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德信红利(360005)招募说明书 |
| 基金简称:光大红利 基金代码:360005 |
| 光大保德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基金募集申请核准文件名称:关于同意光大保德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5】206号) 核准日期:2005年12月21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目 录 一、 绪言 1 二、 释义 2 三、 基金管理人 6 四、 基金托管人 16 五、 相关服务机构 21 六、 基金的募集 26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30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1 九、 基金的投资 41 十、 基金的财产 49 十一、 基金资产的估值 51 十二、 基金的收益分配 57 十三、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9 十四、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2 十五、 基金的信息披露 63 十六、 风险揭示 67 十七、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71 十八、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73 十九、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87 二十、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97 二十一、 其他应披露事项 99 二十二、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00 二十三、 备查文件 101 一、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由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光大保德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光大保德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指光大保德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指《光大保德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光大保德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光大保德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指《光大保德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销售代理协议:指基金管理人和各基金代销机构签订的《光大保德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合同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运作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不时修订和补充;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本公司:指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销售机构:指负责基金销售的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直销机构:指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理财中心; 代销机构:指依据有关销售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基金注册登记人: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管理、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及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法取得和持有依据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基金投资人:指个人投资人、机构投资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个人投资人: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人; 机构投资人: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人; 基金募集期: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期满,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超过核准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管理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括T日); 日/天:指公历日; 月:指公历月; 元:指人民币元;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指在开放式基金成立后的基金存续期间,投资人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通过基金销售机构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指在开放式基金成立后的基金存续期间,投资人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通过基金销售机构申请将手中持有的基金份额按一定价格卖给基金管理人并收回现金的行为; 巨额赎回:指在开放式基金的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该基金总份额的10%; 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所持有的某一基金份额从同一个基金账户下的一个交易账户指定到另一交易账户进行交易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人为投资人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指基金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份额、基金份额变动及资金结余情况的账户; 投资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资产所形成的基金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基金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当日的基金份额总数所得的基金资产价值; 指定报刊: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网站:指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不可抗力: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并无法避免的事件或因素,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变更;国际、国内金融市场风险事故的发生;自然或人为破坏造成的交易系统或交易场所无法正常工作;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动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三、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4年4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42号 注册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46-4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46-47层 法定代表人:林昌 注册资本:人民币1.6亿元 股权结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持67%的股权 保德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33%的股权 电话:(021)33074700 传真:(021)63351152 客服电话:(021)53524620 联系人:张弛 网址:www.epf.com.cn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林昌先生,董事长,北京大学硕士,中国国籍。历任光大证券南方总部研究部总经理;投资银行一部总经理;南方总部副总经理;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光大证券助理总裁。 Stephen Pelletier先生,董事,美国耶鲁大学硕士,美国国籍。历任汉基信托银行(Manufacturers Hanover Trust)新加坡分公司总经理,汉基信托银行副总裁;保德信证券公司战略规划主管;美国培基证券高级副总裁,负责亚太区业务;保德信金融集团副总裁,负责保德信国际市场投资管理业务。现任保德信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主席兼首席执行官。 胡世明先生,董事,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博士,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中国国籍。曾任中州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部副总经理,中国证监会首席会计师办公室、机构监管部副处长。现任光大证券财务总监。 傅德修先生,董事,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硕士,中国(香港)国籍。曾任富达基金管理公司(Fidelity)零售业务总监,瑞士银行瑞银环球资产管理公司(UBS)执行董事暨大中国区主管,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本公司总经理。 盛松先生,董事,北京大学硕士,中国国籍。历任中国光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交易部经理,光大证券资产管理部总经理;2003年参加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工作。现任本公司督察长。 杨赤忠先生,董事,大学本科,中国国籍。