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的业务规则在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39.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40.巨额赎回: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买卖外汇差价,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4.基金份额净值:指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4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46.境外托管人: 是指由托管人委托,办理境外托管业务的境外商业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 47.投资顾问:是指为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提供境外证券投资咨询、市场信息, 运作平台,运作服务等顾问服务的投资机构 48. 境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 50.境外: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任何国家与地区,为本协议之目的,包括但不限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等 51.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52.估值日 :指每一开放日和在基金封闭期内尚未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每一周中最后一个工作日以及中国监管部门规定进行估值的自然日 53.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和互联网网站 三、风险揭示 本基金作为一种新兴的大众投资工具,具有自身的优势和巨大的发展潜力。但本基金并不同于银行存款或国债等无风险的投资工具,它不能保证投资人一定获得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是一种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工具。投资本基金主要面临以下风险: (一)境外投资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会因为国际政治环境、宏观和微观经济因素、国家政策、投资人风险收益偏好和市场流动程度等各种因素的变化而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1、海外市场风险 由于本基金投资于海外证券市场,因此基金的投资绩效将受到不同国家或地区的金融市场和总体经济趋势的影响,而且适用的法律法规可能会与国内证券市场有诸多不同。例如,各国对上市公司的会计准则和信息披露要求均存在较大的区别,投资市场监管严格的发达国家比投资经济状况波动较大的发展中国家市场风险要小。此外,相对于国内市场的规则来说,由于有的国家或地区对每日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因此这些国家或地区证券的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以上所述因素可能会带来市场的急剧下跌,从而带来投资风险的增加。 3、政治风险 政治风险是指基金投资的某些境外国家或地区出现大的变化,如政府更迭、政策调整、制度变革、国内出现动乱、对外政治关系发生危机等,这些事件都会甚至造成限制资金自由流动等结果。当以上这些与当地政治环境有关的事件在本基金所投资的国家或地区发生时,当地证券市场价格因而发生波动,基金的投资收益会受到影响。 4、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国家或地区经济、各个行业及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走势,对基金收益产生影响。 5、汇率风险 指经济主体持有或运用外汇的经济活动中,因汇率变动而蒙受损失的可能性。投资者使用人民币申购本基金,本基金将人民币换为外币后投入境外市场,投资者赎回本基金时获得的为人民币。由于人民币汇率在未来存在不确定性,因此,投资本基金存在一定的汇率风险。 6、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息票利率、期限和到期收益率水平都将影响债券的利率风险水平,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债券回购,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二)基金运作风险 1、流动性风险 开放式基金要随时应对投资者的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同时,由于本基金涉及跨境交易,其赎回到帐期通常需要比现有开放式基金更长的时间。 2、操作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操作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交易对手、托管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3、大额赎回风险 本基金为开放式基金,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基金单位的申购赎回而不断变化,若是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以低于目标价格抛售证券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4、交易结算风险 在基金的投资交易中,因交易的对手方无法履行对一位或多位的交易对手的支付义务而使得基金在投资交易中蒙受损失的可能性。 5、会计核算风险 会计核算风险主要是指由于会计核算及会计管理上违规操作形成的风险或错误,通常是指基金管理人在计算、整理、制证、填单、登账、编表、保管及其相关业务处理中,由于客观原因与非主观故意所造成的行为过失,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的风险。 6、税务风险 税务风险指在基金投资中与股息收入和资本利得相关的税法发生变化、令股票的吸引力减弱或者股票的回报减少的风险。 7、新兴市场风险 海外新兴市场往往正处于转型阶段,欠缺成熟稳定的市场环境及严格规范的法律法规,某些地区甚至存在政府变革或者出现社会动荡的可能,这些将会给资本市场带来严重的打击,从而造成投资损失。 8、金融模型风险 投资管理人在有时会使用金融模型来进行资产定价、趋势判断、风险评估等辅助其做出投资决策。但是金融模型通常是建立在一系列的学术假设之上的,投资实践和学术假设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而且金融模型结论的准确性往往受制于模型使用的数据的精确性。因此,投资者在使用金融模型时,面临出现错误结论的可能性,从而承担投资损失的风险。 9、衍生品投资风险 (1)衍生品流动性风险 指衍生工具持有者不能以合理的价格迅速地卖出或将该工具转手而导致损失的可能性,包括不能对头寸进行冲抵或套期保值的风险。一般说来,采用在价格不变或较小价位波动的情况下,能够卖出或买入衍生工具的数量或金额来衡量流动性的大小。如果能够卖出或买入的数量或金额较大,则该衍生工具的流动性较好;反之,流动性则较差。 (2)衍生品操作风险 指在金融衍生交易和结算中,由于内部控制系统不完善或缺乏必要的后台技术支持而导致的风险。具体包括两类:一是由于内部监管体系不完善、经营管理上出现漏洞、工作流程不合理等带来的风险;二是由于各种偶发性事故或自然灾害,如电脑系统故障、通讯系统瘫痪、地震、火灾等给衍生品交易者造成损失的可能性。决定营运风险的形成及大小的主要因素包括管理漏洞和内部控制失当、交易员操作不当以及会计处理偏差等。 (3)法律风险 指由于衍生合约在法律上无效、合约内容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或者由于税制、破产制度的改变等法律上的原因,给衍生工具交易者带来损失的可能性。法律风险主要发生在柜台市场交易中。 法律风险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衍生合约的不可实施性,包括合约潜在的非法性,对手缺乏进行衍生交易的合法资格,以及现行的法律法规发生变更而使衍生合约失去法律效力等;二是交易对手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失去清偿能力或不能依照法律规定对其为清偿合约进行对冲平仓。 