历任深圳蓝天基金管理公司投资与研究部经理;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副总监、基金经理;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总监。现任光大证券证券投资部总经理。 张亦春先生,独立董事,教授,香港科学院荣誉博士,中国国籍。1960年以来在厦门大学担任教学和行政工作,长期从事金融教学和研究工作,是我国著名的经济金融学家,厦门大学国家级金融重点学科学术带头人。曾任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顾问。现任厦门大学金融研究所所长,博士生导师;兼任广州中天证券研究院特约研究员,郑州燃气股份有限公司(H股)和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待上市)等公司之独立董事。 汪同三先生,独立董事,博士,著名数量经济学专家,中国国籍。1985年担任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经济师;1986年起进入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作。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数量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所长。 孔伟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学士,伦敦大学访问学者,中国国籍。曾就职于英国史密夫律师行(Herbert Smith),日本东京外立综合法律事务所。2001年至今为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和主任。 辛定华(Patrick Sun)先生,独立董事,美国宾夕法尼亚州大学理学士学位,香港和英国的特许会计师,中国(香港)国籍。历任摩根大通银行香港区总裁;怡富集团执行董事及中港台地区企业融资及资本市场部主管;香港上市公司商会名誉总干事。曾担任香港联交所上?委员会副主席,香港联交所理事,香港证监会收购及合并委员会委员。现任SW Kingsway Capital Holdings Limited执行董事。 李仕达(Stuart Leckie)先生,独立董事,苏格兰精算师协会会员,英国精算师协会会员,美国精算师协会会员,英国国籍。曾任华信惠悦公司和富达投资公司亚太区主席;交易基金投资有限公司的董事。目前担任Stirling Finance Ltd总裁,并为香港证监会多个委员会的委员。 2、监事会成员 王继忠先生,监事,北京大学学士,中国国籍。曾任职于中国长城财务公司投资贸易部,中国光大银行证券业务部。历任光大证券北方总部副总经理、电子商务部总经理、监察稽核部总经理、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光大证券交易运营部总经理。 叶世仪女士,监事,美国Holy Names College大学学士,美国国籍。历任泛达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董事,美国国宏国际有限公司香港分公司中国区域董事。现任保德信亚洲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王帅先生,监事,伦敦经济学院金融系硕士,中国国籍。曾就职于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2002年以来进入光大证券从事合资基金公司筹备工作。现任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研究员。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傅德修先生,现任本公司总经理,简历同上。 盛松先生,现任本公司督察长,简历同上。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吴娜女士,金融特许分析师(CFA)。美国南加州大学马歇尔工商管理硕士,上海交通大学工学硕士。1994年4月起在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学院从事金融教学工作,期间曾先后参与上海证交所等研究课题。2001年毕业于南加州大学马歇尔商学院并获得MBA学位,曾在美国美林证券实习工作。2002年2月加入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后,在研究发展部从事行业/个股研究和行业配置分析工作并任基金安久的基金经理助理。2005年8月加入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傅德修先生,现任本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梅雷军先生,现任本公司首席运营官。 常昊先生,现任光大保德信量化核心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吴娜女士,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沈毅先生,现任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无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季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有误导、欺诈成份; (10)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概述 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有机系统。 内部控制是由为保障业务正常运作、实现既定的经营目标、防范经营风险而设立的各种内部控制机制和一系列规范内部运作程序、描述控制措施和方法等制度构成的统一整体。 内部控制是由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和员工共同实施的合理保证。公司内部控制要达到的总体目标是: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确保公司成为一个决策科学、经营规范、管理高效、运作安全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公司。 2、内部控制的五个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是内部控制其他要素的基础,它决定了公司的内部控制基调,并影响着公司员工的内控意识。为此,本基金管理人从两方面入手营造一个好的控制环境。首先,从"硬控制"来看,本基金管理人遵循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原则,设置了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组织结构,各部门有明确的岗位设置和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其次,公司更注重"软控制",公司管理层牢固树立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优先的理念和实行科学高效的运行方式,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加强全体员工道德规范和自身素质建设,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2)风险评估 本基金管理人的风险评估和管理分三个层次进行:一,全公司各部门进行风险的自我评估和分析,通过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进行自我风险管理。二,公司管理层下的风险管理工作委员会负责风险管理工作,设定明确的风险管理目标,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控制评估体系,辨认和识别公司内外部的重大风险,评估和分析风险的重大性、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方案和有效防范措施。风险管理工作委员会通过定期与不定期风险评估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工作,监控和评价管理层的风险管理工作,并决策重大的风险管理事项。 (3)控制活动 本基金管理人制定了各项规章制度,通过各种预防性的、检查性的和修正性的控制措施,把控制活动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尤其是强调对于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严格岗位分离,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明确授权控制;对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了适当的物理隔离;制订应急应变措施,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4)信息沟通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清晰、有效的垂直报告制度和平行通报制度,以确保识别、收集和交流有关运营活动的关键指标,使员工了解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公司的规章制度,并建立与客户和第三方的合理交流机制。 (5)内部监控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地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落实。各部门必须切实协助经营管理层对公司日常业务管理活动和各类风险的总体控制,并协助解决所出现的相关问题。按照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设置,实现一线业务岗位、各部门及其子部门根据职责与授权范围的自控与互控,确保实现内部监控活动的全方位、多层次的展开。 3、公司的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4、内部控制机制 内部控制机制是指公司的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制约关系。内部控制机制是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健全、合理的内部控制机制是公司经营活动得以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 从功能上划分,公司的内部控制机制可分为"决策系统"、"执行系统"、"监督系统"三个方面。监督系统在各个内部控制层次上对决策系统和执行系统实施监督。 决策系统是指在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拥有决策权力的有关机构及其之间的关系。执行系统是指具体负责将公司决策系统的各项决议付诸实现的一些职能部门。 执行系统在总经理办公会的直接领导下,承担了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基金投资运作和内部管理工作。 监督系统对公司的决策系统、执行系统进行全程、动态的监控,监督的对象覆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全部内容。公司监督系统从监督内容划分,大致分为三个层次: (1)监事会--对董事、公司高管人员的行为及董事会的决策进行监督; (2)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督察长--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3)监察稽核部--根据总经理及督察长的安排,对公司经营活动及各职能部门进行内部监督。 5、内部控制层次 (1)员工自律和部门主管的监控。公司所有员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岗位培训,签署自律承诺书,保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各项管理制度;保证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等。公司各部门主管在权限范围之内,对其管理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控制,保证业务的开展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公司的业务规范和守则,并对部门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负直接责任; (2)公司管理层的控制。公司管理层采取各种控制措施,管理和监督公司各个部门和各项业务进行,以确保公司运作在有效的控制下。公司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3)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监控和指导。公司所有员工应自觉接受并配合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对各项业务和工作行为的检查监督。合理的风险分析和管理建议应予采纳,公司规定的风险控制措施必须坚决执行。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负最终责任。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充分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实施独立客观的检查和评价。 6、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指规范内部控制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义务规则,是公司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内部控制制度的基本依据为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其他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的规定。内部控制制度分为四个层次: (1)《公司章程》--指经股东会批准的《公司章程》,是公司制定各项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管理规章的基本依据; (2)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控制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3)公司基本管理制度--是公司在经营管理宏观方面进行内部控制的制度依据。基本管理制度须经董事会审议并批准后实施。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风险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固有资金投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财务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印章管理办法、行政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员工对外兼职管理办法、员工行为规范、纪律程序和应急情况处理与业务连续制度等; (4)部门规章制度以及业务流程--部门规章制度以及业务流程是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它不仅是公司业务、管理、监督的需要,同时也是避免工作中主管随意性的有效手段。部门制度及具体管理规章根据总经理办公会的决定进行拟订、修改,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实施的。制定的依据包括法律法规、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及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7、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维持、完善、实施和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完备,并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注册日期:1988年7月20日 注册资本:39.99亿元人民币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托管部门负责人:霍建生 托管部门联系人:廖海燕 电话:(021)62155823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2、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88年,是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我国首批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部设于福建省福州市,注册资本39.99亿元,截止2004年末资本净额达到165.45亿元。 开业以来,该行秉承与客户同发展、共成长,真诚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的理念,在支持国家经济建设、服务客户发展中实现自身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规模、质量、效益同步提升。截止2004年末,该行资产总额达到3405.22亿元,各项存款余额2831.87亿元,各项贷款余额2030.11亿元,均保持良性快速增长的态势,按五级分类法年末不良贷款比率2.5%,继续保持国内银行较低水平;全年实现利润总额22.55亿元。根据英国《银行家》杂志2005年7月期2005年度世界1000家银行最新排名,该行按一级资本排名列第325位,按总资产排名列第210位。 3、主要人员情况 高建平先生,兴业银行董事长,高级经济师,历任兴业银行办公室副总经理,兴业银行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办事处主任,兴业银行办公室总经理,兴业银行上海分行筹建组组长,兴业银行副行长兼上海分行行长,兴业银行副行长(主持工作),兴业银行行长。 李仁杰先生,兴业银行行长,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计划处处长,香港江南财务公司执行董事、副总经理,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兴业银行深圳分行筹建组组长、行长,兴业银行副行长。 毕仲华女士,兴业银行副行长,高级经济师,历任兴业银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兴业银行行长助理兼国际业务部总经理、营业部总经理。 霍建生先生,兴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历任福建南平市工商银行副行长、行长,兴业银行三明分行副行长,兴业银行审计室副总经理,兴业银行计划资金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兴业银行办公室总经理,兴业银行上海分行党委副书记、副行长(主持工作),兴业银行信息科技部上海科技研发中心主任,兴业银行研究规划部总经理。 4、托管业务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处、核算管理处、稽核监察处、市场处等处室,共有员工22人,平均年龄30岁,100%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5、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4月26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截止到2005年12月31日,兴业银行已托管开放式基金2只--兴业趋势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和长盛货币市场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兴业银行在董事会下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制订、调整可持续健康发展的风险管理战略、政策和目标,定期评估全行风险状况,评价全行风险管理部门的工作程序和工作效果,并提出完善全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意见,为全行业务战略的实现提供风险控制保障。为加强高级管理层对全行内部控制的领导,有效防范风险,该行还成立了在行长领导下的内部控制委员会,由分管风险管理的行领导担任主任委员,总行办公室、计划财务部、研究规划部、审计部、风险管理部等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委员。内部控制委员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也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其主要职责是审查、批准落实董事会风险管理政策的具体措施,审议部门提交的风险管理政策建议,审批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等。 基金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组织结构由兴业银行审计部、资产托管部内设稽核监察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审计部对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专职的稽核监察处,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内部控制措施。 3、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覆盖资产托管业务的所有处室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内部处室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对独立。