9、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一般认为:国债的信用风险较低,而其它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按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信用等级的变化或市场对某一信用等级水平下债券率的变化都会迅速的改变债券的价格,从而影响到基金资产。通常来讲,低信用级别机构所发行的债券会提供高于其他优质信用级别债券的回报,但也会伴随着更大的损失的风险。 10、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以及证券市场、基金管理人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有影响基金的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四、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亚太地区证券市场以及在其他证券市场交易的亚太企业,投资市场包括但不限于澳大利亚、韩国、香港、印度及新加坡等区域证券市场(日本除外),分散投资风险并追求基金资产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及其它权益类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的60%-100%,现金、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市值占基金资产的0%-40%。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亚太地区证券市场以及在其他证券市场交易的亚太企业。亚太企业主要是指登记注册在亚太地区、在亚太地区证券市场进行交易或其主要业务经营在亚太地区的企业。投资市场为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 股票及其他权益类证券包括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普通股、优先股、存托凭证、公募股票基金等。现金、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包括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债券基金、货币基金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金融衍生产品等。 (三)投资理念 亚太地区对全球经济增长的贡献将愈显重要,并且增长步伐明显快于全球的其他地区。本基金将精选亚太地区内具有高成长性的公司。通过深入挖掘亚太股票市场中的投资机会,把握优势企业的升值潜力,努力为投资者带来长期稳健回报。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投资过程中注重各区域市场环境、政经前景分析,并强调公司品质与成长性的结合。首先在亚太地区经济发展格局下,通过自上而下分析,甄别不同国家与地区、行业与板块的投资机会,首先考虑国家与地区的资产配置,决定行业与板块的基本布局,并从中初步筛选出具有国际比较优势的大盘蓝筹公司,同时采取自下而上的选股策略,注重个股成长性指标分析,挖掘拥有更佳成长特性的公司,构建成长型公司股票池。最后通过深入的相对价值评估,形成优化的核心投资组合。在固定收益类投资部分,其资产布局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为资产配置原则,并结合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工具等来制订具体策略。 1、股票投资策略 1)把握国际比较优势 本基金在以价值投资为原则的基础上,深入挖掘在亚太经济发展趋势下具有国际比较优势的大市值公司。针对每一个国家或地区每个行业中的股票,本基金一般优先考虑大流通市值股票。按照股票自由流通市值从大到小顺序,位于当地市场中位数之前或行业三分之一以前的股票可被纳入选择范围。今后随不同区域证券市场发展与个股市值差异变化,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持大市值风格前提下适当调整相关定义标准,并及时公告。 具体策略而言,本基金将区域市场行业发展趋势与公司价值判断纳入全球经济综合研究范畴,深入分析公司所处的区域环境、经济景气、行业特性、竞争优势、治理结构等要素,力求准确把握不同国家与地区,以及行业与公司的比较优势,最终实现公司内在价值的合理评估、投资组合配置策略的正确实施。 2)挖掘高成长特性 公司成长性反映出公司自身价值的增长能力,其表现为公司所属产业受政策扶持或景气循环整等因素激发,具有较明确向上发展趋势,市场前景较为广阔,公司规模逐年扩张,经营效益将不断增长。公司的行业地位、产品优势、经营战略、创新意识等赋予企业内生增长的动力,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每股净资产增长率、每股经营性现金流、利润增长率与市盈率之比等财务指标对公司成长性判断提供量化分析标准,本基金将通过上述各种因素对公司的成长性进行综合分析,挖掘具备更佳成长性能的公司。 2、固定收益类投资策略 本基金固定收益类投资主要目的是风险防御及现金替代性管理,一般不做积极主动性资产配置。固定收益类品种投资将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为资产配置原则,在投资方向上主要借助短期金融工具,同时结合亚太区具备投资等级的政府债券、公司债券等来制订具体策略,完善资产布局。 本基金在对不同国家和地区宏观经济运行、财政货币政策、金融市场环境及利率走向合理预期的基础上,结合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等控制与调整,通过利率预期、久期调整、收益率曲线策略、现金流预算管理等构建固定收益类投资组合,以追求长期低波动率的稳健回报。 3、多币种管理策略 多币种国际化投资一个重要特点是,可以降低组合中各资产之间的相关度,有助于在同一风险水平上提高组合的收益。进行国际化的多币种投资将意味着资产将以多币种的形式存在,而资产的相对价值将出现波动,这就涉及到了汇率风险。这种区别于其它传统投资的附加风险将会影响到境外投资组合的资产种类、各国资产构成的比重。由于本基金是以人民币计价、多币种投资的产品,组合资产将涉及到澳元、韩元、港币等多种货币,基金将运用利率平价模型等来管理多币种的组合。 在基金资产管理实际操作中,利率平价模型将考虑各国及地区的经济结构、发展速度、税收政策、已实施和预期要实施的汇率调整政策以及交易成本等因素,综合各种因素,同时在基金经理的判断后确定汇率风险调控策略。根据摩根富林明全球宏观管理团队对各国经济、宏观政策、利率趋势和通货膨胀率的判断,本基金会利用利率平价模型等寻找和发现汇率风险暴露点,并采用一定的汇率对冲手段进行管理。 2、 衍生品投资策略 为避险需要与提高投资组合效率,本基金可适度投资金融衍生工具,包括远期合约、掉期、期权、期货等,以实现投资组合风险管理。 金融衍生品的价值由基础资产价值衍生而来,本基金将适时进行风险识别,缜密判断基础资产与衍生品之间相关性,进行合理定价分析、头寸管理、品种优化等,在汇率风险控制、套期保值、组合流动性管理等层面,适度参与金融衍生品投资。 具体而言,本基金运用金融衍生品的主要用途如下: 1)汇率风险控制:本基金将在综合研究宏观经济、货币政策、市场环境基础上,结合利率平价模型等分析,依专业判断从事远期合约、外汇期货、外汇互换等操作,以控制外汇汇兑风险,但不表示风险得以完全规避。 2)组合风险规避及增加投资效率:本基金将依专业判断从事股指期货、期权等交易操作,主要目的用于套期保值及有效组合管理。本基金将根据股票组合价值与敏感度来调整相应衍生品头寸并使之相互配合,以降低市场波动带来的负面影响,但不表示风险得以完全规避。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区域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投资风险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平衡型基金。由于投资国家与地区市场的分散,风险低于投资单一市场的股票型基金。 (六)投资风险管理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本基金风险管理的最高准则。本基金将通过Barra Aegis股票投资组合风险管理系统,通过量化的归因分析和严格的风险预算进行动态风险控制,实现组合风险与收益优化配比。 其中,股票投资组合风险管理系统通过对风险量化分析,适时测度跟踪误差(Active Risk)、全风险(Total Risk)、风险价值(Value at Risk)、风险回报(Return at Risk)等,产生风险报表,并通过多因素模型(MFM)进一步分析,提供风险分解、风险指标的暴露度、行业的暴露度与边际风险贡献的丰富数据,辅助基金管理人动态和更加合理地实现投资组合风险管理。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摩根斯坦利综合亚太指数(不含日本)(MSCI AC Asia Pacific Index ex Japan)。 基于较长投资周期考虑,本基金股票平均仓位一般会维持在75%-95%之间(具体仓位会依据基金合同规定适时调整),所以本基金选用单一股票指数基准。如果今后有更具有代表性的、更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八)基金投资决策 1、投资决策模式 本基金的投资决策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集体决策与基金经理授权决策相结合的分级模式。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资产配置、投资原则等宏观决策;由基金经理负责组合构建、品种选择、汇率管理等具体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投资总监、资深基金经理、研究总监组成,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举行会议,讨论决定境外投资基金的股票、固定收益、现金的资产配置比例、地区资产配置、行业配置、金融衍生产品使用、避险保值策略和外汇管理等重大策略。基金经理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汇报投资运作情况,并提出建议;基金经理可以邀请境外投资顾问的代表列席参加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建议;投资决策委员会对所议内容在成员间达成共识后形成决议,无法达成共识时,由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做最后裁定。投资决策委员会应就每次会议决议情况制作书面报告,向总经理提交,并为监察稽核提供查核依据。 2、境外投资顾问协助 本基金境外投资顾问将提供海外市场投资建议。投资团队会不定期通过参加不同区域研讨会、亲自拜访投资标的进行投资分析以及参考券商研究成果外,也将定期通过会议与境外投资顾问交流分析所投资市场、产业与各股的投资前景,境外投资顾问藉此协助本基金投研团队检视与监督本基金组合中的投资项目。 境外投资顾问在投资流程中提供的协助包括: (1)评估境外市场潜在的投资机会,提供股票组合建议; (2)检视基金投资组合,提供海外市场投资建议; (3)检视、监督和分析基金组合中的投资项目; (4)根据基金经理要求的内容和频率,提供基金投资业绩和投资策略的书面报告; (5)为本地投资团队提供投资管理培训; (6)根据基金经理要求,履行其它与基金有关的职责; (7)根据公司要求,提供风险控制、数据维护等服务支持等。 在符合本基金投资目标的前提下,境外投资顾问上述职责可以适度调整。 3、投资管理运作 构建投资组合是基金经理职责,构建过程中有如下基本原则: (1)遵守基金目标,基于收益预期、风险预测和可供参考的业绩比较基准的深入了解与分析; (2)遵守投资决策委员会对资产配置、国家配置、行业配置、金融衍生品、避险保值和外汇管理方面的决议; (3)参考来自境外投资顾问的投资观点,来自全球多资产小组的资产配置建议,来自全球货币小组的汇率管理建议,来自各个国家/地区研究专员对投资范围内的公司进行策略评级和股票评级。 (4)允许基金经理在基金风险预测允许的情况下进行判断,对于高风险承受能力的基金给予较高判断空间。允许判断对于那些积极、有创造力的基金经理很重要,但需受到投资总监严密监控。 除了深入分析各地区的流动性、成长性、质地和估值四个方面,以决定对各地区投资前景看好度,此外基金经理还使用矩阵系统来分配每个市场的目标权重。构建这些矩阵的步骤如下: 1、约定跟踪误差区间; 2、当前业绩基准作为权重矩阵的中间位置,对于投资前景看好的市场进行超配投资,对于投资前景看淡的市场则是低配投资。 基金经理在地区权重、策略分类和股票评级的基础上决定每只股票在组合中的仓位,并在等级评定和组合要求之间出现反常因素时进行调整,以符合本基金投资组合的管理需求。 (九)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20%,但存放于托管行的存款除外; (2)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 (3)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 本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同一境内机构投资者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5) 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6)同一境内机构投资者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20%; (7) 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净值的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不受上述限制;本基金不投资于境外投资顾问管理的基金。 (8)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及其它权益类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的60%-100%,现金、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市值占基金资产的0%-40%; (9) 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10) 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1) 本基金投资金融衍生品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2)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为有效管理投资组合和规避风险,本基金可适当投资于远期合约、期货合约、期权、掉期等衍生金融工具。金融衍生品投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法律法规或中国有关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上述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分拆、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 (8)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9)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十一)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券。在进行交易清算时,以不卖空为基础进行融券。 五、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富城路99号震旦国际大楼20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富城路99号震旦国际大楼20层 法定代表人:陈开元 总经理:王鸿嫔 成立日期:2004年 5 月 12 日 实缴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股东名称、股权结构及持股比例: 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51% JPMorgan Asset Management (UK) Limited 49%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56号文批准,于2004年5月12日成立的合资基金管理公司。2005年8月12日,基金管理人完成了股东之间的股权变更事项。公司注册资本保持不变,股东及出资比例分别由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67%和摩根富林明资产管理(英国)有限公司33%变更为目前的51%和49%。 