内部控制的监督、评价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设、执行部门,资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稽核监察处,该处室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相互制约原则:各处室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防火墙原则:托管部自身财务与基金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操作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6)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应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控目标,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7)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为出发点;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必须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在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时,做到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8)责任追究原则。各业务环节都应有明确的责任人,并按规定对违反制度的直接责任人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领导进行问责。 4、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三)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信息披露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直销机构 名称: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46层 电话:(021)63352934,63352937 传真:(021)63350429 客服电话:(021)53524620 联系人:黄郁 网址:www.epf.com.cn (二)代销机构 1、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电话:(0591)87839338 传真:(0591)87859302 联系人:陈丹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2、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南塔15-1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南塔14楼 法定代表人:王明权 电话:(021)68816000 传真:(021)68815009 客服电话:(021)68823685 联系人:刘晨 网址:www.ebscn.com 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平路135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62580818-213 传真:021-62569400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66 4、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黎晓宏 联系人:权唐 电话:(010)651838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免长途费) 网址:www.csc108.com 5、东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大道720号20楼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电话:(021)50367888 传真:(021)50366868 客服热线:(021)962506 联系人:刘方 网址:www.dfzq.com.cn 6、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9-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511 传真:(0755)82943237 客服热线:4008888111,(0755)26951111 联系人:黄健 网址:www.newone.com.cn 7、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八卦三路平安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杨秀丽 联系人:任磊、于江 电话:(0755)82422251、82440136 传真:(0755)82433794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511 网址:www.pa18.com 8、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海滨路光大国际贸易中心26楼2611室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85 客服电话:(020)87555888 联系人:肖中梅 网址:www.gf.com.cn 9、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贸中心 法定代表人:吴晋安 电话:(0351)8686766,8686708 传真:(0351)8686709 客服电话:(0351)8686868 联系人:邹连星,刘文康 网址:www.i618.com.cn 10、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53858553 传真:(021)53858549 客服电话:(021)962503 联系人:金芸 网址:www.htsec.com 11、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王明权 联系人:孙洪喜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客服热线:962505 网址:www.sw2000.com.cn (三)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46-47层 法定代表人:林昌 电话:(021)63350651 传真:(021)63352652 联系人:王超、田晓枫 (四)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580号南证大厦310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580号南证大厦3104室 法定代表人:吕红兵 电话:(021)52341668 传真:(021)52341670 联系人:林雅娜 经办律师:宣伟华 林雅娜 (五)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公司全称:安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昆山路14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23楼(200031) 法定代表人:沈钰文 电话:(021)24052000 传真:(021)54075507 联系人:徐艳 经办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六、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2005年12月21日证监基金字206号《关于同意光大保德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文件核准募集。 (二)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三)基金类型: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四)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五)募集安排 1、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以及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 2、募集期限 法定募集期限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自2006年2月9日到2006年3月10日,本基金同时对个人投资人、机构投资人和合格境外投资者公开发售(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具体发售方案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人就发售和购买事宜仔细阅读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募集对象 本基金发售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人、机构投资人(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4、募集场所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确定的代销网点。 上述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之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当地销售机构的公告。 5、募集规模 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不设定最高募集规模。 6、基金的面值、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认购费用 (1)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的面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 (2)认购价格 本基金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 (3)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用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与过户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认购费用应在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多次认购的,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具体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50万元以下 1.0% 50万元(含50万元)到500万元 0.6% 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 每笔交易1000元 (4)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利息)-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份额面值为1.00元。