2006年6月6日,基金管理人的名称由“上投摩根富林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该更名申请于2006年4月29日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并于2006年6月2日在国家工商总局完成所有变更相关手续。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受处罚记录。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陈开元先生,董事长 大学本科学历,中共党员,高级经济师。 先后任职于上海市财政局第三分局,共青团上海市财政局委员会,英国伦敦Coopers & Lybrand咨询公司等,曾任上海市财政局对外经济财务处处长,现任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独立董事4名: 独立董事:周道炯 大学专科学历,曾就学于安徽省委马列夜大学、中共安徽省委中级党校进修班、中共中央高级党校培训班。 曾任中国证监会主席、中国建设银行行长、九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委员。 现任PECC中国金融市场发展委员会主席。周道炯先生长期从事证券金融市场监管工作,目前作为高级顾问为证券市场改革提供顾问咨询意见。 独立董事:姜波克 获英国Sussex University 博士学位,曾就读于上海复旦大学经济学系、上海复旦大学世界经济系。 现任复旦大学金融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博士后,教授,博士生导师。 独立董事:Robert Herries 获英国剑桥大学文学硕士学位。 历任JF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南非标准银行(非洲及中东第一大银行)行政总裁。 现任Tree Line Advisors (Hong Kong) Limited营运总监。 独立董事:戴立宁 获台湾大学法学硕士及美国哈佛大学法学硕士学位。 历任台湾财政部常务次长。 现任台湾东吴大学专任客座副教授。 董事5名: 董事:Clive Brown 获布里斯托大学理学学士学位。 历任JF控股有限公司财务总监,JF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 现任摩根富林明资产管理国际总裁。 董事:许立庆 获台湾政治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历任摩根富林明台湾有限公司董事长。 现任JF资产管理亚太区(不包括日本)总裁。 董事:蔡奋威 获香港理工大学学士学位。 历任德勤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等。 现任JF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行政总监。 董事:杨德红 获复旦大学经济学学士,中欧工商管理学院MBA。 现任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董事:林彬 获中欧工商管理学院MBA。 曾任香港上市的沪光基金副总经理。 现任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监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监事长:郭平 法律专业,本科学历,高级职称。 曾任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代检察长、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长。 现任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纪委书记。 监事:谭伟明 香港特许公认会计师工会资深会员,香港特许秘书公会会士,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士,英国特许秘书及行政人员公会会员。 曾任怡富控股有限公司财务董事,JF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现任JF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监事:俞楠 获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曾任怡富(中国)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资产管理主管、首席代表。 现任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责人。 3.总经理基本情况: 王鸿嫔女士,总经理。 毕业于台湾清华大学经济系。 历任摩根富林明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电子商务部副总经理,摩根富林明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4.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刘樱女士,副总经理。 毕业于复旦大学法律系。 历任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法律部总经理,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监事。 傅帆先生,副总经理。 获伦敦城市大学工商管理学硕士学位。 历任上投实业公司副总经理,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胡志强先生,副总经理。 毕业于香港中文大学,获得工商管理学院学士学位。 曾任职于中国银行香港分行、JF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刘建平先生,督察长。 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获法学硕士学位。 历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基金监管部副处长。 5.本基金基金经理 基金经理杨逸枫女士,加入我公司之前,就职于台湾南山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资深投资经理负责管理公司自有资金在台湾股票市场的投资。杨逸枫女士于1993年加入台湾摩根富林明证券投资信托公司,先后担任JF亚洲基金、JF台湾增长、JF台湾基金的基金经理。杨逸枫女士具有十三年的投资管理经验,对亚洲金融市场的投资环境十分熟悉。 6.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王鸿嫔女士,总经理;孙延群先生,投资副总监、基金经理;芮崑先生,基金经理;赵梓峰先生,基金经理;杨安乐,基金经理;许运凯,研究副总监。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财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3、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行为的发生: (1)投资于其它基金,但是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2)违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将基金资产用于向第三人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融资担保的除外; (3)从事有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从事证券承销行为; (5)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6)违反证券交易业务规则,操纵和扰乱市场价格; (7)违反法律法规而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8)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它行为。 4、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基金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它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扰乱市场秩序; (9)在公开信息披露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0)其它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它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管理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基金管理人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4、风险管理体系: (1)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战略和控制政策、协调突发重大风险等事项。 (2)董事会下设督察长,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各业务环节合法合规运作的监督检查和基金管理人内部稽核监控工作,并可向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直接报告。 (3)经营管理层下设风险评估联席会议,进行各部门管理程序的风险确认,评估成员包括经营管理层、督察长、稽核、风险管理、基金交易、基金运作等各部门主管。风险评估联席会议对各类风险予以事先充分的评估和防范, 并进行及时控制和采取应急措施。 (4)监察稽核部负责基金管理人各部门的风险控制检查,定期不定期对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和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适时提出修改建议。 (5)风险管理部负责投资限制指标体系的设定和更新,对于违反指标体系的投资进行监查和风险控制的评估。 (6)风险管理部负责协助各部门修正、修订内部控制作业制度,并对各部门的日常作业,依风险管理的考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风险指标进行控管,并提出内控建议。 六、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6720 传真:(010)66106904 联系人:蒋松云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334,018,850,026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3号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有效期至2008 年9月4 日);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77人,平均年龄30岁,90%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 年2 月成立资产托管部以来,始终坚持“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严格履行着资产托管人的责任和义务,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业务管理模式、健全的托管业务系统、强大的市场营销能力,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众多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取得了优异业绩。截至2007 年4 月,托管证券投资基金77 只,其中封闭式16 只,开放式61 只。至今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保基金、企业年金、产业基金、QFII 资产、履约类产品等九大类13 项产品的托管业务体系。2004 年,先后获得《亚洲货币》和《环球托管人》评选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称号。 (四)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6.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7.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1.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职责。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强化内部管理,保障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保证自觉合规依法经营,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保障业务正常运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由中国工商银行专业稽核监察部门和资产托管部内设的稽核监察部门构成。专业稽核监察部门包括总行稽核监督局、监察室。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控保障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合法性原则:必须符合国家及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完整性原则:一切业务、管理活动的发生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必须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到资产托管部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 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 审慎性原则:必须实现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效性原则:必须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工商银行经营管理的发展变化进行适时修订;必须保证制度的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基金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的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开;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独立的负责稽核监察部门专责内控制度的检查。 4、内部风险控制系统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内部控制纵向结构由决策控制、执行控制、监督控制组成,其横向结构由组织决策控制、资金营运控制、会计财务控制、资产管理控制、经营评价控制组成。纵横结构相互交错,由控制点到控制程序,进而形成相互依赖和制约、对整体经营活动具有全面控制功能的综合网络体系。 5、内部风险控制实施 (1)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各岗位职责、操作规则与程序,形成一套责权分明 、平衡制约、规章健全、运作有序的内部控制机制; (2) 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 (3) 实行岗位分离、相互制约制度; (4) 对各类突发事件或故障建立完备有效的应急计划,对重要及关键岗位配备适当的人员备份。 6、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一九九八年二月成立以来,在基金托管业务的运作过程中,逐步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各项业务运作机制,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相互制约的内控体系。 (1) 建立了独立的负责稽核监察的部门,专责对业务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稽核和检查,定期独立出具稽核报告,报送总经理及中国证监会; (2) 完善组织结构,保证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体系; (3)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七、境外投资顾问及境外托管人 (一)境外投资顾问 1、境外投资顾问基本情况 名称:JF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香港中环干诺道中8号遮打大厦21楼 法定代表人: 成立时间:1974年11月26日 境外监管机关批准/注册号:AAA121 最近会计年度资产管理规模:530亿美元 联系人:谭伟明 电话:00852 2800 2933 传真:00852 2524 8649 电子邮件:ken.wm.tam@jfam.com 公司网址:www.jfam.com 2、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许立庆,现任JF资产管理行政总裁,负责亚洲(日本除外)业务。1986年加入集团,一直在拓展亚洲基金管理业务方面担当举足轻重的领导角色,尤其致力于推动大中华区的业务发展。在业内拥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曾任台湾怡富资产管理公司主席兼行政总监。2003年调任履行现职,负责亚洲地区业务。持有台湾交通大学理学士及政治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二)境外资产托管人 名称:The Bank of New York Company, Inc(纽约银行) 注册地址:美国纽约洲,纽约市华尔街1号 办公地址:美国纽约洲,纽约市华尔街1号 主席兼首席执行官:Thomas Renyi 成立时间:1784年 最近会计年度实收资本: 115.93亿美元 托管资产规模:13万亿美元 信用等级:标准普尔AA- 八、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上) 2.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7900 联系人:田耕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秦晓 电话:(0755)82090060 传真:(0755)82090817 联系人:刘薇 网址:www.cmbchina.com (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仙霞路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842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热线: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明权 电话:(010)68098000 传真:(010)68561260,68561290 客服电话:95595 联系人:刘静 网址:www.cebbank.com (6)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二路585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二路585号 法定代表人:陈辛 联系人:张浩 联系电话:021-63370888 传真:021-63370777 客户服务热线:021-962888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7)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金运 联系人:倪苏云、汤嘉惠 联系电话:021-63296188-82438、82410 客户服务热线:95528,021-63298615 网址:www.spdb.com.cn (8)深圳发展银行 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 518001 联系人:周勤 联系电话: 0755-82088888 传真电话: 0755-82080714 客户服务电话:95501 公司网址: www.sdb.com.cn (9)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平路135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电话:(021)62580818转213 传真:(021) 62569400 联系人:芮敏祺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0)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朱利 电话:(010)66568587 传真:(010)66568536 联系人:郭京华 客户服务热线:(010)68016655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1)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黎晓宏 电话:(010)6518675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魏明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2)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电话:021-962505、021-54033888 传真:021- 54038844 联系人:胡洁静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05 网址:www.sw2000.com.cn (13)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九江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蒋元真 电话:(021)65087006/65076608-557 传真:(021)65213164/65081069 联系人:刘永、方凌云 客户服务电话800-6200-071 网址:www.962518.com (14)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68419125 联系人:杨盛芳 客户服务热线:021-68419974 公司网站: www.xyzq.com.cn (1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40-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26951111(客户服务中心) 传真:(0755)82943237 联系人:黄健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16)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海滨路光大国际贸易中心26楼2611室 办公地址:广东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36、38、41和42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联系人:肖中梅 咨询电话:(020)87555888转各营业网点 传真:(020)87557985 公司网站:http://www.gf.com.cn (17) 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4、25层 法定代表人:马国强 联系电话:0755-82492190 客服热线:400-8888-555;0755-25125666 传真:0755-82492062 联系人:范雪玲 公司网站:www.lhzq.com (18) 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电话: 0755-82130833转2181 传真: 0755-82133302 联系人: 林建闽 客户服务电话: 800-810-8868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 (19)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客户咨询电话:025-84579897 联系人:张雪瑾 联系电话:(025)84457777-882 网址:www.htsc.com.cn (20)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湖贝路1030号海龙王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84864818 传真:010-84865560 联系人:陈忠 客户服务热线:010-95558 公司网址:www.ecitic.com (21)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53594566转4125 传真:(021)53858549 联系人:金芸 杨薇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021)962503、400-8888-001 网址:www.htsec.com (22)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长沙市黄兴中路63号中山国际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陈学荣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938 联系人:陈伟 021-68634818-8631 (23)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杭州市中河南路11号万凯商务楼A座 办公地址:杭州市中河南路11号万凯商务楼A座 法定代表人:刘军 电话:0571- 85783750 传真:0571-85783771 联系人:龚晓军 网址:www.bigsun.com.cn 客户服务热线:0571-96598 (24)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316号 办公地址:青岛市东海西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史洁民 联系电话:0532-85022026 传真:0532-85022026 联系人:丁韶燕 公司网址:www.zxwt.com.cn 客户咨询电话:0532-96577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上) (三)律师事务所与经办律师: 名称: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南塔21楼 负责人:秦悦民 联系电话:021-6881 8100 传真:021-6881 6880 经办律师:秦悦民、傅轶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233号汇亚大厦1604-1608室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SILAS SIU SHUN YANG) 联系电话: +86 21 6123 8888 传真电话:+86 21 6123 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棣 陈宇 联系人:郁豪伟 九、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其中已包含投资顾问费); 2.基金托管人托管费(其中已包含境外托管人托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其他为基金利益而产生的中介机构费用(包括税务咨询顾问服务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及在境外市场的交易,清算,登记等各项费用; 8.代表基金投票或其他与基金投资活动有关的费用; 9.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税收、征费、关税、印花税、交易及其他税收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利息、罚金及费用)(简称“税收”); 10.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托管人及基金资产由原托管人转移新托管人所引起的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主要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合同生效日)按以下方法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1.8%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 E为当日尚未计提当日管理费及托管费的基金资产净值。非估值日的E为非估值日后第一个估值日的E。 基金于每个估值日计提自上一估值日(不含上一估值日)至当日(含当日)的管理费,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基金的首次管理费由合同生效日当日开始计提。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合同生效日)按以下方法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0.35%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当日尚未计提当日管理费及托管费的基金资产净值。非估值日的E为非估值日后第一个估值日的E。 基金于每个估值日计提自上一估值日(不含上一估值日)至当日(含当日)的托管费,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基金的首次托管费由基金合同生效日当日开始计提。 3.上述(一)中3到11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基金收取认购费的,可以从认购费中列支。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适当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境外投资市场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募集,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7]274号文于2007年9月30日批准募集。 (二)基金存续期间及基金类型 1、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2、基金类别:股票型基金 3、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募集的基本信息 1、募集方式:直销及代销 2、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认购和市场情况提前结束募集。 3、募集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 4、募集场所: 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公开发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5、募集规模: 本基金在募集期内募集规模及规模控制的具体方案详见《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规模不受上述募集规模上限的限制。 6、基金的面值:每基金份额的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7、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法,有效认购金额的计算方式以《发售公告》为准。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应在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募集期发生的各项费用。 8、认购费用:本基金采取金额认购方式,认购费率不超过认购金额的1.5%,具体认购费率如下:认购费率 投资者重复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当需要采取比例配售方式对有效认购金额进行部分确认时,投资者认购费率按照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采取比例配售方式对有效认购金额进行部分确认时,将导致有效认购金额低于申请认购金额,可能会出现认购费用的适用费率高于申请认购金额对应费率的情况,敬请投资人注意。 (四)基金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自2007年10月15日到2007年10月19日,本基金向境内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如遇突发事件,发售时间可适当调整。其中周六、周日发售情况见各基金销售机构在当地的公告。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基金合同的约定,如果达到基金合同生效条件,本基金合同经备案后生效。如果未达到前述条件,基金可在上述定明的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条件并经备案后宣布基金合同生效。 具体发售方案以发售公告为准,请基金投资者就发售和购买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发售公告。 2、认购手续: 基金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需开立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账户,若已经在基金管理人处开立基金账户,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发售期内基金销售网点同时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在发售期间,基金投资者应按照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到相应的基金销售网点填写认购申请书,并足额缴纳认购款。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基金投资者认购前,需按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基金募集期内,基金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申请的认购在募集期内不允许撤销; 投资者可在其认购后的二个工作日后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或其认购网点查询确认情况。 4、认购的限额: 基金募集期内,除《发售公告》另有规定,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电子交易系统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0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基金管理人的贵宾理财中心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00元。各代销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如发生比例配售,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5、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6、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将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之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十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日内或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并于次日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网站上披露。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法律法规或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二、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2天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每一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如遇下列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决定是否顺延至下一开放日: 1)国内的节假日; 2)中国外汇市场暂停交易日; 3)境内商业银行暂停对公业务; 4)基金所投资的主要市场暂停交易。一般情况下,如由于一个或多个市场暂停交易,致使本基金资产净值40%以上的资产无法交易或估值,本基金将决定是否暂停申购或赎回。资产净值比例以本基金在决定暂停申购或赎回前一个估值日的投资组合为基础。 每一开放日的开放时间截止到当日下午3点。对于投资者在非开放时间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2个工作日前在其网站披露。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并在T+2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3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根据国家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将在T+10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除外。国家外汇管理相关规定有变更或本基金所投资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有变更时,赎回款支付时间将相应调整。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基金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基金投资者可多次申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及基金可投资品种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 买卖外汇差价; 5.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本基金收益以现金形式分配,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所获分配的现金收益,按照基金合同有关基金份额申购的约定转为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支付现金;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如果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会计师事务所可聘用境外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部分或全部审计。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后的两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估值日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4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管理人、本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本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十八、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2)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合并; (4)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清算的事项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8)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20年以上。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