基金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例:某投资人投资5,000元认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1.0%,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5元,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认购费用=5,000×1.0%=50元 净认购金额=(5,000+5)-50=4,955元 认购份额=4,955/1.00=4,955份 即投资人投资5,000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4,955份基金份额。 7、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人可在2006年2月9日至2006年3月10日内前往本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手续,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各销售机构公告。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首先办理开户手续,开立基金账户(已开立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客户无需重新开户),然后办理基金认购手续。投资人在不同销售机构办理以上手续时应提交的文件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公告。 (3)认购的方式与确认 本基金采取金额认购方式,投资人须在发行期内将足额资金存入销售机构指定的账户后方可进行基金认购。认购份额的确认由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人完成,待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到提出认购申请的销售机构打印交易确认单,本公司也会按照投资人预留的地址寄送对账凭证。 (4)基金的认购限制 在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内,投资人可至本基金各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认购,每次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投资人也可至本基金直销机构认购,每次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投资人在设立募集期内可以重复认购,认购期内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不设限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多次认购的,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则不可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认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调整前两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9、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备案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合同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基金募集期结束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在10日内聘请法定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和基金备案材料,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已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满,未达到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的不可抗力,则基金募集失败。 在基金募集失败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当以其固有资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给基金投资人。 (三)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净值 基金合同有效期间,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宣布终止基金合同,并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赎回场所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进行。若发生销售机构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销售机构变更后2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申购、赎回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基金管理人应最迟在开放申购和赎回2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申购、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明示。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改变等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最迟在调整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投资人在开放日及开放时间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代销网点每个账户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 2、投资理财中心每个账户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 3、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不设限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0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调整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本基金申购以金额申请,基金赎回以基金份额申请; 3、在分级申购限制的情况下,申购费用按单笔申购申请金额对应的费率乘以单笔确认的申购金额计算; 4、当日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规则开始实施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申购与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人须按照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投资人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不予成交。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与通知 对在T日规定时间内受理的申请,在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T+2个工作日到其办理申请业务的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确认情况。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销售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确认后,赎回款项通常在T+7日内划往赎回人预留的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有关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资产所有。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赎回净额为赎回金额扣除相应的费用的金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资产所有。 2、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价格=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申购价格 申购费用按申购金额按采用比例费率。投资人在一天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50万元以下 1.5% 50万元(含50万元)到500万元 0.9% 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 每笔交易1000元 例:某投资人投资5,000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1.5%,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申购费用=5,000×1.5%=75元 净申购金额=5,000-75=4,925元 申购份额=4,925/1.20=4,104.17份 即投资人投资5,000元申购本基金,可得到4,104.17份基金份额。 3、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价格=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价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按持有期递减,最高不超过赎回总额的0.5%,由赎回人承担。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期 赎回费率 1年以内 0.5% 1年(含1年)至2年 0.2% 2年(含2年)及以上 0% 注:赎回费的计算中1年指365个公历日。 例:某投资人投资赎回5000份本基金,持有时间为1年以内,在对应费率为0.5%,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5,000×1.2=6,000元 赎回费用=5,000×1.2×0.5%=30元 赎回金额=6,000-30=5,970元 即投资人赎回5,000份本基金,可得到5,970元。 4、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计算公式 申请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证券交易所收市后计算,并在下一交易日(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总额/T日基金份额总份数。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本基金的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及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记入基金资产。 本基金的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赎回费中25%归入基金资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手续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调低后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应在最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在招募说明书有效期间上述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最迟在调整实施新的费率之日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人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交易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基金投资人申购本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基金份额持有人在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2日予以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办理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技术故障或人员伤亡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形;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至(4)项或(6)(7)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最迟在2日内刊登拒绝或暂停申购的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发生上述(5)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将申购款项全额退还申购申请人。 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暂停接受和办理赎回申请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或办理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巨额赎回,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最迟在2日内刊登暂停赎回的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工作日予以支付。 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净赎回申请份额=赎回申请份额+转出申请份额+申购申请份额-转入申请份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现金情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者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按正常的赎回程序办理; (2)部分延期赎回:巨额赎回申请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以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并以下一个开放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申请赎回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予以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3)暂停赎回: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含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的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2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一)其他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日内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暂停公告。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将每周至少刊登提示性公告1次。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天但少于2周,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的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基金管理人应在暂停期间每2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最迟提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 1、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人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关依据生效的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判决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人或机构投资人或合格境外投资者。 办理非交易过户时必须提供注册登记人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并按基金注册登记人规定的标准支付费用。 2、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以同一基金账户在多个销售机构申购(认购)基金份额,但在赎回的情况下,必须向原申购(认购)的销售机构申请办理相应部分基金份额的赎回手续。 投资人申购(认购)基金份额后可以向原申购(认购)基金的销售机构发出转托管指令,缴纳转托管手续费,转托管完成后投资人方可以在转入的销售机构赎回其基金份额。 3、冻结 基金注册登记人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并按照该等有权机关的具体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在冻结期间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决定办理基金份额的其他冻结业务,相应的业务规则及手续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和实施,但相关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对高分红类股票及其他具有投资价值的股票进行投资,为基金资产获取稳定的当期收益和长期增值。 (二)投资理念 投资收益的短期实现和长期稳定相结合。 (三)投资方向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净资产不少于60%,最高可达基金净资产90%,其余资产除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外,还可投资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可转债、央行票据、回购、权证等。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股票型投资基金,强调收益的当期实现与资产的长期增值。高分红类股票及其他具有投资价值的股票是本基金的主要投资对象。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发挥自身的研究力量,利用公司研究开发的各种数量模型工具,采用科学的投资策略,发现和捕捉市场的机会,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 1、总体资产配置策略 (1)基金经理在公司开发的多种数量工具支持下,结合市场中各项分析研究结果,对影响中国证券市场的相关因素进行归纳和总结,以求最大可能地预测未来市场的整体变化方向; (2)根据对市场变化预测的结果,对各子市场平均收益率进行分析和预测,如股票市场平均股息率、市净率、不同久期的国债收益率等,最终形成投资者的平均收益预期; (3)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根据上述研究分析结果,积极灵活地配置各战略资产的投资比例,同时及时跟踪和深度分析国家的各项政策,对可能出现的特别投资机会领先布局。 2、股票投资策略 (1)行业配置策略 基金经理将通过树状集群评价体系对整体行业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分析,评价体系中包括短期因素指标和长期因素指标,这些指标中特别强调行业的盈利模式和盈利程度、盈利的可持续性、行业平均市盈率、市净率、行业处于的生命周期阶段、行业的可替代性、基金经理与市场普遍看法的不一致性等。通过上述分析,形成本基金投资的重点考虑行业。 (2)个股选择策略 本基金为投资高分红类股票的基金,高分红类股票为实际或预期现金股息率(税后)大于当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的股票。研究团队根据上述总体资产配置和行业配置结果,利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对可投资股票进行初步选择,形成本基金投资的备选股票池。备选股票池中的股票必须是高分红或具有投资价值的股票,以求实现基金资产的短期收益与长期增值的目标。 入选股票必须满足以下至少1个指标的个股,其中满足第一个条件的个股不少于所有备选股票的80%: ? 实际或预期现金股息率(税后)大于当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 投资团队在公司模型支持下认为具有特别投资价值的股票。 预期现金股息率将采用以下步骤确定: ①对备选股票的财务报表进行分析,对其盈利质量进行评估,在其财务状况健康的前提下对利润分配等历史信息进行归纳,了解该公司的利润分配倾向和历史现金分红比例,并以此作为预测该公司未来分红的基础; ②对备选股票的未来盈利水平、扩张投资计划、现金流变化以及管理层分红意愿等多项内容进行分析,预测公司未来的每股收益和现金分红,确定其预期现金股息收益率; ③对于那些没有或较少分红的股票我们也会进一步分析其盈利模式和增长潜力。对那些增长稳定、并可能进行高分红的股票进行股息率预测,并选入备选股票池。 在上述备选股票池建立完成后,基金经理通过数量模型的支持和公司基本面研究,对备选股票的价值进行进一步分析和研究: ①根据资本市场状况和公司/行业板块的未来发展前景,获取市场对备选股票价值判断的情报; ②对备选股票在市场中的各项分析研究结果进行归纳和总结,应用P/E、P/B、PEG和现金流折现等多种评估工具对股票进行估值分析; ③对积极参与中国金融市场改革和创新的备选股票进行分析,重点关注那些具有良好现金收益的个股,如:股权分置改革中具备较好补偿方案的股票,以较大现金补偿的股票,采用合理的回购价格进行回购的股票等。 通过上述的工作,基金经理将在备选股票库中最终选定估值合理、公司持续性发展可以保证其长期分红趋势的股票进行投资,并构建投资组合。 3、债券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采用利率预期调整方法作为本基金进行国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可转债等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的核心策略。通过宏观经济方面自上而下的分析及债券市场方面自下而上的分析,把握市场利率水平的运行态势,并作为债券组合久期选择的主要依据。 在利率预期调整方法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通过对备选投资品种的收益率、流动性、信用度等因素的分析评估,并灵活地采用收益率曲线方法、市场和品种选择方法等以组建一个有效的固定收益类证券组合。 4、其他品种投资策略 基金经理将根据市场的实际情况及基金的申购赎回状况,将部分资产投资于央行票据、正、逆回购等短期货币市场工具或保留为现金。同时基金经理将通过适时的投资于回购(逆回购)等资产调控工具,提高基金资产的使用效率。 另外,本基金被动持有股权分置改革而发行的权证外,也将根据基金管理人对权证价值的判断,在进行充分风险控制和遵守中国证监会相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适当投资于权证,为基金持有人谋求收益,减少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证券市场实际情况对上述投资策略及投资组合构建流程进行非实质性的调整,此类变更不需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75%×上证红利指数+20%×天相国债全价指数+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 如果今后证券市场中出现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 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核准后2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主动操作的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品种。本基金力争在科学的风险管理的前提下,谋求实现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增值。 (七)投资决策 1、投资依据 本基金管理人将主要依据下述因素决定基金资产配置和具体证券的买卖: q 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 q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q 国家宏观经济环境及其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q 国家货币政策、产业政策以及证券市场政策; q 各行业、地区发展状况; q 上市公司财务状况、行业环境、市场需求状况及其当前市场价格; q 证券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及未来走势。 2、投资管理程序 本基金强调团队式的投资管理机制,是国际成熟投资理念及本土长期投资经验的有效组合。在强调团队式管理机制的同时,各层次的投资决策主体各司其职,明确权限设置及分工,对投资决策过程进行严格的风险管理。 (1)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负责宏观投资决策和投资监督的机构,确定投资原则、投资方向和投资范围;制定投资决策流程及权限设置;决定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决定对基金经理的投资授权并审核批准超出基金经理投资权限的投资项目;定期对投资流程及投资决定进行审查。 投资决策委员会将通过定期决策,确定资产的战略配置比例。投资决策委员会由总经理、投资总监、首席运营官、基金经理等人员组成。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席由投资总监担任,一般每季度召开例会,如发生重大事宜,投资决策委员会召开临时会议做出相应决策; (2)投资总监负责投资组合委员会的日常管理,投资组合委员会每周召开例会,决定资产配置和投资组合构建的具体方案,对日常投资流程和投资决策进行审查;评估投资流程中的各个因素以便进一步优化整个流程,及时适应市场环境的变化。投资组合委员会由投资总监、基金经理以及其他相关研究人员组成; 投资组合委员会根据资产配置建议,对于各类短期市场因素(如:政策、人气等等),进行评估,通过投票的方式对于定性指标得出结论,从而对资产配置进行一定幅度的调整。 资产配置所需的风险收益的测算工作和资产配置建议由资产配置经理及资产配置小组负责; (3)基金经理主要负责投资组合的日常管理,使投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符合既定目标。基金经理着重关注行业景气状况及未来变动趋势,对行业进行评级,为投资组合优化提供行业选择的投资建议。此外,基金经理还负责研究新股及股票增发策略,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对于需要重点投资的个股进行估值定价,向投资组合委员会提出建议; (4)高级债券经理侧重于宏观经济研究及债券研究,负责投资组合中债券部分的构建及日常管理; (5)数量分析员着重关注量化研究,关注证券估值及预期收益率预测,每日将股票基本数据导入多因素数量模型,由数量模型预估股票预期收益率,作为投资组合构建的重要依据; (6)研究员着重评估数据质量及可靠度,通过走访公司,对上市公司商业运营模式,公司治理情况,盈利状况及成长性,管理者能力和诚信度等基本面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并结合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对上市公司进行评级,为投资组合优化提供个股选择的建议; (7)数量分析员将多因素数量模型估算的股票预期收益率及投资团队设置的投资组合优化参数导入投资组合优化器,产生经优化的投资组合备选方案,报投资组合委员会审议批准; (8)投资组合方案经投资总监负责的投资组合委员会批准后,由基金经理制定具体的建仓平仓计划,并决定买卖时机,以投资指令的形式下达至集中交易室。基金经理还应依据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情况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9)集中交易室依据投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统一执行投资交易计划,进行具体交易,并将指令的执行情况反馈给基金经理。投资组合决定权必须与交易下单权严格分离; (10)风险控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计划提出风险防范措施。监察稽核部对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险控制,投资组合方案执行完毕,基金经理负责向风险控制工作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及投资组合委员会提出总结报告; (11)数量小组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进行投资表现绩效分析及风险评估,并提供相关报告,帮助投资团队和风险控制委员会及时了解基金收益主要来源及投资策略实施效果,投资组合风险水平及风险来源,从而及时调整投资组合,使其风险收益水平符合既定目标。 基金管理人有权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投资程序进行调整。 (八)投资限制 依照《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本基金投资应遵循: 1、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5‰;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投资于高分红类股票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8、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上述受限于法律法规的投资比例将依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之规范性的不时修改而同步修改并予以公告; 10、本基金投资运作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策略约定; 11、因证券市场变化、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1、2、4、5、6、7项规定的比例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九)禁止行为 依照《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发生变更,上述禁止行为应相应变更。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 1、不谋求对所投资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的公司的经营管理;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十一)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 十、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1、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项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2、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基金托管专户和证券交易资金结算账户用于基金的资金清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光大保德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光大保德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人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5、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6、除依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十一、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股票按估值日该股票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计算;该日无交易的股票,以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 (2)未上市的股票的估值: 未上市流通的属于送股、转增股、增发新股或配股的股票,以其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证券估值日的收盘价计算,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 未上市流通的属于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按其成本价估值; (3)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如果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额为零; (4)如遇特殊情况而无法或不宜以上述方法确定资产价值时,或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如长期停牌等流通受限的股票,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与基金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即使存在上述情况,若基金管理人坚持采用上述第(1)至(3)项规定对基金资产估值,仍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5)如国家对证券投资基金资产估值方法有新增规定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应收债券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一个交易日债券收盘价计算得到的净价估值; (3)未上市流通的债券,按成本价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5)如遇特殊情况而无法或不宜以上述方法确定资产价值时,或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如长期停牌等流通受限的债券,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与基金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即使存在上述情况,若基金管理人坚持采用上述第(1)至(4)项规定对基金资产估值,仍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6)如国家对证券投资基金资产估值方法有新增规定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权证按估值日该权证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计算;该日无交易的权证,以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 (2)未上市流通的权证,由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综合考虑市场情况、标的股票价格、履约价格、剩余期限、市场无风险利率、标的股票价格波动等因素,按照最能反映权证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如遇特殊情况而无法或不宜以上述方法确定资产价值时,或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如长期停牌等流通受限的权证,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与基金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即使存在上述情况,若基金管理人坚持采用上述第(1)至(2)项规定对基金资产估值,仍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4)如国家对证券投资基金资产估值方法有新增规定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四)估值对象 本基金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的估值原则,以及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载明的估值事项对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股息红利、债券利息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加密传真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采用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第四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估值错误的处理 1、差错处理原则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由此造成或扩大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和未更正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分别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基金管理人应在对外公告基金财产净值计算结果时注明基金托管人复核情况,而基金托管人有权将有关情况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由此给基金投资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任何第三方负责; (4)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5)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6)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7)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由此给基金投资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就实际向投资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8)由于托管协议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合理必要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份额计算错误造成基金投资人或基金的损失的,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9)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以及不可抗力因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予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10)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11)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2.差错处理的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按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时; 4、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4)项或债券估值方法的第(5)项或权证估值方法的第(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仍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2、买卖证券的价差收入;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的比例按有关规定制定;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3、在符合基金分配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少一次,至多5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60%。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收益可不分配,年度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完成; 4、基金当期收益须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5、如果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6、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 7、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人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自动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及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8、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的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五)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人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十三、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式、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n |